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张先生一间私房拆迁,拆迁协议约定是货币补偿35万,同时张先生可以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一个,但是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两居室大约20万元,张先生不想买,为了避免浪费,将该资格给了同是北京户口的妹妹。2002年8月,开发商通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与妹妹一起去签约现场,因指标是张先生的,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是张先生,由张先生签字,妹妹当即刷卡支付了购房款,半年后,交房,张先生与妹妹一起收房,收房后妹妹装修入住,2004年,张先生领取了房产证交给了妹妹。2015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张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小张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将房屋办理了继承,并登记在儿子名下。小张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将姑姑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姑姑将房屋腾退。姑姑另行起诉要求确认与张先生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要求小张将房屋过户给姑姑。小张提出以下几点理由,一、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按物权法的规定,应认为父亲为合法的权利人;二、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即使存在借名买房,也是违法的,应认定无效。三、房屋已经办到小张名下,且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应认定小张是合法权利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姑姑与张先生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但姑姑持有房产证、购买房合同等资料原件,姑姑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且姑姑一直占有房屋,以上内容足以认定张先生与姑姑存在过口头合同。虽然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但是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已经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所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另外即使现在是小张名下,小张作为继承人应履行他父亲应承担的配合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小张将房屋过户到姑姑名下,并驳回了小张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