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房产继承律师:多人尽赡养义务,法院如何酌情调整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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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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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鹏(2018 年 12 月 5 日去世)与赵秀兰(2023 年 6 月 10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李建军、次子李建华、三子李明、次女李丽。李鹏与赵秀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李鹏去世后赵秀兰未再婚。

(一)亲属关系补充

李建军(长子)与陈红(配偶)育有一女李萌(原告),李建军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

李明(三子)与王芳(配偶,被告)育有一子李阳(被告),李明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

原告为李萌(李建军之女)、李建华(次子)、李丽(次女);被告为王芳(李明配偶)、李阳(李明之子)。

(二)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号房屋,系李鹏与赵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2007 年,李鹏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

一号房屋现涉及继承分割,原被告对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

(三)核心争议

遗嘱争议:王芳、李阳提交存放于为老遗嘱库的《遗嘱》(2019 年 3 月 13 日),内容为 “赵秀兰自愿将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三子李明个人继承,该份额不属于李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交立遗嘱视频、代书人孙涛及见证人周伟的《声明》《代书遗嘱见证书》;李萌、李建华、李丽不认可遗嘱相关效力,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赡养义务争议:李萌、李建华、李丽提交门诊病历、费用清单、购物截图、居委会证明等,证明三人对赵秀兰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王芳、李阳提交居委会证明、视频,主张自 2017 年起与李鹏、赵秀兰共同居住,李明及二人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王芳作为丧偶儿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购房出资争议:王芳、李阳称李明购买一号房屋时出资 10 万元;李丽认可出资事实,但主张其与赵秀兰已通过 2015 年 6 月 22 日向李明汇款 5.5 万元偿还该款项,并提交银行凭证。

手续配合争议:李萌、李建华、李丽称赵秀兰去世后,多次寻找一号房屋房本无果,王芳以 “开不出证明”“工作忙” 为由拒绝配合补办房本及公证,导致继承事宜无法推进。

(四)关键事实补充

陈红(李建军配偶)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女儿李萌享有。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萌、李建华、李丽诉求

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由三名原告与李阳每人各继承 25% 份额,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阳承担。

(二)被告王芳、李阳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一号房屋应由三名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继承;

提交赵秀兰的《遗嘱》,证明赵秀兰本意为将自己的房屋份额留给李明;

主张王芳作为丧偶儿媳对赵秀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

称李明购买一号房屋时出资 10 万元,且二人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家园 xx 号楼 x 层 x-xxx 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李萌继承 23% 份额、原告李建华继承 23% 份额、原告李丽继承 23% 份额,由被告李阳继承 26% 份额、被告王芳继承 5% 份额。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继承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期间(李鹏 2018 年去世、赵秀兰 2023 年去世,核心继承节点在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遗产范围与权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系李鹏与赵秀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

李鹏 2018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为遗产;

赵秀兰 2023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自身原有)及从李鹏处继承的份额,共同构成其遗产。

(三)遗嘱效力与继承方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赵秀兰 2019 年所立《遗嘱》虽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要求(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有视频佐证),但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李明(2021 年去世)先于赵秀兰(2023 年去世)死亡,故该遗嘱中涉及李明的继承内容失效,赵秀兰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李鹏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亦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结合本案事实确定继承人及份额:

李鹏的遗产(50% 份额):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赵秀兰、子女李建军、李建华、李明、李丽(共 5 人),每人继承 50%÷5=10% 份额;

李建军 2021 年去世,其继承的 10% 份额转由其继承人陈红、李萌继承,因陈红放弃份额,故李萌继承 10%;

李明 2021 年去世,其继承的 10% 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王芳、李阳继承。

赵秀兰的遗产(60% 份额:自身 50%+ 从李鹏处继承的 10%):法定继承人为子女李建军、李建华、李明、李丽(共 4 人,李鹏已去世),每人继承 60%÷4=15% 份额;

李建军的 15% 份额转由李萌继承;

李明的 15% 份额转由王芳、李阳继承。

考虑特殊情节的份额调整:

李明确实在购买一号房屋时出资 10 万元,且长期与李鹏、赵秀兰共同生活,对老人尽了较多义务,故酌情为其继承人(王芳、李阳)多分份额;

王芳主张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结合证据,其在李明去世后与赵秀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方亦对赵秀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仅酌情为其分配少量份额,不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终确定:李萌(10%+15%)、李建华(10%+15%)、李丽(10%+15%)各继承 23%(微调平衡),李阳(10%+15%+1%)继承 26%,王芳继承 5%。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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