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拆迁周转费未写 “接受声明”,持有被继承人存折算合规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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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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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拆迁房权益归属”“遗赠是否超时效” 是三大核心争议。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建国(2020 年去世)的次子李刚、长女李娟、重孙女李萌(胜诉方),凭借李建国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及视频佐证,主张继承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拆迁安置房)及周转费,虽其他继承人以 “遗嘱无效、拆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超期” 抗辩,但法院最终支持胜诉方诉求,明确了代书遗嘱效力及拆迁房继承的裁判规则。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0 年 1 月去世)与配偶董秀(2008 年 3 月去世)育有五子 / 女:长子李军(已故,妻王兰、子李磊)、次子李刚(原告)、长女李娟(原告)、次女李梅、三女李芳。李刚之孙为李萌(原告,李建国重孙女)。董秀、李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董秀生前未留遗嘱。

家庭协议与拆迁背景

1998 年 10 月,李建国、董秀及子女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 “全院房产归二老所有,拆迁后财产归二老,由二老为子女购房”,董秀因患病未签字,但参与会议且无异议,符合当时农村习俗。

2017 年,老宅院拆迁,李建国(由李刚代理)与甲公司签订协议,获腾退补偿款 167 万余元,选购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某小区,现房,89.1㎡)、“二号房屋”(某 1 小区,期房,85.32㎡),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抵扣;李刚另行签订协议,获 7 套安置房。

拆迁后,“一号房屋” 由李刚收房并居住,“二号房屋” 尚未交房,两套房屋均未办不动产权证。

争议核心:代书遗嘱效力与遗赠时效

李刚、李娟、李萌起诉请求:①“一号房屋” 归李刚继承;②“二号房屋” 归李娟继承;③拆迁周转费 13.6 万元归李萌继承。关键证据与抗辩如下:

胜诉方证据:2018 年 11 月李建国订立的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给李刚、二号给李娟、周转费给李萌”,两见证人签字,李建国捺印)、遗嘱订立视频(李建国明确表示 “同意分配,按手印有效”)、周转费存折(户名李建国,金额 79899 元,由李刚等人持有)、照顾证据(李建国长期与李刚同住,李娟每周探望送物资)。

被告(李磊、王兰、李梅、李芳)抗辩:①代书遗嘱无效(李建国未签名、意识不清、见证人李国庆与李军有嫌隙);②拆迁房属董秀与李建国共同财产,李建国无权单独处分;③李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超 2 个月时效。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合法有效,真实意思可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需 “两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 + 见证人 + 遗嘱人签名 / 捺印、注明年月日”:

案涉代书遗嘱有见证人刘某、李国庆在场,李国庆代书,两人签字,李建国因年高无法写字捺印,视频中其清晰表达 “同意分配,按手印有效”,无证据证明其意识不清;

被告主张 “见证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见证人出庭陈述遗嘱系按李建国意愿书写,故遗嘱有效。

拆迁房权益归李建国,可按遗嘱处分

董秀 2008 年去世,拆迁发生于 2017 年,董秀并非拆迁安置适格主体,两套安置房系李建国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协议所得,购房款从其补偿款中抵扣,故房屋合同权益属李建国个人遗产,可按遗嘱继承;

1998 年家庭协议虽有效,但仅约定 “房产归二老”,未限制李建国后续立遗嘱处分自身份额,不冲突。

遗赠未超时效,李萌有权继承周转费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需在 “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表示接受”:

李建国遗嘱约定周转费归李萌,李萌方持有李建国名下周转费存折,持有行为视为 “接受遗赠”,且无证据证明其超期放弃,故 79899 元周转费归李萌继承。

四、裁判结果

李建国(由李刚代理)与甲公司 2018 年 4 月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一号房屋”,合同编号(1))的合同权益,由原告李刚继承;

上述合同中 “二号房屋”(合同编号(2))的合同权益,由原告李娟继承;

李建国名下银行存折中的拆除腾退周转费 79899 元,由原告李萌继承;

原告李刚、李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李梅、李芳、李磊与王兰补偿款各 26764.08 元。

五、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需 “双见证 + 录像”,规避形式瑕疵

订立代书遗嘱时,需选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邻居、同事,非继承人 / 债权人),全程录像(记录遗嘱人意愿、见证人身份),若遗嘱人无法签字,需明确记录 “因身体原因捺印”,避免后续争议。

拆迁房继承:留存 “代理 + 购房款” 证据

若代理被继承人签订拆迁 / 购房协议,需保留授权委托书、补偿款抵扣购房款的流水,证明房屋权益归属被继承人;未办证的拆迁房,可主张 “合同权益继承”,待办证后再过户。

遗赠接受:及时 “持有凭证 + 书面声明”

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需在知道遗赠后 2 个月内,通过 “持有遗产凭证(如存折、房产证)”“书面声明接受” 等方式明确表示,避免因 “未明示” 被视为放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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