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公证遗嘱后又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该以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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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9

2015年母亲立下公证遗嘱,房产由儿子继承。后来,儿子将母亲送去了养老院。2019年,母亲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侄女照顾母亲并处理后事,房屋赠与侄女。母亲去世后,侄女持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产,儿子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房产。儿子认为,公证遗嘱在先,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是受侄女欺骗所签。侄女辩称,老人订立了公证遗嘱后,儿子就把他母亲的存款转到了自己账户,并且不怎么照顾母亲,后来又直接送去了养老院,自己出国了。正因为儿子不尽心照顾老人,老人才找到了侄女,协议是老人亲笔写的,当时还有两位见证人在场。法院经过司法鉴定,协议上的签名确是老人所签,见证人也到法院作证表示老人让二人见证遗赠扶养协议,由老人写完后签字,见证人也在上面签字。法院认为,儿子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名为母亲本人所写,见证人亦陈述了签署协议当天的具体过程,协议有效。结合侄女按协议约定照顾老人及操办丧事并支出了丧事费用等事实,可以确认侄女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相关义务。老人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是又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在内容抵触时,应该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处理,房产应该归侄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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