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前妻有一个13岁的儿子,2000年,张先生爱上了比自己小二十岁的李女士,遂与前妻协议离婚,家庭存款18万元给了前妻,离婚后,张先生立即与李女士结了婚。离婚不到半年,张先生找到前妻,称自己正需要一笔资金,能否把18万给张先生,作为对价,张先生单位刚分给张先生一套公租房,就由前妻和儿子共同居住,前妻同意。三年后,单位房改,张先生交了五万元钱,购买了该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按单位规定,五年内不能过户,因此,张先生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前妻。五年后,儿子已成年,找张先生过户,张先生称该房屋是央产房,需要由他先到单位办理上市手续,儿子就将房产证交给了张先生,此后张先生一直以单位手续复杂为由拖延办理。多年后,张先生与再婚妻子的女儿已成年。张先生已年迈,身患老年痴呆,再婚妻子不愿意照顾张先生,称如果要她照顾张先生,需要将儿子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女儿,张先生同意,就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
张先生的女儿持房产证起诉张先生的前妻和儿子,要求腾房,儿子称房屋是父亲卖给他的,因为父亲拿走了18万,但儿子无法提供买卖合同,也证明不了父亲拿走了18万,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和前妻腾退房屋。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儿子又起诉父亲,要求法院确认儿子与父亲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审法院鉴于儿子与父亲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女儿与儿子之间的腾房纠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对腾房纠纷产生影响,因此暂时中止审理。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因儿子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儿子申请,要求鉴定张先生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二审法院同意,经鉴定张先生患老年痴呆,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列张先生的再婚妻子为监护人,仍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
儿子又重新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申请鉴定父亲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之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张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已患有老年痴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女儿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儿子持有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了女儿的房产证。女儿起诉腾房纠纷恢复审理,因女儿房产证被撤销,不是合法的产权人,法院驳回了女儿的腾房请求。张先生的再婚妻子作为监护人,以张先生名义,又重新起诉儿子腾房,儿子又起诉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指定张先生再婚妻子与儿子两人为共同监护人,儿子以监护人不同意起诉为由,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张先生的起诉,法院以监护人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至此,该案暂时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