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见证人签字日期晚于遗嘱日期,算程序瑕疵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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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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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子女房屋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 与 “赡养义务对份额的影响” 常成为核心矛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李娜(被继承人女儿)凭借母亲赵兰生前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的事实,成功获 “一号房屋”(原西城区房屋)37/48 份额,原告李军(李娜哥哥,肢体残疾三级)主张 “平分遗产” 的诉求被部分驳回,法院依法兼顾了特殊继承人权益与尽孝者权益。

一、案情介绍:兄妹争两套房产,核心争议 “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李建国(已故,2012 年 1 月去世)与赵兰(已故,2023 年 5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 / 女:长子李军(原告,2009 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肢体残疾三级)、次子李刚(已故,2013 年 1 月去世,遗子李明,被告)、女儿李娜(被告);二老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76.5㎡),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北京市东城区),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一致认可两套房屋均为李建国与赵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主张与关键证据

原告李军诉求:父母无有效遗嘱,两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平分,自己因残疾需多分,要求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李娜、李明抗辩:

①赵兰 2012 年 2 月立有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归李娜,二号房屋中本人份额归李刚”,有见证人刘建军、王丽华、赵海涛签字佐证;

②李娜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承担医疗费、水电费、部分保姆费),应多分;

③李刚先于赵兰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儿子李明代位继承。

关键事实:

李建国去世后,赵兰主要由保姆照顾,李娜常探望并支付部分费用,李军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妻子偶尔照料,无大额支出凭证;

赵兰的自书遗嘱原件载明:“一号房屋归我所有的份额遗留给李娜,二号房屋归我所有的份额遗留给李刚”,落款有赵兰签名及日期 “2012.2.3”,见证人刘建军、王丽华签名(日期 2012.5.6)、赵海涛签名(日期 2012.5.13);

李军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明确表示 “无笔迹样本,不申请笔迹鉴定”。

二、法院说理:自书遗嘱有效,尽孝者多分,兼顾残疾继承人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继承法》《民法典》(赵兰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后,部分适用)相关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1.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优先按遗嘱分割赵兰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赵兰的遗嘱有完整签名及日期,李军虽否认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无反证(如伪造证据、胁迫录音);

见证人刘建军、王丽华出庭证实 “签字时遗嘱已由赵兰书写完成,赵兰神志清晰”,赵海涛证言虽与遗嘱效力无直接关联,但不影响其他见证人的证明力;

故遗嘱有效,赵兰对两套房屋的份额应按遗嘱处理,但因李刚先于赵兰去世(2013 年 vs 2023 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故二号房屋中赵兰的份额需转为法定继承。

2. 两套房屋的份额析出与继承顺序

(1)李建国去世时(2012 年 1 月):

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占 1/2 份额,赵兰占 1/2 份额;

李建国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赵兰、李军、李刚、李娜 4 人平分其 1/2 份额,每人获 1/8 份额;

此时份额情况:赵兰占 5/8(1/2 + 1/8),李军、李刚、李娜各占 1/8。

(2)李刚去世时(2013 年 1 月):

李刚的 1/8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其子李明、配偶(已离婚,无份额)、母亲赵兰平分,李明、赵兰各获 1/16 份额;

此时份额情况:赵兰占 11/16(5/8 + 1/16),李军、李娜各占 1/8,李明占 1/16。

(3)赵兰去世时(2023 年 5 月):

一号房屋:赵兰的 11/16 份额中,5/8(10/16)按遗嘱归李娜,剩余 1/16 按法定继承由李军、李娜、李明平分(各获 1/48);

二号房屋:因李刚先于赵兰去世,赵兰的 11/16 份额全按法定继承,由李军、李娜、李明平分(各获 11/48)。

3. 李娜尽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李军残疾,酌情照顾

李娜提交的医疗费、水电费凭证可证实 “对赵兰尽较多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军系三级肢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予以照顾,但因无证据证明李娜未尽义务,故不支持 “平分” 主张;

最终核算份额时,兼顾二者权益,确定李娜获一号房屋主要份额,李军获合理份额。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军继承 7/48 份额(1/8 + 1/48),被告李娜继承 37/48 份额(1/8 + 10/16 + 1/48),被告李明继承 4/48 份额(1/16 + 1/48);

北京市东城区 “二号房屋”:由原告李军继承 17/48 份额(1/8 + 11/48),被告李娜继承 17/48 份额(1/8 + 11/48),被告李明继承 14/48 份额(1/16 + 11/48);

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建议:房屋继承需注意 3 个关键要点

1. 自书遗嘱务必 “签名 + 日期” 完整,见证人选对人

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不可代签)、标注完整年月日(精确到日);

见证人优先选无利害关系的社区居民、同事(如本案刘建军、王丽华),避免选亲属,且需在遗嘱上签名注日期,必要时留存见证过程录像。

2. 赡养义务要 “留痕”,支出凭证是关键

照顾父母时,留存医疗费票据、水电费缴费记录、保姆雇佣合同等,避免仅靠 “口头陈述” 或 “照片” 佐证;

若其他继承人主张 “尽义务少”,可提交上述凭证反驳,为 “多分份额” 提供依据。

3. 特殊继承人权益需提前考量,遗嘱可预留份额

若有残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本案李军),遗嘱中可明确为其预留必要份额,避免因 “未留份额”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法定继承中,特殊继承人需提交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证明 “生活困难”,争取法院酌情照顾。

本案判决既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兼顾了尽孝者与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为多子女家庭的房屋继承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遗嘱效力是核心,赡养证据是支撑,特殊情况需考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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