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有一儿一女,老伴早年去世。刘先生住在单位的公租房里,1997年单位房改,因女儿经济条件好一些,出了3万元,帮助父亲购买了单位的房子,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还有一套私房,后来拆迁取得一套安置房,直接写了儿子名字,给了儿子。刘先生年老生病,女儿搬到父亲的房子照顾父亲,儿子也经常探望。2023年,刘先生与女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了女儿,买卖合同价格写的是1万元,女儿也没有真付这1万元。同年父亲去世。儿子与女儿协商如何继承房产时,得知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女儿。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刘先生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调查,涉案房屋价值300万,房屋买卖合同只约定了价格为1万元,并且女儿没有实际支付,女儿也表示父亲与自己是赠与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刘先生与女儿签订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后,女儿又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女儿与父亲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虚假的意思表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法院认为刘先生虽与女儿签订了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了过户,但房价只约定了一万元,儿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刘先生向女儿索要过房款,所以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该赠与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因此,法院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