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含遗产份额的共同房产擅自赠与,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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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0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周建国(2018 年 12 月 12 日去世)与王秀兰(2023 年 9 月 29 日去世)系再婚夫妻关系。王秀兰再婚前育有二女,分别为原告周敏、被告周莉;周建国再婚前育有三子,分别为第三人周强、周阳、周婷。双方再婚时,五名子女均未成年。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2016 年 5 月 15 日,王秀兰与出卖人李娟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以 310 万元总价购买该房屋,登记在王秀兰名下。

房屋使用背景:房屋购买后,由周敏之子与王秀兰、周建国共同居住使用;周建国去世后,王秀兰继续在此居住,后于 2023 年 3 月将房屋赠与周莉并办理过户。

(二)核心争议

房屋权属争议:周敏主张一号房屋是自己全款出资,以王秀兰名义购买,实际所有权归自己;周莉辩称房屋是王秀兰出售二号房屋的款项购买,属王秀兰与周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效力争议:周敏称 2023 年 6 月接到中介电话,才得知王秀兰与周莉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将一号房屋赠与过户,二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赠与应无效;周莉主张王秀兰因周敏多次上门闹事,且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秀兰生前立有遗嘱,赠与是母亲真实意思,办理过户时有监控,合同有效。

继承背景争议:周建国 2018 年去世未留遗嘱,一号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周强、周阳、周婷作为周建国的子女,同意周敏的诉求,认为赠与侵犯了其继承权。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周敏诉求

确认王秀兰与周莉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判令王秀兰与周莉将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秀兰名下;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被告周莉答辩意见

不同意周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张一号房屋是王秀兰出售二号房屋的款项购买,属王秀兰与周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周敏出资;

称王秀兰 2023 年 3 月 9 日书写遗嘱,因周敏多次上门闹事,母亲担心自己被欺负,才提前将房屋赠与过户给自己;

表示王秀兰胰腺癌晚期住院期间,自己尽到了陪护义务,赠与合同是母亲真实意思,办理过户时有监控录像,合同合法有效。

(三)第三人周强、周阳、周婷述称

同意原告周敏的全部诉求。

三、裁判结果

确认王秀兰与周莉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关于一号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物处分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等。

(二)一号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系王秀兰与周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王秀兰名下,但无证据证明是王秀兰个人财产或周敏全款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建国 2018 年去世后,未对其名下房屋份额(遗产)进行分割,该部分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王秀兰、周敏、周莉、周强、周阳、周婷共同共有。

(三)赠与行为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

周莉明确认可,王秀兰将一号房屋赠与其时,未告知周敏、周强、周阳、周婷,故意隐瞒了赠与事实;

一号房屋中包含周建国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共同共有期间,王秀兰与周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通过赠与方式处分整套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继承权;

二人的赠与行为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故对周敏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房屋过户诉求的处理

因王秀兰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去世,本案系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而非遗产分割或物权返还之诉。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已去世的王秀兰名下,欠缺法律依据,故对周敏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一号房屋的后续遗产分割、物权归属等问题,各方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原告周敏的部分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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