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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代书遗嘱约定‘房屋继承 + 补偿款’是否有效”“非继承人是否需承担补偿责任” 是实务中的典型争议。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桂兰(2022 年去世)的长子张明、次子张亮、三子张伟,凭借张桂兰生前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成功主张四弟张涛继承房屋后向三人各支付 20 万元补偿款,明确了遗嘱中 “财产分配与补偿款绑定” 的法律效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国(1995 年 4 月去世)与张桂兰(2022 年 7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子:长子张明、次子张亮、三子张伟(原告,胜诉方)、四子张涛(被告)。张涛与王敏(被告)系夫妻,张桂兰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房屋背景: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的遗产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区某镇某里某号楼某层 X-XXX,建筑面积 55.63㎡,房改房性质):
2012 年 3 月,张建国去世后,经甲公证处公证,“一号房屋” 作为张建国与张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桂兰单独继承;
2012 年 5 月,房屋登记至张桂兰名下,为其单独所有,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张桂兰的遗产。
争议核心:代书遗嘱中 “房屋继承 + 补偿款” 的效力
张明、张亮、张伟起诉请求:判令张涛、王敏向三人各支付 20 万元(依据张桂兰代书遗嘱)。
胜诉方证据:2022 年 7 月 1 日张桂兰订立的《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四子张涛继承,张涛需拿出 60 万元,分给张明、张亮、张伟各 20 万元”,遗嘱有张桂兰签字捺印、见证人黄芳 / 张莉签字、代书人黄芳签字,双方均认可遗嘱真实性;
张涛、王敏抗辩:①遗嘱要求张涛支付补偿款是 “处分他人财产”,属无效;②房屋现价下跌,补偿款应调低;③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④主张一并分割张桂兰名下存款、抚恤金(张明等三兄弟不同意)。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 属张桂兰个人遗产,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
“一号房屋” 经公证由张桂兰单独继承,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合法遗产;
代书遗嘱有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字捺印完整,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且双方均认可遗嘱真实性,故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内容执行。
“房屋继承 + 补偿款” 约定有效,非 “处分他人财产”
张涛主张 “补偿款约定是处分自己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遗嘱中 “张涛继承房屋 + 支付补偿款” 是张桂兰结合财产分配作出的整体安排,补偿款本质是房屋继承的附加条件,并非单独处分张涛的个人财产,符合遗嘱人对自身遗产的处分自由;
张明等三兄弟明确 “收到补偿款后同意房屋归张涛”,进一步印证该约定的合理性。
非继承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其他遗产不予一并处理
王敏并非张桂兰的法定继承人,张明等三兄弟要求其共同支付补偿款,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
张涛主张的存款、抚恤金等,因遗嘱未提及且张明等三兄弟不同意一并处理,法院认定 “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上述财产不属审理范围”,张涛可另行主张。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桂兰名下的北京市某区(一号房屋),由被告张涛继承;
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明、原告张亮、原告张伟各 20 万元;
五、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需明确 “财产分配 + 附加条件”,避免歧义
订立代书遗嘱时,若涉及 “房屋归一人继承、同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需明确:①补偿款金额、支付对象、支付期限;②补偿款与房屋继承的绑定关系(如 “未支付补偿款则房屋继承无效”),避免后续争议。
见证人选择 “无利害关系人”,留存身份材料
见证人需为邻居、同事等与继承人无亲属 / 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订立遗嘱时同步留存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必要时录制见证过程视频,确保遗嘱形式无瑕疵。
遗产范围区分处理,避免 “混诉”
若遗嘱仅涉及房屋,其他遗产(存款、抚恤金等)未提及,继承人可拒绝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待房屋纠纷解决后,就其他遗产另行起诉,避免因 “诉求混杂” 延长审理周期。
补偿款支付可约定 “担保方式”
为保障补偿款履行,可在遗嘱中约定 “房屋继承后办理过户时,预留部分款项存入第三方账户,待补偿款付清后再完成过户”,或要求继承人提供担保,降低执行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