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赠与非本村成员,协议写了 “永久归属” 有效吗?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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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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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是核心门槛 —— 非本村成员即便签了赠与、建房协议,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近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张建国(本村成员)主张 2011 年签订的《赠予协议》《出资建房协议》《翻建房屋协议》无效,因被告李涛(非本村成员)及其母亲李秀兰(非本村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房屋,法院最终全部支持原告诉求,维护了张建国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非本村母子签协议争房,原告主张协议无效

1. 家庭关系与宅基地背景

核心人物:张建国(原告,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号院落” 宅基地使用权人);李秀兰(张建国妻子,非本村成员,2024 年 4 月去世);李涛(被告,李秀兰之子,非本村成员,与张建国系继父子关系,成年后与二人共同生活);张建军(张建国亲兄弟,“二号院落” 宅基地使用权人,无配偶子女,2013 年 12 月去世)。

关键房屋:“一号院落”(怀柔区某镇某村)、“二号院落”,均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张建国是 “一号院落” 合法使用权人,张建军是 “二号院落” 合法使用权人。

2. 三份协议的签订与争议

2011 年 7 月 29 日,在李秀兰协调下,张建国、张建军与李涛签订三份协议:

《翻建房屋协议书》:约定张建国翻建 “一号院落” 4 间北房、张建军翻建 “二号院落” 3 间北房,全部由张建国、李秀兰出资,建成后 7 间房归二人所有,张建军对 “二号院落” 1 间房有永久居住权;

《出资建房协议》:约定 “一号院落” 正房东数 1-3 间归张建国、李秀兰,4-6 间归李涛,西厢房 5 间、东厢房 4 间归李涛,院落及附属设施归双方共有;

《赠与协议》:张建国、李秀兰将 “一号院落” 东数 1-3 间赠与李涛,张建军将 “二号院落” 东数 7 间赠与李涛。

2024 年李秀兰去世后,张建国主张:“三份协议是被李秀兰、李涛哄骗签订的,房屋是我婚前出资建设,且李涛母子非本村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房屋,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属无效。”

李涛抗辩:“翻建房屋时我有出资,房屋是张建国与李秀兰婚后翻建,李秀兰的份额我有权继承,协议有效。”

3. 过往关联诉讼

2017 年:张建国之女张娜(本村成员)起诉,经调解确认 “二号院落” 部分房屋归张娜所有;

2022-2023 年:李涛前妻赵刚起诉分割 “一号院落” 厢房,法院以 “赵刚非本村成员,未获批翻建,无所有权” 为由驳回其诉求。

二、法院说理:非本村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房屋,三份协议均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是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 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成员,非成员无权取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权利,与身份直接挂钩,非本村成员无法通过赠与、出资等方式 “变相取得”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李秀兰、李涛均非案涉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二人参与出资翻建,也不能据此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相关权利 —— 这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核心原则,也是协议无效的根本原因。

2. 三份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全部无效

《出资建房协议》约定 “部分房屋、院落归李涛、李秀兰所有”:因二人非本村成员,该约定直接违反 “宅基地使用权专属” 的法律规定,内容无效;

《赠与协议》中 “赠与房屋给李涛”:赠与的本质是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李涛无本村成员身份,无法承接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赠与内容无效;

《翻建房屋协议书》约定 “7 间房归张建国、李秀兰所有”:李秀兰非本村成员,无权与张建国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涉及李秀兰的约定内容无效。

3. 李涛的 “继承” 主张不成立

李涛称 “有权继承李秀兰的房屋份额”,但李秀兰本身因非本村成员,从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无合法财产可继承”,故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张建国、李秀兰、张建军与李涛 2011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出资建房协议》《赠与协议》中,“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一号院落’‘二号院落’内房屋、院落、门道、院墙及其他附属设施归李秀兰、李涛所有” 的全部内容均属无效;

确认张建国、李秀兰、张建军 2011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翻建房屋协议书》中,“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一号院落’‘二号院落’内房屋归李秀兰所有” 的全部内容均属无效。

四、律师建议: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必守 3 条红线

先查 “身份”:非本村成员不签 “所有权” 协议

若交易对象是非本村成员,即便签订赠与、买卖、出资协议,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如需合作建房,可约定 “使用权” 而非 “所有权”,避免后续纠纷。

慎签 “全家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单独签字才有效

宅基地房屋协议需由合法使用权人(如本案张建国、张建军)签字,非使用权人(如李秀兰)无权处分;涉及多人签字时,需确认每人是否为使用权人,避免 “无权处分” 导致协议无效。

留存 “出资证据”:即便协议无效,可主张资金返还

若非本村成员实际出资翻建,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可凭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建材发票)主张使用权人返还出资款,减少经济损失 —— 但需注意,“出资”≠“取得所有权”。

本案判决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身份门槛” 不可突破,非本村成员切勿抱有 “签协议就能拿房” 的侥幸心理,合法合规才能避免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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