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老人遗赠房产给保姆,子女阻挠继承,保姆起诉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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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财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0 年 4 月 20 日去世)与刘芳(2018 年 2 月 11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明(原告)、一女张敏(2007 年 4 月 16 日去世)。李婷(原告)系张敏之女,张建国、刘芳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涉案财产包括两项:

一号房屋售房款: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2019 年出售给郭某,总房款 95 万元,郭某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向被告王秀兰转账 93 万元(剩余 2 万元为定金,已由张建国出具收条确认);

银行存款:张建国名下银行账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余额 265644.28 元,其中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21 日,王秀兰从中取现、转账共计 7 万元,剩余 19 万元已由王秀兰交付二原告。

(二)被告身份与关键事实

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二原告称王秀兰是 2017 年 10 月起为张建国提供服务的保姆,不清楚保姆费支付情况;王秀兰辩称 2014 年下半年与张建国相识,2015 年上半年起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张建国告知子女其是 “老伴”,让子女称呼其为 “阿姨”,双方提交的共同生活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等证据,二原告均认可真实性。

遗嘱与遗赠相关:王秀兰提交两份书面材料:

《遗嘱赠送》(2019 年 9 月 8 日):载明 “张建国愿将名下存款赠送给王秀兰,由王秀兰负责其生活起居、医疗、吃住,后事全权由王秀兰处理”;

《遗嘱》(2019 年 12 月 1 日):载明 “王秀兰照料其生命,死后不告知原家人,后事由王秀兰及刘某、王某(王秀兰子女)安排,骨灰与王秀兰合撒大海”。

王秀兰另提交两份材料佐证张建国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二原告不认可上述四份材料的真实性,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且承认张建国 2019 年至 2020 年间可正常表达、书写。

款项争议:二原告主张一号房屋及存款系张建国与刘芳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无权单方赠与,王秀兰所述 “口头赠与售房款” 无依据;王秀兰辩称 93 万元是张建国基于其悉心照料的赠与,不属于遗产,7 万元是依据《遗嘱赠送》取得,用于办理后事(但未实际用于丧葬)。

(三)其他事实

2012 年,刘芳因体弱多病到李婷处共同生活;2012 年 11 月 7 日,张建国与甲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入住一号房屋;二原告于 2024 年 2 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查封王秀兰名下价值 100 万元的财产,二原告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明、李婷诉求

判令被继承人张建国的一号房屋售房款 93 万元由二原告共同继承,王秀兰向二原告支付该 93 万元;

判令张建国名下建行账户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存款 265644.28 元由二原告共同继承,王秀兰返还冒用身份取走的 7 万元;

二原告对上述财产不要求区分份额,本案诉讼费由王秀兰负担。

(二)被告王秀兰答辩意见

张建国与刘芳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非夫妻关系,1990 年前已结束同居并分割财产,诉争财产系张建国个人所有;

93 万元是张建国生前赠与自己的财产,用于共同生活及张建国医疗支出,不属于遗产,二原告无继承权;

7 万元依据《遗嘱赠送》取得,有权占有使用,且部分已用于实际支出,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二原告在张建国晚年及病重期间未履行赡养义务,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明、李婷支付售房款折价款 310000 元;

驳回原告张明、李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被继承人张建国、刘芳均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二)财产权属与遗产范围认定

一号房屋售房款: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售房款 93 万元中,46.5 万元为刘芳的遗产,46.5 万元为张建国的遗产。

银行存款:张建国名下建行账户截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刘芳去世后)余额仅 738.06 元,绝大部分存款系刘芳去世后取得,应认定为张建国个人财产。

(三)继承方式与份额确定

刘芳的遗产(46.5 万元售房款):刘芳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包括配偶张建国、儿子张明、女儿张敏(已去世,由外孙女李婷代位继承)。三人平均分割,张明、李婷共继承 46.5 万元 ÷3×2=31 万元,该款项由收取售房款的王秀兰直接支付。

张建国的遗产(46.5 万元售房款 + 银行存款):

王秀兰提交的《遗嘱赠送》《遗嘱》,结合双方认可的共同生活证据、二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且承认张建国可正常书写的事实,足以认定系张建国真实意思表示;

王秀兰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张建国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向二原告表示接受遗赠,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故张建国的遗产应按遗赠归王秀兰所有,二原告主张继承该部分财产无依据。

银行存款 7 万元:属于张建国个人财产,依据《遗嘱赠送》归王秀兰继承,二原告要求返还无依据。

(四)被告其他抗辩意见处理

王秀兰主张 “张建国与刘芳非夫妻关系”,未提交证据佐证,且与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矛盾,不予采信;其主张 “93 万元系生前赠与”,因该款项包含刘芳的遗产份额,张建国无权单方赠与全部款项,仅对其个人所有的 46.5 万元享有处分权(即遗赠给王秀兰)。

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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