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老人赠遗产给朋友,儿子阻挠继承配合,朋友诉至法院,法院判朋友获对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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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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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陈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李伟、一女李娜。陈芳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死亡,李建国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死亡。2023 年 9 月 4 日,我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宣告李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 年 11 月 23 日,我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李伟为李娜的监护人。原告秦飞系李建国的朋友,主张依据李建国遗嘱继承相关财产权益。

(二)330 万元款项背景与争议事实

款项来源:2017 年 1 月 22 日,李建国、李伟与案外人赵华共同签署《协议》,约定将李建国与赵华共有的二号房屋出售,总售房款 746 万元,其中李建国应得 447.6 万元。协议明确 “李建国留用 74.6 万元养老,剩余 373 万元由李伟、李娜使用,因李娜无管理能力,由李伟监管”。庭审中,李伟认可目前仍保管该款项中的 330 万元。

前期诉讼情况:

2022 年 4 月 8 日,李建国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李伟,要求过户一号房屋,案件审理中李建国死亡,我院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C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诉讼;

2022 年 8 月 8 日,李建国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李伟,要求返还 330 万元,案件审理中李建国死亡,我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D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诉讼;

2022 年 8 月 8 日,李建国以赡养纠纷起诉李伟,要求每月探望、支付赡养费及住院押金,我院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E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李建国部分诉求;李伟上诉后,李建国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作出 F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诉讼。

遗嘱相关事实:

2022 年 8 月 16 日,李建国自书《遗嘱》,内容为:“李伟不孝,我的生活起居由秦飞照顾;一号房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330 万元售房款(被李伟扣占,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均由秦飞继承;指定秦飞为李娜的监护人,李伟不得继承财产、不得作为李娜监护人。” 李建国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日期。

2022 年 10 月 9 日,李建国另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精神正常,名下住房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李建国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并注日期。

核心争议:

秦飞主张:按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继承 330 万元及相关诉讼、实体权利;

李伟、李娜辩称:330 万元是李建国对二人的赠与,不属于遗产;8 月 16 日遗嘱无效(录像未交代在场人员、秦飞哄骗李建国),10 月 9 日遗嘱才是李建国真实意思;秦飞取光李建国银行卡存款、扣留证件,无权继承。

另查,李建国去世前,秦飞多次陪伴其就医,并垫付医疗费、救护车费用等。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秦飞诉求

依法判令自己继承被继承人李建国就 330 万元售房款(原 XX 房屋出售所得)享有的全部款项,及因该笔款项产生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转化利益;

本案诉讼费由李伟、李娜承担。

(二)被告李伟、李娜答辩意见

不同意秦飞的全部诉求,330 万元是李建国对李伟、李娜的赠与,不属于遗产;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无效(录像不符合规定、秦飞哄骗李建国),2022 年 10 月 9 日遗嘱才是李建国真实意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秦飞系 “黑车司机”,哄骗李建国交出银行卡、身份证,取光存款、扣留证件,阻止李建国与外界联系,行为违法,无权继承;

本案诉讼费由秦飞承担。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飞 297000 元;

驳回原告秦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赠与撤销、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撤销)、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接受与放弃)、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要件)。

(二)核心争议认定

330 万元是否属于李建国的遗产

2017 年《协议》约定 330 万元 “由李伟、李娜使用,李伟监管”,虽属赠与,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李伟未对李建国履行全面赡养义务(已由 E 号判决书确认),李建国生前起诉要求返还、遗嘱中明确 “被李伟骗扣”,均体现撤销赠与的意思,故可撤销对李伟的赠与部分。

该 330 万元系对李伟、李娜二人的赠与,李建国仅主张撤销对李伟的部分,对李娜的赠与不应撤销。结合李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长期照料,本院酌情确定 330 万元中,李娜享有 70% 份额(210 万元),李伟享有 30% 份额(99 万元);其中李伟的 99 万元因赠与被撤销,转化为李建国的遗产,李娜的 210 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秦飞是否有权继承李建国的遗产

2022 年 8 月 16 日遗嘱系李建国自书,有本人签名、捺印及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李伟主张 “遗嘱无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秦飞存在哄骗行为,10 月 9 日遗嘱未明确撤销 8 月 16 日遗嘱中关于 330 万元的处分内容,故 8 月 16 日遗嘱中 “99 万元遗产由秦飞继承” 的部分有效。

李建国在遗嘱中载明 “330 万元由秦飞继承,用于秦飞和李娜的医疗、生活费”,结合李娜已有 210 万元份额及监护人情况,本院酌情确定 99 万元遗产中,秦飞继承 30%(29.7 万元),李娜继承 70%(69.3 万元,由李伟代为保管),既符合李建国意愿,也保障李娜的生活需求。

(三)其他说明

李伟作为李娜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李娜的 279.3 万元(210 万元 + 69.3 万元),用于李娜的日常生活及就医;若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李娜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秦飞在李建国晚年提供较多照料,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但主张 “继承全部 330 万元” 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原告秦飞的部分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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