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改房纠纷的受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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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9

张先生是处级干部,他的住房面积标准是90平米,1997年,单位分给了他一套50平米的一居室,当年就以成本价购买,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办房本。因为单位差他40平米,他就经常去找单位,单位后来空出一套100平米的三居,单位说你要三居的房子,需要把一居的房子退还单位,张先生同意,后来单位就把三居的房屋分给张先生,签订了合同,办理了房产证。但是张先生说自己还有父母,不方便生活在一起,能否一居先住着,等到分给别人时,他再给腾出,单位同意。住了几年后,单位就将一居室分给另一位新职工了,单位通知张先生腾房,但张先生说,我升职了,我现在是司局级,我能享有120平米的住房面积。所以100平米还不够,原来的一居也应该给我,超标的部分,可以交超标款,因此,不同意腾给新职工。单位与张先生协商了多年,也没有协商成功,但是单位已经将一居室给新职工办理了房产证,新职工就反复找单位,让单位起诉张先生,但房子产权已经是新职工,只能新职工起诉,因此新职工起诉张先生腾房。但是张先生收到起诉状后,张先生拿着一居室的购房合同,又另行起诉单位和新职工,要求撤销新职工的房本,并给自己办理房本,因为单位与新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时,并没有与张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在先,应优先取得房屋。法院经过两年的审理,最后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了新职工的腾房要求,也驳回了张先生的撤销新职工房本给自己办理房本的请求。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都有规定,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为什么不予受理呢?因为房改非常复杂,当时国家通过单位给职工分房的方式,对公众进行住房保障,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弊端,就是每家单位情况不一样,有的好单位房子多,能多分一些,有的单位不好,房子少,不够分。如果单位将房子分给了一部分职工,没有分得房屋的职工,起诉到法院要求分房,或者说我的面积与我的职级不符,要求补足,如果法院判决单位分配的方案不公平,应该分给这个职工,或者给这个职工分个大的,那如果这个单位没有房,法院怎么强制,法院也不能出钱给单位盖去吧,所以,法院说了涉及分房的问题,我们法院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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