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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房屋建造出资归属及继承权丧失与否,是常见争议焦点。本案中,已故村民张力的配偶刘兰、长子张伟,与次子张强就两处宅基地宅院的房屋归属、遗产继承及财产损失赔偿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遗嘱形式要件、建房事实及赡养情况作出裁判,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张力(2022 年 7 月去世)与刘兰系夫妻,育有长子张伟、次子张强。三人户籍均为农业户口,刘兰、张强户口登记于一号宅院,张伟户口登记于二号宅院。两处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张力名下。
两处宅院房屋情况
一号宅院:原有北正房 6 间(1999 年建)、东耳房 1 间及多间厢房;2022 年张强拆除部分厢房,出资建成南侧二层楼房,此后张强搬入该楼房居住。
二号宅院:2019 年张伟出资翻建为二层楼房,张伟长期在此居住。
张力在世时,与刘兰居住于一号宅院北正房东侧房屋,张强居住于该北正房西侧房屋;张力去世后,刘兰搬至二号宅院与张伟共同生活。
争议核心与诉讼请求
刘兰、张伟起诉要求:①一号宅院北正房 6 间归二人所有;②一号宅院南侧二层楼归张强(张强同意);③二号宅院二层楼归张伟(张强同意);④取消张强对一号宅院北正房及耳房的继承权(原告主张理由:张强未尽赡养义务,且在张力、刘兰生前对二人有殴打、辱骂行为,存在不孝情形,无权继承遗产);⑤张强赔偿东厢房拆除损失 9.75 万元(原告主张理由:东厢房为 1999 年张力、刘兰、张伟共同出资建造,2022 年张强未经其同意强行拆除,建造时费用约 9.75 万元)。
张强答辩:同意②③项,但主张①项中北正房应有其份额(依据 2018 年遗嘱),否认④项(抗辩理由:刘兰仍在世,暂不涉及继承分割;自己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按时足额支付刘兰赡养费,不存在不孝行为,原告不让其看望母亲),拒绝⑤项(抗辩理由:东厢房由刘兰出资建造,2022 年翻建时张力在世,已征得父母及村委会同意,张伟未对东厢房出资,与原告无关)。
遗嘱争议
张伟、刘兰提交 2021 年 2 月打印遗嘱:约定二号宅院归张伟,一号宅院部分归张强、部分归张力夫妇(百年后归张伟),但仅第二页有遗嘱人(张力、刘兰)及 5 名见证人签名,第一页无签名。
张强提交 2018 年 1 月自书遗嘱:约定张力夫妇在世时房屋归其所有,去世后二号宅院归张伟、一号宅院归张强,有张力、刘兰签名及村委会盖章,另有同村人见证;同时提交二人持遗嘱的视频。
三、法院说理
遗嘱效力认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①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证据证明 2018 年遗嘱系张力受胁迫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故该遗嘱有效;②打印遗嘱需每一页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2021 年打印遗嘱第一页无签名,故第一页无效、第二页有效,且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本案中 2018 年自书遗嘱效力优先)。
房屋归属判定
二号宅院二层楼、一号宅院南侧二层楼:双方均认可归张伟、张强所有,法院予以确认;
一号宅院北正房 6 间:1999 年由张力、刘兰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2018 年遗嘱约定 “一方去世后房屋归另一方所有”,故张力去世后,该北正房归刘兰所有。
继承权与赔偿请求驳回理由
取消张强继承权:无证据证明张强存在《民法典》规定的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等丧失继承权的严重行为,且刘兰仍在世,暂不涉及继承分割,故驳回;
东厢房损失赔偿:张强翻建房屋时,刘兰、张力在规划许可申请表中手写同意,无证据证明二人及张伟当时提出异议,且张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东厢房有所有权,故驳回。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宅院内北正房六间归原告刘兰所有;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宅院内南侧二层楼房归被告张强所有;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二号宅院内二层楼房归原告张伟所有;
五、律师建议
遗嘱订立需注意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 “部分手写、部分打印”;
打印遗嘱需每一页有遗嘱人及 2 名以上见证人签名,见证人需无利害关系(如非继承人、债权人)。
宅基地建房保留出资证据
建造或翻建房屋时,保留购房材料发票、转账记录、施工协议及证人证言,避免后续就 “出资归属” 产生争议;若涉及拆除原有房屋,需书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
家庭纠纷优先协商,兼顾赡养义务
宅基地房屋纠纷常涉及亲情,建议先通过村委会、家族长辈调解;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因 “赡养争议” 影响继承权,若认为他人未尽赡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需留存医疗记录、赡养支出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主张有事实支撑。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区分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代表房屋所有权归其个人;若多人共同出资建房,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份额,避免 “登记人与实际权利人” 不一致引发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