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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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老李夫妇四十多岁时才生育一个儿子小李,因此对小李非常溺爱。老李的父母及妻子的父母都早已去世。小李二十岁时,因恋爱问题,被父亲打过一次,后来离家出走,老李通过小李的同学向小李道歉,遭到小李拒绝,十多年来,小李再没有回过家。小李的母亲去世前,又通过小李同学转达,希望小李回来再见母亲最后一面,小李得到消息后表示因工作忙没有时间回去。一年后,老李也卧病在床,老李的妹妹,就是小李的姑姑找到小李,希望小李摒弃前嫌,与父亲重归于好,小李表示自己生活不想被父亲打乱,仍拒绝管父亲。姑姑无奈,只能自己照顾老李。两年后,老李去世,姑姑通知小李参加父亲的葬礼,小李最后也没有露面。处理完后事,姑姑发现小李以继承人的身份,办理了继承公证,领取了老李的银行存款,并将登记在老李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姑姑对此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要求剥夺小李的继承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应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遗弃老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小李离家出走后,十多年来,对父母不管不顾,明知父母生病、去世,接到通知后仍然不予理睬。因此小李对父母构成了遗弃,应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李和妻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小李,小李被依法判决丧失继承权,因此老李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老李的妹妹依法继承房屋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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