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解读:父母遗嘱指定女儿继房屋,北京儿子拒配合,女儿起诉继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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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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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始末:父母留公证遗嘱,女儿起诉要房

陈志强与刘敏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陈曦、一子陈阳。1997 年,陈志强从甲单位(原北京市工人疗养院)买下一套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一号房屋”),房产证登记在陈志强名下。

2001 年 4 月 3 日,陈志强和刘敏一起立了份公证遗嘱,内容很明确:一是夫妻中谁先去世,一号房屋就留给在世的一方;二是等两人都去世后,房子留给女儿陈曦。

后来,陈志强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去世,刘敏在 2024 年 1 月 16 日也去世了。按遗嘱,陈曦本该继承一号房屋,可弟弟陈阳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没办法,陈曦只好起诉到法院,诉求有两个:一是判决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二是要求陈阳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案件诉讼费依法承担。

二、各方说法:女儿凭遗嘱要房,儿子提赡养、经济困难

开庭时,双方说法差异明显:

原告陈曦:核心依据是父母的公证遗嘱,她称一号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已通过公证遗嘱明确去世后房子归自己,现在父母都不在了,陈阳该配合过户。

被告陈阳:没否认遗嘱,但提了几点情况:一是父亲立遗嘱时自己经济条件好,在北京、海南都有大房子,后来做生意赔钱,房子卖了还欠了债,现在经济困难;二是父亲从退休到去世、母亲退休后好几年,大部分时间都跟自己住,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是后来自己中风,母亲最后一年才跟陈曦住;三是希望陈曦能补给自己 15 万元,理由是现在身体和经济状况都不好。

三、法院审理:查清事实,认定公证遗嘱有效

法院先核查了案件关键事实,确认了这些信息:

陈志强(2014.8.30 去世)与刘敏(2024.1.16 去世)是夫妻,陈曦、陈阳是两人的子女,亲属关系无误;

一号房屋是 1997 年陈志强从甲单位购买,登记在陈志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1 年 4 月 3 日的公证遗嘱真实存在,内容是夫妻一方先去世则房归在世方,双方都去世后房归陈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有户口本、死亡证明、房产证、公证遗嘱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陈志强、刘敏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陈曦按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并让陈阳协助过户的诉求合理;而陈阳提到的赡养义务、经济困难等,均无法律依据支撑其拒绝配合过户或要求补偿的主张,所以对他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四、判决结果:房屋归女儿,儿子需协助过户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下庄甲单位家属院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曦继承;被告陈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曦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办理过户产生的税费由陈曦负担)。

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 “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法定遗嘱形式中效力明确的一种,只要订立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如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就会被法院认可。本案中,陈阳的抗辩虽涉及赡养、经济困难,但这些情况并非否定公证遗嘱效力或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定理由 —— 赡养义务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如之前未尽到可另案处理),经济困难也不能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曦的诉求。这也提醒大家:立遗嘱时选择公证等法定形式,能更好地保障遗嘱内容的执行;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时,需提供有法律依据的证据,而非单纯以自身情况抗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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