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原告张伟与被继承人刘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1973 年 9 月 15 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原告张敏、被告张磊。被继承人刘芳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刘芳名下,填发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21 日。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张伟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无书面财产约定。
庭审中,被告张磊称:“刘芳生前一直由我打理一号房屋,她曾说过不把房子给张伟;张伟曾两次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还聘请了律师,且存在外遇行为,当时刘芳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张伟败诉,我认为张伟背叛婚姻,应净身出户,无权分得刘芳的房屋份额。” 同时,张磊主张 “刘芳去世时未被通知,直到张伟、张敏起诉后才知晓母亲去世的消息”。
原告张伟、张敏对张磊所述 “张伟有外遇、刘芳生前表示不给房子” 的主张未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双方对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芳无父母在世” 等事实无异议,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芳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伟、张敏诉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刘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伟继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磊承担。
(二)被告张磊答辩意见
认可亲属关系及一号房屋的登记情况,但不同意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
主张刘芳生前由自己打理房屋,且刘芳曾表示不将房屋给张伟;
认为张伟曾起诉离婚、存在外遇,背叛婚姻,应净身出户,无权分割刘芳的房屋份额;
称刘芳去世未被通知,对原告方的处理方式有异议。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刘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中,属于刘芳的 1/2 份额由原告张伟、原告张敏、被告张磊平均继承;继承后,原告张伟享有该房屋 4/6(即 2/3)的份额,原告张敏、被告张磊各享有该房屋 1/6 的份额。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份额均等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
(二)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认定
一号房屋系张伟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伟与刘芳各享有 1/2 份额。刘芳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份额转化为遗产,需通过继承处理。
(三)继承方式与份额确定
继承方式: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刘芳生前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人范围:刘芳去世时,其父母已先于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张伟、子女张敏、张磊,三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份额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刘芳的 1/2 房屋份额由张伟、张敏、张磊各继承 1/6(1/2÷3)。结合张伟本身享有的 1/2(即 3/6)份额,其最终享有 4/6(3/6+1/6)份额,张敏、张磊各享有 1/6 份额。
(四)被告抗辩意见的处理
张磊主张 “张伟有外遇、应净身出户”,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伟的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 “丧失继承权” 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等),且 “净身出户” 并非法定财产分割规则,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张磊所述 “刘芳生前表示不给房子”,因无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佐证,亦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张伟、张敏 “一号房屋由张伟单独继承” 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根据法定继承规则对房屋份额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