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父母生前立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内容为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由儿子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两位见证人、一位代书人的签名并均注明了年月日。代书人是儿子的女儿,也就是老人的孙女。老人去世后子女因遗产继承诉至法院。庭审中孙女表示打印遗嘱是由自己实际书写、打印、宣读的,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称对打印遗嘱由谁实际书写、打印、宣读均不清楚,仅向法院表示老人当时意识清醒,老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是真实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人所立打印遗嘱的书写、打印、宣读均由孙女完成,与继承人儿子有利害关系,且两位见证人在进行见证时对于打印遗嘱详细内容以及由谁实际书写、打印、宣读的具体情况均表示不清楚,没有起到见证人的作用,法院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并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老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