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外孙女、女儿、女婿共同居住在一套三居室里,房产证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与女婿是再婚,女婿不想与老太太住在一起,要求女儿卖掉房子,女儿也想置换一个小房子,用剩下的房款改善生活,因与老太太协商不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太太搬离房屋。老太太不同意,称自己没有地方住,不想出去租房。女儿称房屋是自己购买的,老太太称自己也出了钱,但没有提交证据。老太太称当时自己把老家的房屋卖掉,给了女儿30万,女儿说那钱是在买房后,不是用来买房的,也没有约定老太太享有居住权。法院认为焦点是看老太太是否有其他适合居住的地方。对此,女儿称老太太与儿子共有一套房子,现由儿子一家三口居住。法院亲自到儿子家调查,了解到该房屋面积才20平方米左右,儿子一家三口勉强够住。女儿称儿子应尽赡养义务,儿子应想办法安排。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女儿是房屋产权人,但女儿是在需要母亲帮忙照顾外孙女时同意母亲入住的,如今因想置换房屋,在没有妥善安置母亲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母亲搬出,违反了法定赡养义务,并且违背公序良俗,最终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