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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是原告主张按被继承人(原告父亲)的自书遗嘱,继承房屋购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被告不认可遗嘱,要求法定继承,另有被告认可遗嘱或同意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原告。法院结合遗嘱效力、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下面分板块梳理案件关键信息,并给出律师提示。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周明远与马丽曾是夫妻,二人婚生子为周浩(本案原告)。2008 年 7 月 7 日,周明远与马丽登记离婚,周浩由周明远抚养。
2020 年 4 月 2 日,周明远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是儿子周浩、母亲周老太。2022 年 2 月 19 日,周老太去世;周老太的丈夫是周建军,2015 年 9 月 24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二人共生育 5 个儿子:周伟、周勇、周强、周明远(被继承人)、周峰。其中周勇于 1987 年 6 月 9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阳是周勇的独子。
房屋背景(合同与产权份额)
案涉房屋为 “三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相关购房合同情况如下:
2008 年 3 月 31 日,甲公司作为甲方、周明远作为乙方、乙中心作为丙方,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约定:周明远自愿与乙中心共同购买 “某号三居室”(后变更为 “三号房屋”),周明远占该房屋 56% 产权份额,乙中心占 44%。
2011 年 11 月 15 日,甲公司(甲方)、周明远(乙方)、乙中心(丙方)签订《风貌保护工程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补充合同(按份共有产权)》,明确:原 “施工号某号三居室” 的现行政管理楼号为 “三号房屋”。
注:截至案件审理时,“三号房屋” 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二)原告诉求
原告周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周明远名下 “三号房屋” 56% 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周伟、周强:不认可周浩提交的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周伟主张自己对周老太(被继承人母亲)生前尽了照顾、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多分。
被告周峰:同意周浩的诉讼请求;若最终按法定继承,自愿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周浩。
被告刘阳:2024 年 3 月 5 日庭审中辩称,同意周浩的诉讼请求;若按法定继承,自愿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周浩;后续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明确表示同意缺席审理,并坚持此前意见。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无异议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中,对无争议的部分(如离婚登记材料、死亡证明、购房合同原件等),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证据(遗嘱与鉴定):
原告周浩提交了 2020 年 1 月 12 日周明远所立的自书遗嘱,内容为:“要把现居住的三号房屋留给周浩,在其死后将该房写在周浩名下,三号房屋由周浩继承”,周浩主张遗嘱全部字迹均为周明远亲笔书写。
被告周伟、周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申请对遗嘱的签名及内容笔迹进行鉴定。2024 年 5 月 31 日,鉴定机关以 “鉴定样本不具备评估条件” 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 “遗嘱效力”“当事人权利”“房屋未登记的处理” 三个核心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说理: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质证的权利。被告刘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
继承的核心规则: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 这是处理本案的基础法律原则。
遗嘱效力的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满足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本案中,周明远所立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且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房屋未登记的特殊处理:因 “三号房屋” 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无法直接判定 “产权份额继承”,故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周明远在两份购房合同中‘乙方’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周浩承继”(即后续周浩可代替周明远行使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如要求甲公司、乙中心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承担合同义务,如支付剩余房款等)。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周明远与甲公司、乙中心就购买 “三号房屋” 签订的《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中,“乙方”(周明远)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周浩承继;
被继承人周明远与甲公司、乙中心就购买 “三号房屋” 签订的《风貌保护工程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补充合同(按份共有产权)》中,“乙方”(周明远)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周浩承继。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提供 4 点实用提示,帮助规避类似纠纷或维护自身权益:
自书遗嘱的 “关键细节”:立自书遗嘱时,务必确保 “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完整、注明年月日(精确到日)”—— 这是遗嘱有效的核心形式要件。若条件允许,可留存立遗嘱人平时的笔迹样本(如书信、签名文件),避免后续鉴定时因 “样本不足” 导致无法确认遗嘱真实性(如本案中鉴定终止的情况)。
“赡养多分” 需举证:主张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时,需提前收集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等),仅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赠与继承份额” 要明确:若想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他人,需以书面形式(如声明、协议)明确表示,或在庭审中清晰陈述并记录在案,避免后续因 “意思不明确” 引发争议。
未登记房屋的继承逻辑:若继承的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无法直接主张 “产权份额继承”,法院通常会判定 “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承继”—— 后续需凭判决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待满足登记条件时再申请产权登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