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继子女称继母赠拆迁房给孙子无效,因无串通证据 + 房屋归继母,法院驳回诉求!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张贵周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原告张慧、原告张敏。周霞于 1984 年 5 月 1 日去世。1990 年 1 月 16 日,张贵与被告刘英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刘伟系刘英的孙子。张贵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去世,2020 年 9 月 4 日因去世注销户口。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房屋基本情况:

二号房屋(东城区):系公租房,承租人为张贵张贵周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承租,周霞去世后,张贵与刘英再婚并在此居住至 2015 年拆迁。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系二号房屋 2015 年拆迁所得的定向安置房屋,2017 年 7 月由刘英与乙住房中心签订买卖合同购买,2021 年 12 月 13 日产权登记至刘英名下,2022 年 3 月 4 日过户至刘伟名下。

拆迁与登记事实:

2015 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甲方)与张贵(乙方)签订《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约定:二号房屋为征收范围,张贵已签订公有住宅《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公租房购为私房),房屋评估总价 1419897 元,各项补助、奖励合计 2006943.36 元;张贵选择购买奖励房源(即一号房屋),购房款 885720 元从补偿款中抵扣。

同日,张贵在 A 公证处办理《指定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公证,声明 “指定刘英购买一号房屋,本人放弃购买奖励房源,配偶刘英同意上述内容”。2017 年 7 月 14 日,刘英作为买受人与乙住房中心签订《定向安置房屋买卖合同》,2021 年 8 月办理房屋面积结算,2021 年 12 月取得一号房屋产权。

2022 年 3 月 4 日,刘英与刘伟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刘英将一号房屋全部所有权赠与刘伟,当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过户至刘伟名下。

遗嘱与抗辩争议:

刘英、刘伟提交张贵 2014 年 1 月 6 日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 “本人百年后,二号房屋承租权转给老伴刘英;若房屋拆迁,本人所有的一半份额全部归刘英所有”,遗嘱落款有张贵签名及捺印,部分文字因写错涂抹(不影响整体阅读)。二人主张 “张贵已通过遗嘱将拆迁利益给刘英,一号房屋为刘英个人财产,有权赠与刘伟,且拆迁后已从补偿款中给张慧、张敏每人 30 万元,财产已分割完毕”。

张慧、张敏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 “无法证明是张贵本人所写,有涂抹瑕疵,张贵生前有脑梗,可能受胁迫;对公证书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清楚是否为张贵真实意思,且二号房屋是张贵周霞的婚前财产,一号房屋应含周霞的利益,刘英与刘伟恶意串通过户,损害二人继承权”。经法院释明,张慧、张敏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遗嘱笔迹鉴定申请,亦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慧、张敏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刘英与刘伟就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刘英名下;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购买保单的费用,均由刘英、刘伟承担。

(二)被告刘英、刘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张慧、张敏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主张二号房屋系张贵与刘英婚后购为私房,一号房屋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贵 2014 年自书遗嘱明确 “拆迁后本人份额归刘英”,2015 年公证书亦指定刘英购买一号房屋,故一号房屋为刘英个人财产;

主张周霞 1984 年去世,二号房屋 2015 年拆迁,已超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一号房屋不含周霞利益;拆迁后已给张慧、张敏每人 30 万元,财产已分割完毕,刘英有权将一号房屋赠与刘伟,不存在恶意串通。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慧、张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

(二)核心争议认定

一号房屋是否含周霞的利益:

二号房屋系公租房,承租人为张贵周霞 1984 年去世后,其作为公租房共同居住人的权利随死亡终止;2015 年二号房屋拆迁时,距周霞去世已超 30 年,即使曾存在相关权利,亦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

张慧、张敏主张 “一号房屋含周霞利益”,未提交证据证明周霞对二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利,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张慧、张敏是否对一号房屋享有继承权:

二号房屋在 2015 年拆迁前,由张贵与刘英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为私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系二号房屋拆迁转化的安置利益,故一号房屋亦为张贵与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英提交的张贵自书遗嘱,具备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虽有少量涂抹(系写错修正,不影响意思表示),且张慧、张敏不认可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亦无相反证据反驳,故认定遗嘱为张贵真实意思表示,张贵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应按遗嘱由刘英继承。

张贵去世后,一号房屋全部份额归刘英所有,刘英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其与刘伟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应认定为有效。

是否存在 “恶意串通”:

张慧、张敏主张 “刘英与刘伟恶意串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如私下约定、隐瞒事实等),且刘英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张慧、张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