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案例,女士的老公、父母均先于她去世,她没有子女,有一个姐姐,姐姐已故,有一个养女。女士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后来去世,留有个人房产一套。这时女士姐姐的养女也就是侄女跳出来要代位继承姑姑的房产,而该女士的外甥表示,舅妈去世前10多年里,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看望照顾、包括去世后的丧葬事宜都是由他负责处理的,认为舅妈的遗产应该由他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士与外甥长期共同居住,女士生病期间的事宜由外甥负责处理,费用由外甥支付,丧葬事宜也由外甥操办,相较于法定继承人侄女,外甥对舅妈尽到了更多扶养义务,因此外甥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以多于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