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留房给外孙,姨妈不同意办理过户,法院判外孙胜诉 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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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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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始末:外孙要继承外婆的安置房,把姨妈告上法院

张明要继承一套位于北京大兴区的安置房(以下简称 “大兴区一号房屋”),将四被告:张慧(张明妈妈)、张华、张丽、张敏告到了法院。这房子是张明的外婆赵丽留下的,事儿得从拆迁、遗嘱和老人去世说起。

2015 年,赵丽因为北京新机场项目拆迁,跟甲公司签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拿到了 “大兴区一号房屋”。2019 年 2 月 21 日,赵丽立了代书遗嘱,说要把这套房留给外孙张明。当年 12 月 26 日,赵丽去世,现在房子已经能办房产证了,可几位姨妈对继承的事意见不一样,张明只好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房子归自己,还让姨妈们配合办理过户。

二、各方态度:

张慧(张明妈妈,亦是赵丽长女):同意张明的诉求。

张华(赵丽次女):也同意张明继承房子,但有个要求 —— 赵丽生前说过要给每个女儿 2 万元,现在得让张明把这笔钱补给她。

张丽(赵丽三女)、张敏(赵丽四女):坚决不同意,说遗嘱是假的,赵丽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内容不是她的真实想法,主张房子该按法定继承分,轮不到张明来要。

特别说明:张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没到庭,法院视为她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法院查清的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与老人去世情况:赵丽的丈夫张建国早在 1965 年左右就去世了,两人只有四个女儿(张慧、张华、张丽、张敏),张明是张慧的儿子;赵丽 2019 年 12 月 26 日去世,法定继承人本是这四位女儿。

房屋与遗嘱细节:“大兴区一号房屋” 是赵丽当年拆迁所得,登记手续还没办完,但已具备办证条件;2019 年 2 月 21 日的代书遗嘱,是李娜代笔,有王芳、刘凯、孙丽、陈涛、周敏、吴杰、郑宇、赵伟等 9 个见证人在场,遗嘱里明确写着把房子赠与张明。张明还提交了视频和水电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的支付凭证,证明赵丽立遗嘱时的情况,以及自己一直在实际居住使用这套房。

遗嘱争议的核心:张丽、张敏说 “遗嘱是代书人事先写好念的,故意隐瞒重要内容,赵丽没说过同意,还推脱签字,最后是见证人代签的,按手印时赵丽也不情愿”,还说 “见证人都是张明家的熟人,见证效力不算数,怀疑遗嘱是在赵丽不清楚内容、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立的”;但代书人李娜和见证人刘凯到庭作证,说 “赵丽先主动说要把房给张明,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遗嘱内容念给她听后才确认的”。

关于 “2 万元” 的说法:张华说赵丽要给每个女儿 2 万元,张明也承认 “外婆的财产一直是我帮忙管理,之前有 10 万元存款,但都用来给外婆治病了,没剩下钱”,赵丽除了这套安置房和这 10 万存款,再没其他财产。

四、法院怎么判:遗嘱有效,房子归外孙,外孙要给三位姨妈各 2 万

法院先明确了法律适用:赵丽立遗嘱和去世都在《民法典》施行前,得按当时的《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接着给出了认定和判决:

赵丽的代书遗嘱有 9 个见证人,代书人李娜执笔,还注明了年月日,虽然赵丽没法自己写字,由见证人代签后按了手印,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再加上视频和证人证言,能证明是赵丽的真实意思,所以遗嘱有效;张丽、张敏说 “神志不清、被胁迫”,没提供证据,法院不采信。

赵丽说过要给每个女儿 2 万元,这是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就算存款花在了医疗费上,这笔钱也该由继承房子的张明承担;不过张慧不承认有这个承诺,再加上母子俩利益一致,张慧也没要求张明给 2 万,所以张明只需给张华、张丽、张敏每人 2 万。

最终判决:

确认赵丽 2019 年 2 月 21 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

“大兴区一号房屋” 的权利归张明,等具备办证条件时,张慧、张华、张丽、张敏有义务配合张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正式名称以竣工后地名办和公安机关批准的为准);

张明在判决生效后 10 天内,给张华、张丽、张敏每人各 2 万元,总共 6 万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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