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以案说法:赠与款项已取出,法院仍判返还的核心理由是什么?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0-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陈秀兰(2022 年 8 月 24 日去世)与周建国(2024 年 7 月 7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周明(原告)。周明与陈秀兰、周建国为亲子关系,被告赵伟是周建国的侄子(赵伟父亲从小过继到赵家,故姓赵)。

(一)款项基本情况

案涉 705594.17 元款项,来源于陈秀兰名下的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

2019 年 10 月 24 日,陈秀兰存入三年定期存款 70 万元;

2022 年 6 月 9 日,赵伟以陈秀兰代理人身份,从该账户取走 705594.17 元(含本金及利息);

周明与赵伟均认可该款项为陈秀兰与周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核心争议

赠与合同效力争议:周明主张陈秀兰未经周建国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伟,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赵伟返还钱款;赵伟辩称赠与是陈秀兰与周建国的共同意思,口头赠与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无需返还。

遗嘱与赠与关联性争议:赵伟提交 2022 年 6 月 8 日陈秀兰、周建国在甲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内容为 “去世后名下房屋、股份、存款由赵伟继承”,主张二老本就有意将财产给其,提前取钱是为避免后续麻烦;周明不认可该公证遗嘱效力(称遗嘱无签字、手印及日期书写不一致),且认为遗嘱是 “去世后继承”,与 “生前赠与” 冲突,周建国后来还立自书遗嘱将财产给周明,应以自书遗嘱为准。

周建国是否知情争议:赵伟称取钱时银行曾与周建国核实,周建国知情;周明提交周建国与赵伟的通话录音(周建国要求赵伟返还 “证据”,未明确指款项),主张周建国对赠与不知情,且赵伟未提供银行核实的证据。

(三)过往诉讼与关键事实补充

2023 年,赵伟曾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周建国、周明,法院判决后周建国、周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中载明 “赵伟取走的存款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在账户中,不属于遗产,可另案解决”;

本案最初由周建国作为原告起诉,后周建国去世,周明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周建国父母、配偶均先于其去世)继续诉讼;

赵伟提交录像,证明陈秀兰去世时周建国打电话让周明处理后事,周明未及时前往,主张周明未尽赡养义务;周明认可录像真实性,但称与本案赠与争议无关,且自己支出了陈秀兰的住院费用;

周明提交周建国 2022 年 9 月 13 日的自书遗嘱,内容为 “名下所有房屋、财产股权赠给儿子周明继承”,赵伟不认可该遗嘱,称周建国文化程度不高、年岁大,难以完成大篇幅书写,且距离公证遗嘱仅三个月,不符合情理。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周明诉求

依法确认陈秀兰向赵伟赠与 705594.17 元的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赵伟向自己返还 705594.17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赵伟承担。

(二)被告赵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周明的全部诉求,主张陈秀兰、周建国与自己达成的口头赠与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无需返还;

提交陈秀兰、周建国的公证遗嘱,证明二老本就有意将财产(含存款)给其继承,提前取钱是为避免后续手续麻烦;

称取钱时银行与周建国核实过,周建国知情,且自己长期照顾陈秀兰、周建国,周明未尽赡养义务;

不认可周建国的自书遗嘱效力,认为不符合周建国的实际情况,且与此前公证遗嘱冲突。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继承人陈秀兰向被告赵伟赠与 705594.17 元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明返还 705594.17 元。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相关规定。

(二)赠与合同主体与意思表示认定

周明与赵伟均认可案涉款项基于赠与合同由赵伟取得,且赠与人包含陈秀兰,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赵伟主张周建国是共同赠与人,提交了周建国 2022 年 6 月 8 日的公证遗嘱,但该遗嘱内容是 “去世后名下存款由赵伟继承”,属于遗嘱继承范畴,对应的财产需在周建国死亡后才发生继承,而案涉款项是陈秀兰名下存款,且赵伟取钱时间在周建国去世前,该公证遗嘱无法证明周建国生前有赠与案涉款项的意思表示;

赵伟称银行取钱时与周建国核实过,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不认可周建国是共同赠与人,案涉赠与仅涉及陈秀兰一方的意思表示。

(三)赠与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

案涉 705594.17 元是陈秀兰与周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陈秀兰将其赠与赵伟,需经周建国同意;

现有证据(如周明提交的通话录音、赵伟无银行核实证据)无法证明陈秀兰的赠与行为经过周建国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故陈秀兰与赵伟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四)款项返还主体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

赵伟基于无效赠与合同取得 705594.17 元,应予以返还;

陈秀兰、周建国均已去世,周明是二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周建国父母、配偶先去世,无其他子女),故赵伟应向周明返还该款项;

款项返还后,若涉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另案解决。

(五)遗嘱争议的处理

关于陈秀兰的公证遗嘱,周明虽提出 “无签字、手印及日期书写不一致” 的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公证效力,法院未直接否定其形式合法性,但明确该遗嘱是 “去世后继承”,与 “生前赠与” 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关于周建国的自书遗嘱,赵伟虽不认可,但法院认为该遗嘱与本案核心争议(赠与合同效力)无直接关联,本案无需对其效力作出最终认定,可在后续相关纠纷中处理;

赵伟主张周明未尽赡养义务,与本案赠与合同无效及款项返还的争议无关,法院不予审查。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