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有一种说法叫“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说法看似很简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是很复杂的,比如原告拿出自书遗嘱,主张该遗嘱是老人所写,要求按遗嘱由原告继承房产;那被告主张该遗嘱是虚假的,不是老人所写,被告主张遗嘱是假的,他是否要证明该遗嘱是假的,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这里有一个证明程度的问题,就是你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继承遗产,举出了自书遗嘱,被告主张虚假,但并没有拿出鉴定报告。看似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没有举出证据,如果认定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遗嘱虚假,就认定遗嘱真实的话,会产生一个大问题,就是实践中,有一大半的案件是鉴定不出来了,被告申请以后,鉴定部门说,你要提供老人在写遗嘱同时期的比对样本,而且要三至五个,但有的老人平时根本不写字,或者十年前写的遗嘱,十年前写的字找不到,或者即使被告找到了,原告说我不认,因为你无法确认那个字一定的老人写的,双方基于利益的考虑,你找到的,我不认,我找到的,你不认,无法找到共同认可的比对样本。即使认可了一些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经常说,这个比对样本,不是正常书写,不流畅,或者写字时哆嗦了,或者这个不是原件,等等,最后给出的意见是鉴定不出来。那鉴定不出来的话,算真的还是算假的。北京高院的意见是由原告举证,就是你的证明程度,不仅要有遗嘱,还要证明是真的,如果鉴定不出来就推定是假的。因为老人已经去世,你是受益方,一般情况下,老人写遗嘱把房子给你,都会告诉你,那么你和老人应该把这个事情办好的,你可以去公证,你可以找见证人,你可以录像,等等,那你和老人没有处理好,你要承担这个后果。也就是说,你是受益方,你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