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说法:父亲名下拆迁房,儿子诉请因出资获得产权,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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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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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张建国与刘芳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张磊、次子张伟(原告)、长女张敏。张磊与王丽(被告)系夫妻关系,张阳(被告)系二人之子。刘芳于 2008 年去世(双方均认可该死亡时间),张磊于 1996 年 12 月去世。张伟与李娟系夫妻关系,张明系二人之子。

(二)房屋背景与拆迁事实

分家与宅院归属

1989 年,张建国与刘芳对家中两处宅院进行分家,分别分给长子张磊、次子张伟。其中,张建国与刘芳的户口登记在分给张磊的东大街 12 号宅院,此后二人一直与张磊的妻子王丽、儿子张阳共同居住,直至 2007 年拆迁。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

2007 年 7 月,因顺义区奥运项目建设,两处宅院均被拆迁:

张伟作为乙方,与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其名下东一路 26 号宅院,获得补偿款 610456 元,家庭安置人口为张伟、李娟、张明 3 人;

张建国、刘芳、王丽、张阳作为乙方(以已故张磊名义),与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东大街 12 号宅院,获得补偿款 489373 元,家庭安置人口为 4 人(王丽、张阳、张建国、刘芳)。

一号房屋来源

东大街 12 号宅院拆迁后,共选购三套回迁房,一号房屋是其中之一,2011 年 10 月 20 日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93.01㎡,由张建国单独居住使用。

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安置人口的优惠购房面积,其中王丽 15.16㎡、刘芳 45㎡、张建国 32.85㎡;另外两套回迁房使用了张建国剩余的优惠面积,王丽、张阳表示 “以房屋登记为准,认可一号房屋归张建国所有”。

(三)争议焦点

出资与所有权主张

张伟提交银行流水、购房发票、装修合同、供暖费凭证等证据,主张一号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日常费用均由自己支出,且曾与张建国、刘芳约定 “谁出资房屋归谁”,故一号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

张建国、王丽、张阳认可张伟支付了购房款,但辩称:“张伟分家时已单独获得宅院及拆迁利益,张建国未从其处获得任何利益,故要求张伟出资购房是‘子女平等赡养’的体现,并非约定‘出资即获所有权’”;同时称张伟后续收取过张建国给予的费用,足以覆盖装修、日常开支,且张伟在 2024 年遗嘱订立时仅要求返还购房款,未提出所有权异议。

遗嘱相关事实

2024 年 1 月 4 日,张建国订立代书遗嘱,内容为 “处分一号房屋,变卖后用售房款支付养老院费用”,当时张伟、张敏、张阳均在场。张建国、王丽、张阳提交遗嘱及视频,主张 “张伟当时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仅反对卖房去养老院”;张伟认可遗嘱真实性,但称 “反对是担心张建国被骗,从未认可房屋归张建国所有”。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伟诉求

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判令被告张建国协助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张建国、王丽、张阳答辩意见

不同意张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归张建国所有;

张伟出资购房是 “子女平等赡养” 的体现,双方无 “出资即获所有权” 的约定,且张伟后续已收取张建国的费用,覆盖相关开支;

一号房屋涉及拆迁优惠面积(含刘芳、王丽的份额),不能仅以出资认定所有权;

张建国订立遗嘱时,张伟未提出所有权异议,仅要求返还购房款,进一步说明其认可房屋归张建国所有。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一号房屋购房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登记状态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登记、所有权确认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二)物权归属的核心认定

登记的公示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不动产登记簿明确其为所有权人,张伟主张 “真实权利与登记不一致”,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出资与所有权的关系

张伟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装修款,但:

一号房屋的取得依赖东大街 12 号宅院的拆迁优惠购房面积(含刘芳、王丽的份额),并非单纯 “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优惠面积对应的利益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不能仅以出资直接认定所有权归属;

张伟主张 “与张建国、刘芳约定谁出资归谁”,但未提交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张建国等三被告亦不予认可,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张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遗嘱过程的佐证

2024 年 1 月张建国订立遗嘱时,张伟在场且仅要求 “返还购房款”,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其无充分依据主张所有权。

(三)其他争议处理

双方就 “购房款返还”“赡养费用抵扣” 等问题存在的争议,与本案 “所有权确认” 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张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号房屋的真实所有权归其所有,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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