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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2 年 12 月 30 日去世)与张桂兰(2006 年 5 月 1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长女李晓敏(原告)、长子李晓强(被告)。张桂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建国的父母也均先于其去世,且张桂兰去世后李建国未再婚。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某某处的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张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是李建国 2003 年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李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73.2 平方米;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同意一号房屋现市值为 1000 万元。
(二)核心争议
遗嘱效力争议:李晓敏提交 2017 年 11 月 22 日李建国在甲公证处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及从张桂兰处继承的份额,去世后归李晓敏个人所有”;李晓强不认可该遗嘱效力,称李建国订立遗嘱时 89 岁,自 80 岁左右就患小脑萎缩等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认知障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证未提及精神状态、未按规定录音录像,认为遗嘱是李晓敏哄骗、精神控制李建国所立。
赡养义务争议:李晓敏称李建国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由自己照料日常起居,李晓强未到北京探望;李晓强辩称 1995 年起李建国每年回南京居住住院,2006 年至 2016 年李建国长期定居南京,住在自己房屋内,由自己赡养陪护,2017 年才被李晓敏接去北京,李晓敏赡养时间短且有目的性。
葬礼相关争议:李晓敏称自己按回族习俗料理李建国后事,支出全部费用 7.2 万元,李晓强未参加葬礼也未祭奠;李晓强辩称未参加是因当时岳母感染新冠得白肺,自己需在医院照顾,且全国疫情严重,收到李晓敏短信但无法及时去北京。
(三)关键事实补充
张桂兰 2006 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
2017 年 11 月 22 日李建国所立公证遗嘱,甲公证处出具了相应《公证书》,载明李建国订立遗嘱时头脑清楚、表达流畅,能读能写,符合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诉讼中法院调取了公证档案(含视频),原、被告对该档案无异议;
李建国和张桂兰生前住一号房屋,与李晓敏一家共同生活至 2006 年张桂兰去世;2006 年至 2016 年李建国在南京住李晓强家;2017 年被李晓敏接回北京住一号房屋至去世,李建国去世前生活能自理,2017 年后由保姆照顾;
双方均认可李晓敏、李晓强对李建国、张桂兰尽了相应赡养义务。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晓敏诉求
依法确认李建国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判决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对李晓强应继承的部分由自己折价补偿,李晓强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由李晓强承担。
(二)被告李晓强答辩意见
不认可李建国 2017 年 11 月 22 日所立公证遗嘱效力,认为李建国订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请求法院对一号房屋进行分割并折价析产;
不同意李晓敏关于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主张自己应依法获得相应继承份额。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建国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归原告李晓敏所有,原告李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晓强房屋折价款 1666666.67 元,被告李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晓敏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驳回原告李晓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继承事实主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期间,同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内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综合适用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遗产范围与权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一号房屋是李建国与张桂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且双方无其他财产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三)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
李建国 2017 年所立公证遗嘱,由甲公证处办理,公证档案(含视频)显示李建国订立遗嘱时头脑清楚、表达流畅,能明确表达意愿,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
李晓强主张李建国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且与公证视频记录的情形相悖;其称遗嘱是李晓敏哄骗、精神控制所立,也无事实依据,故对李晓强的异议不予采纳,确认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四)房屋继承份额与分割
张桂兰遗产部分(一号房屋 50% 份额):张桂兰 2006 年去世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李建国、李晓敏、李晓强,三人份额均等,每人继承一号房屋 50%÷3≈16.67% 份额;此时李建国共占 50%+16.67%=66.67% 份额,李晓敏、李晓强各占 16.67% 份额。
李建国遗产部分(一号房屋 66.67% 份额):李建国按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份额全部由李晓敏继承,故李晓敏最终占 16.67%+66.67%=83.33%(即六分之五)份额,李晓强仍占 16.67%(即六分之一)份额。
房屋分割方式:因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市值 1000 万元,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李晓敏所有,李晓敏按李晓强所占份额支付折价款 1000 万元 ×16.67%≈1666666.67 元,李晓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