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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房产的继承分割” 是实务中的核心争议。本案中,周霞作为被继承人李建国(2023 年 7 月去世)的妻子,凭借李建国生前订立的合法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李建国在 “一号房屋” 中的份额,最终成功获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虽李建国与前妻之子李磊以 “遗嘱虚假、父亲无行为能力” 抗辩,但因无证据支撑未被支持,为类似夫妻共同房产遗嘱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周霞与被继承人李建国(2023 年 7 月 12 日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李娜(被告,同意周霞诉求);李建国与前妻育有一子李磊(被告,抗辩周霞诉求)。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屋背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号房屋”(某地址)系周霞与李建国婚内共同购买,登记在周霞、李建国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无其他共有人,双方对房屋属性无争议。
争议核心:自书遗嘱效力与李磊的抗辩
周霞起诉请求:①“一号房屋” 由周霞继承;②李磊、李娜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周霞证据:①2020 年 11 月 7 日李建国自书遗嘱,载明 “本人与周霞共有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本人份额百年后遗留给周霞,其他人不得干涉”,有李建国亲笔签名及日期;②遗嘱订立录像(佐证李建国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③房屋产权证(证明夫妻共同共有)。
李磊抗辩:①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 “李建国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提交医疗记录等证据);②经法院释明,明确拒绝申请遗嘱笔迹鉴定;③提及债务、存款分割等问题(法院认定与房屋继承无关,另案处理)。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李建国生前订立自书遗嘱,且无证据证明遗嘱无效,故 “一号房屋” 的继承应优先适用遗嘱,而非法定继承。
“一号房屋” 的份额分割:先分夫妻共同财产,再按遗嘱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一号房屋” 为周霞与李建国共同共有,周霞本身享有 50% 份额;
剩余 50% 份额为李建国的遗产,根据其自书遗嘱,该部分份额指定由周霞继承,故周霞最终获得 “一号房屋” 100% 所有权。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李磊抗辩无证据不被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周霞提交的遗嘱有李建国亲笔签名、完整日期,内容明确指向 “一号房屋” 份额归属,形式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件;
周霞同时提交遗嘱订立录像,进一步佐证遗嘱系李建国真实意思表示;
李磊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及李建国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李建国立遗嘱时的病历、笔迹异议材料),且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其抗辩不被支持。
四、裁判结果
位周霞地址的 “一号房屋”,归周霞所有;被告李磊、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霞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建议
自书遗嘱需 “三要素” 齐全,同步留存佐证材料
订立自书遗嘱时,需全程亲笔书写(忌打印后签名),末尾签署本人姓名并标注 “年、月、日”(精确到日);建议同步录制立遗嘱视频(记录遗嘱人表述意愿、书写过程),或留存遗嘱人日常笔迹样本(如书信、缴费单签名),避免后续真实性争议。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明确 “个人份额” 处分边界
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时,需明确 “仅处分本人享有的 50% 份额”(或实际归属本人的份额),避免因 “越权处分配偶份额”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可在遗嘱中注明 “房屋为本人与 XX(配偶)共同共有,本人份额由 XX 继承”。
面对抗辩时,“证据充分” 是关键
若对方质疑遗嘱效力或被继承人行为能力,需提前准备:①遗嘱订立时的录像、见证人证言(如有);②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健康证明(如体检报告、无精神疾病诊断);③遗嘱笔迹与日常笔迹的比对材料,确保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非房屋遗产争议:建议 “另案处理”,聚焦核心诉求
案件中若涉及债务、存款、抚恤金等非房屋争议,可建议法院 “另案处理”,避免因无关争议拖延房屋继承进度,确保核心诉求(房屋所有权、过户)优先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