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被继承人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王芳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分别是长女张丽(原告)、次女王丽、儿子张伟。
张伟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去世,其与配偶刘敏生育一女张婷(被告);张建国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去世(享年 87 岁),张建国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证明。张建国与王芳未收养子女,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房屋基本事实
案涉房屋为北京市一号房屋,现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属于张建国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之间无夫妻财产约定。庭审中,张丽、王芳、王丽、张婷及刘敏(第三人)均确认该房屋具体坐落及产权属性。
(三)遗嘱争议事实
张丽向法院提交一份张建国与王芳共同签署的《遗嘱》(2020 年 2 月 3 日),内容为:“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王芳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由女儿张丽个人继承”。
王芳、王丽认可遗嘱真实性;张婷、刘敏不认可,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甲鉴定中心鉴定,但因当事人未缴纳鉴定费用,甲鉴定中心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后各方均不再申请鉴定。
(四)继承资格争议事实
刘敏主张,其自 1999 年与张伟结婚后,一直与张建国、王芳共同居住至 2020 年 2 月,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婷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无生活来源,且刘敏无固定工作、患有疾病,请求法院保障其权益。
张丽称 2020 年 2 月将张建国、王芳接走租房居住,是为方便照顾,不存在阻止刘敏、张婷探望的情况。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丽诉求
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北京市一号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所有;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及第三人意见
被告王芳(张建国配偶):同意张丽的诉讼请求,认可遗嘱效力。
被告王丽(张建国次女):同意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遗嘱效力。
被告张婷(张建国孙女):不同意张丽的诉讼请求,主张:
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自己是在校大学生无生活来源,母亲刘敏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保障二人权益,刘敏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人刘敏(张建国儿媳):同意张婷的意见,主张自己对张建国、王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房屋继承。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北京市一号房屋中,属于张建国的 50% 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由原告张丽继承所有;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的北京市一号房屋中,属于被告王芳的 50% 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由王芳继续享有;
驳回被告张婷、第三人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
张丽提交的《遗嘱》明确载明房屋继承内容,有张建国、王芳签名及日期,王芳、王丽认可真实性;
张婷、刘敏虽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但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且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推翻遗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遗嘱无形式或实质瑕疵(如无欺诈、胁迫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人范围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张建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为配偶王芳、子女张丽、王丽(儿子张伟先于张建国去世,由孙女张婷代位继承张伟应得份额);
刘敏主张自己是丧偶儿媳且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如赡养支出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 “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刘敏不属于本案继承人;
张婷作为代位继承人,可继承张伟应得的张建国遗产份额,但因张建国已通过遗嘱将房屋份额指定由张丽继承,故张婷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房屋份额。
房屋份额分割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配偶的份额分出,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
一号房屋是张建国与王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 50% 份额归王芳所有;
剩余 50% 份额属于张建国的遗产,因张建国立有有效遗嘱,指定由张丽继承,故该 50% 份额由张丽继承所有;
张婷主张自己 “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但张建国去世时张婷已成年,且其母亲刘敏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的情形,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张丽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继承张建国的房屋份额),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