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立遗嘱让女儿继房,孙女不认可,法院认遗嘱判胜诉!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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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引言

本次整理的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点是原告主张按被继承人(原告父母)的自书遗嘱继承房屋份额,被告(原告侄女)不认可遗嘱效力,最终法院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下面将从案情、法院说理、裁判结果等方面展开,同时给出律师提示,帮助读者理解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二、案情介绍

(一)基础案情(亲属关系、死亡时间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时间

王建国与刘兰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王磊、一女王敏(即本案原告);王磊与赵芳系夫妻,二人独生女为王萌(即本案被告)。

2017 年 4 月 29 日,王磊去世;2020 年 8 月 12 日,刘兰(原告母亲)去世;2021 年 10 月 29 日,王建国(原告父亲)去世;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王建国与刘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房屋产权登记与历史判决

案涉房屋为 “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其产权归属有明确历史脉络:

2003 年 6 月 2 日,王磊(原告哥哥)与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二号房屋”;

2004 年 10 月 7 日,“二号房屋” 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磊;

2016 年 9 月 14 日,因王磊去世,王建国、刘兰(原告父母)以 “法定继承纠纷” 为由,将赵芳(被告母亲)、王萌(被告)诉至法院;

2017 年 12 月 20 日,法院作出A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王磊名下 “二号房屋” 的 1/2 产权份额,由王建国、刘兰、赵芳、王萌共同继承;其中,王建国、刘兰、王萌各继承 1/8 份额,赵芳在继承 1/8 份额后,共持有 5/8 份额;

该判决生效后,王建国、刘兰依据判决办理了京(2019)通不动产权第 0XXXX 号不动产权证书,证书明确记载:“二号房屋” 中,王建国、刘兰、王萌各占 1/8 份额,赵芳占 5/8 份额。

(二)原告诉求

原告王敏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决王敏继承 “二号房屋” 中属于王建国(原告父亲)和刘兰(原告母亲)的份额 —— 即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王建国、刘兰各占 1/8,合计 1/4)由王敏继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萌承担。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萌不同意原告王敏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为: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遗嘱真实性,且称自己对遗嘱一事完全不知情。

(四)证据交换与争议

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王磊的死亡调查结论、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二号房屋” 不动产权证书、民事判决书,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有争议的证据(遗嘱与证人)

原告王敏提交两份《遗嘱》,分别由王建国、刘兰于 2018 年 1 月 21 日出具,内容均为 “立遗嘱人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号房屋’1/8 产权份额由王敏继承”,遗嘱落款处有证明人刘某某、曹某某签字;

王敏同时申请刘某某、曹某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称:“遗嘱订立时二人共同见证,王建国、刘兰精神状态正常,遗嘱为二人各自亲笔书写”;

被告王萌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如证明遗嘱伪造、证人说谎的证据);此外,王萌对判决书中 “二号房屋” 的份额分割有异议,但承认未就该案提起上诉。

三、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遗嘱效力、遗产继承),结合法律规定与事实,作出如下说理:

遗产与继承的基本规则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顺序为: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办理,无协议且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法律明确规定,自书遗嘱需满足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此为判断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举证责任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如前诉 A 号判决确认的 “二号房屋” 份额分割结果)。

本案的具体适用

王建国、刘兰依据生效的 A 号判决取得 “二号房屋” 各 1/8 的产权份额,该部分为二人合法遗产,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王敏提交的两份《遗嘱》,均有立遗嘱人签名且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王敏系王建国、刘兰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两份遗嘱合法有效;

被告王萌不认可遗嘱却未提供相反证据,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其对前诉 A 号判决中份额分割的异议,因未提起上诉且判决已生效,无法推翻该判决确认的事实。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建国、刘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二号房屋” 中各 1/8 的产权份额,均由原告王敏继承所有;被告王萌需配合原告王敏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提供三点关键提示,帮助规避类似纠纷或更好维护权益:

立自书遗嘱的 “三必做”

自书遗嘱需做到 “亲笔书写、签全名、注清年月日(需精确到日)”;条件允许时,可找 2 名无利害关系人(如本案刘某某、曹某某,与原被告无亲属或利益关联)在场见证并签字,进一步增强遗嘱证明力。

对法院判决有异议需 “及时上诉”

若对一审判决(如本案 A 号判决)有异议,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上诉;超过上诉期未上诉的,判决生效后再推翻将极为困难。

“反驳需举证”

不认可对方主张(如不认可遗嘱、证据)时,不能仅靠口头否认,需提供相反证据(如笔迹鉴定报告证明遗嘱非本人书写、证人证言反驳对方陈述);无相反证据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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