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秀兰(2011 年去世)与张明远(2020 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被告张毅、原告张伟、被告张敏、被告张浩。张秀兰与张明远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一)房屋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系张秀兰与张明远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明远名下,是本案需处理的唯一遗产。
(二)核心争议
遗嘱争议:张毅提交 2011 年张明远在甲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含遗嘱),内容为 “一号房屋是我与张秀兰的共同财产,张秀兰已去世,我名下的房屋份额及我应继承张秀兰的份额,去世后均由儿子张毅个人继承”;张伟不认可该公证遗嘱,称对遗嘱不知情,且父母生前排斥张毅,不可能立遗嘱给其,要求法院调查遗嘱来源及效力。
继承权与份额争议:张伟主张父母生前曾想将一号房屋和 30 万元存款赠与自己,因怕家庭不和睦未接受,现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同时称自己身份证上有不实精神病信息,怀疑与张毅有关,依据法律精神病人可多得遗产份额,且自己是白血病患者、退休金仅 2000 元、刚缴纳 7 万元医保金,生活困难,应多分得份额。
过往诉讼争议:张伟称 2019 年曾起诉要求分割张秀兰的遗产,当时张浩弃权、张敏委托张毅代理,张毅以 “父亲在世不能分割母亲遗产”“父亲有脑中风后遗症丧失行为能力” 为由阻止办案,后张明远在案件审理期间去世,自己为维护兄弟姐妹感情撤诉,撤诉后张毅又当庭称有父母遗嘱,故对遗嘱真实性存疑。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张伟诉求
判令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全部遗产份额由自己继承;
因自身患病、退休金 2000 元、刚缴纳 7 万元医保金,生活困难,要求免除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由相关方承担(若未免除则按诉求主张)。
(二)被告答辩意见
张毅、张敏:认可父母共育有四名子女(张毅、张伟、张敏、张浩),提交张明远的公证遗嘱及一号房屋所有权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遗产继承;
张浩:未发表答辩意见,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明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伟继承十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毅继承十分之七份额,被告张敏继承十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浩继承十分之一份额;
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含继承全部房屋、免除诉讼费的诉求)。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继承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期间(张秀兰 2011 年去世、张明远 2020 年去世,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遗产范围与权属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系张秀兰与张明远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 50% 份额,该房屋全部份额均属于遗产范围,各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优先效力。本案中:
张毅提交的《公证书》系甲公证处出具,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张伟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公证内容(如证明遗嘱系伪造、张明远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故法院认定该公证遗嘱有效;
张伟主张 “父母生前排斥张毅、不可能立遗嘱”,属于主观推测,无客观证据佐证,不能对抗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故对其要求调查遗嘱来源及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继承人范围与遗产分割
张秀兰的遗产分割(一号房屋 50% 份额):
张秀兰 2011 年去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张明远、子女张毅、张伟、张敏、张浩(共 5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故每人继承 50%÷5=10%(即房屋总份额的 10%);
张浩虽未到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张浩享有 10% 份额。
张明远的遗产分割(一号房屋 60% 份额):
张明远自身享有房屋 50% 份额,加上继承张秀兰的 10% 份额,共计占有 60% 份额;
张明远 2020 年去世,其公证遗嘱有效,故该 60% 份额全部由张毅继承。
最终份额计算:
张毅:继承张秀兰的 10% + 继承张明远的 60% = 70%(即十分之七);
张伟、张敏、张浩:各继承张秀兰的 10%(即各十分之一)。
(五)张伟的特殊主张处理
继承全部房屋:张伟主张父母曾想赠与自己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赠与成立(如书面赠与合同、父母书面声明等),且公证遗嘱已明确张明远的份额由张毅继承,故其要求继承全部房屋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病人多得份额:张伟称身份证有不实精神病信息,但未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相关部门确认的精神病材料,无法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故对其要求多得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