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将拆迁安置房通过文件给女儿,部分子女主张继承,法院认定赠与有效支持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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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刘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李敏、长子李军(1958 年 3 月 11 日出生,2015 年 5 月 29 日死亡)、次子李阳、次女李娜(原告)、三子李涛(2000 年 4 月 13 日死亡)。李明系李军之子,李婷、李雪系李涛之女。刘芳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死亡,李建国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死亡。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拆迁与房屋来源:李建国一家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向阳村有一处宅院。2015 年,该宅院搬迁腾退,按政策分为李建国、李军、李敏、李明四户办理腾退手续。其中,李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共获拆迁补偿款 1173768 元。

安置房购买:李建国用上述补偿款选购一套回迁安置房,与甲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面积 111.52 平方米,总价款 488458 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 685310 元。2018 年 9 月 15 日房屋办理入住结算,实测面积 112.23 平方米,最终购房款 492064 元。李娜称,此后她与李建国共同在该房屋居住。

《财产分割》文件争议:李娜提交一份 2017 年 4 月 11 日形成的《财产分割》书面文件及录像,内容载明:“本人李建国,自愿将拆迁所得 111.52 平方米住房给予女儿李娜所有;本人养老及百年后事宜由李娜负责;自签字之日起,一切事宜与李军(已故)、李阳、李涛(已故)、李明、李婷、李雪无关。” 文件落款处 “李建国” 签名由代书人王森代签,李建国本人捺印;见证人王娟、赵桐、孙生、王杰签字捺印,代书人王森签字捺印。

证人证言:经李娜申请,王森、孙生出庭作证。王森称,当时李建国到村委会要求见证 “将三居室给李娜”,协议由李建国口述、自己代笔,在场人包括村委会干部王娟、赵桐、王杰及李涛妻子张玉芝、李阳、李娜等;孙生证言与王森一致,均确认李建国因不会写字,由王森代签后本人捺印。

各方异议:李婷、李雪辩称,案涉房屋是李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芳 2014 年去世后应有其份额;且五名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刘芳的丧葬事宜由自家办理,不同意李娜单独取得房屋权利;李敏、李明认可李娜的诉求,称 2017 年后李建国的住院费主要由李敏和李娜承担,认可房屋市场价值 111.52 万元;李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娜诉求

请求判令自己继承李建国遗留的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拆迁所得安置房的权利;

判令在房屋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李敏、李明、李阳、李婷、李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李敏、李明:认可李娜的诉求,同意房屋权利归李娜,认可李娜对李建国的赡养义务及房屋价值;

李婷、李雪:不同意诉求,主张房屋是李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刘芳去世后应有其份额;且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李阳: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裁判结果

李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权利,由原告李娜享有;在该房屋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被告李敏、李明、李阳、李婷、李雪于 10 日内协助李娜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适用当时法律)。

(二)核心争议认定

《财产分割》的性质:李娜主张该文件是遗嘱,但从内容看,李建国明确 “将房屋给予李娜”,并约定 “由李娜负责养老及丧葬事宜”,符合赠与合同 “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接受” 的特征,且类似农村分家单性质,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赠与的有效性:虽《财产分割》中 “李建国” 签名由王森代签,但结合以下事实可确认是李建国真实意思:①李建国出生于 1935 年,长期在农村生活,证人王森、孙生证明其不会写字;②录像显示李建国在场且未反对;③李娜此后与李建国共同居住,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李建国生前未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芳 2014 年去世,案涉房屋拆迁发生于 2015 年。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芳去世后不再具备成员资格,不属于被拆迁人,故房屋是李建国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李婷、李雪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未过户的影响:案涉房屋是定向安置房,目前不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未过户系客观原因,而非李娜或李建国的过错,且李娜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不影响赠与效力。

综上,原告李娜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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