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母亲起诉孙子分房屋,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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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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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亲属间的房产继承争议】

实践中常有亲属因遗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的法定继承纠纷,以下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先明确案件当事人身份:原告刘慧(68 岁,被继承人配偶)、陈明(42 岁,被继承人次子);被告陈浩(25 岁,被继承人长孙,其父陈强系被继承人长子,已于 2014 年去世)。

争议标的为北京市朝阳区晨光里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建国(刘慧配偶、陈明与陈强父亲)名下。2022 年 12 月 27 日陈建国去世后,各方就房屋份额分割产生分歧,刘慧与陈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请: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晨光里一号房屋由刘慧享有四分之三份额,陈明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其事实依据为:

陈建国自 2017 年丧失行动能力后,长期居住于养老院,期间的养老费用支付、日常照料均由陈明负责;

陈建国的丧葬事宜亦由陈明全程办理;

被告陈浩作为陈建国的孙子,常年未与陈建国建立联系,未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陈浩答辩主张:

其系陈建国的法定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案涉房屋登记在陈建国个人名下,应属陈建国个人财产,其有权主张三分之一继承份额;

陈建国系退休职工,养老金足以覆盖自身养老费用,其未照料陈建国存在客观障碍,不应因此减少继承份额。

【法院查明事实:关键证据与核心事实认定】

庭审中,双方均提交证据材料,法院组织质证后,对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并附卷。最终查明以下核心事实:

被继承人陈建国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刘慧、次子陈明,及代位继承人陈浩(因陈浩之父陈强先于陈建国死亡,符合《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晨光里一号房屋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登记至陈建国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权利人为陈建国;

陈明提交的养老院缴费凭证、养老院出具的《照料情况证明》、陈建国的出院诊断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陈建国在养老院居住期间,陈明实际承担了全部赡养义务。

【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分割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认定与继承份额分配,法院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明确以下裁判思路:

继承方式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各方均未主张陈建国留有遗嘱,故适用法定继承。

遗产范围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案涉房屋虽登记在陈建国名下,但系其与刘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无相反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故房屋 50% 份额归刘慧所有,剩余 50% 份额为陈建国的遗产。

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陈明提交的证据已证实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陈建国的 50% 遗产份额中,陈明应多分;刘慧、陈浩作为法定继承人,亦有权参与该部分遗产分配,但需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调整份额。

【判决结果:房屋份额的具体划分】

 

北京市朝阳区晨光里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继承二十一分之四的房产份额,由原告刘慧继承并所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由被告陈浩继承七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律师提示:继承纠纷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结合本案,需提醒大家关注继承纠纷中的三个常见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必然属于个人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若无书面约定归个人所有,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仅为其中一半份额,切勿直接按 “登记人个人财产” 主张分割。

赡养义务的证据固定:主张 “尽主要扶养义务” 需提供明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赡养费用的凭证(如缴费记录、转账记录)、照料服务的证明(如养老院 / 社区出具的证明、护理记录)、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属的书面证言)等,无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被法院采纳。

代位继承的份额限制:代位继承人(如本案陈浩)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份额并非 “必然平均”—— 法院会结合其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继承人整体贡献等综合判定,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可能酌情减少份额。

若家庭面临继承争议,建议优先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权利,避免因证据缺失或认知误区导致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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