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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子女家庭的房屋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 与 “赡养义务对份额的影响” 往往是胜负关键。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王强(被继承人儿子)凭借母亲李兰生前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结合长期照顾父母、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事实,成功获 房屋9/14 份额,原告王芳、王秀等五姐妹(被告姐姐 / 妹妹)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分的诉求被驳回,维护了王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介绍:六兄妹争房,核心争议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与 “赡养义务大小”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亲属关系:王建国(已故,2013 年 1 月去世)与李兰(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六子女:长女王芳、次女王秀、三女王敏、四女王丽、五女王娟(均为原告),长子王强(被告);二老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核心财产:“一号房屋”,2007 年王建国名下宅基地拆迁所得安置房,2009 年由王建国与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回迁房屋买卖契约》,2010 年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王建国与李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关键争议与证据
原告五姐妹诉求:“一号房屋” 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李兰均无有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六人均分;王强私自掌握父母存款和丧葬补贴,拒绝分割,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房屋及其他遗产。
被告王强抗辩:①母亲李兰 2013 年 10 月立有代书遗嘱,指定 “一号房屋中母亲的份额全部由自己继承”,代书人刘伟、见证人宋涛、高明、王浩、宋阳、孙磊在场见证,符合法定形式;②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007 年至 2013 年王建国患肺癌期间,全程负责照顾和医疗支出;2013 年至 2023 年李兰在世时,承担保姆费用、日常照料,李兰后事亦由自己操办,应多分遗产;③五原告未实际承担赡养责任,无权要求平分。
关键事实补充:
王强提交李兰的代书遗嘱,载明 “本人百年后,将丈夫王建国(已故)名下‘一号房屋’中本人的份额赠与儿子王强,生前衣食住行、医疗及后事均由王强承担”,落款有李兰捺印(双方认可李兰不会写字),代书人刘伟、见证人宋涛、高明、王浩、宋阳、孙磊签名并注日期 “2013 年 10 月 21 日”。
法院电话核实见证人宋涛,其证实 “立遗嘱时在王强家中,李兰清晰表达意愿后,由刘伟代书、众人见证,李兰自愿捺印,见证后在王强家简单用餐,无胁迫情形”。
王强提交王建国医疗费票据 104 张、李兰保姆雇佣协议、水电费支出凭证等,证明自己承担主要赡养费用;五原告仅申请证人石某出庭,证明偶尔照顾李兰,未提交费用支出证据。
二、法院说理: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尽孝儿子应多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需结合《民法典》“代书遗嘱规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影响份额” 的规定,核心认定如下: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需两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注日期”:
案涉代书遗嘱有 6 名见证人在场(远超法定 2 人要求),代书人刘伟、见证人宋涛、高明、王浩、宋阳、孙磊均签名并标注完整日期,形式合规;
李兰虽未签名,但双方认可其 “不会写字”,遗嘱中李兰的捺印经见证人宋涛证实系自愿所为,且李兰立遗嘱时清晰表达 “房屋份额给王强” 的意愿,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
五原告质疑 “见证人与王强有利害关系”“遗嘱年龄、名字书写错误”,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如见证人收受贿赂的证据、李兰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疗诊断),故遗嘱效力依法确认。
2. “一号房屋” 按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分割,王强尽孝多分
王建国的份额分割:“一号房屋” 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 2013 年去世时享 50% 份额,其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配偶李兰及六子女(王芳、王秀、王敏、王丽、王娟、王强)7 人平分,每人获 50%÷7≈7.14%(即 1/14)份额。
李兰的份额分割:李兰自身享 50% 份额 + 继承王建国的 1/14 份额,合计 8/14 份额;根据其代书遗嘱,该部分份额全部由王强继承;同时,结合王强提交的医疗费、保姆费等证据,证实其对李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无遗嘱也应多分,故遗嘱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份额核算:王强获 “继承王建国的 1/14 + 继承李兰的 8/14”=9/14 份额;五原告各获继承王建国的 1/14 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 “一号房屋”(原 102 号房屋),由原告王芳、王秀、王敏、王丽、王娟分别继承 1/14 份额,由被告王强继承 9/14 份额。
四、律师建议:多子女继承房屋,这 3 点要提前做好
1. 代书遗嘱务必 “见证人无利害 + 全程留证”
选见证人时优先找社区工作人员、律师或无亲属关系的朋友(如本案中的刘伟、宋涛等),避免找近亲属;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记录 “遗嘱人表达意愿、捺印 / 签名、见证人签字” 全过程,防止后续争议。
若遗嘱人不会写字,需在录像中明确说明 “无法签字的原因”,由见证人在遗嘱中注明,确保捺印的合法性。
2. 赡养义务要 “留痕”,关键证据别遗漏
照顾父母时,留存医疗费票据、保姆雇佣合同、水电费 / 购物支付记录,甚至邻居的证人证言;若承担后事,保留丧葬费支出凭证,这些都是 “多分遗产” 的核心依据。
避免 “口头尽孝”,即使其他子女未参与,也要通过书面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短信)证明自己的赡养付出。
3.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先分份额再按遗嘱 / 法定处理
涉及夫妻共同房屋继承时,需先将房屋的 50% 份额析出给在世配偶,剩余 50% 才是已故一方的遗产;若在世配偶立有遗嘱,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含自身原有 50%+ 继承的份额),不可处分他人份额。
本案判决明确:代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即有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遗产。这也提醒多子女家庭:继承不仅是 “分财产”,更是对 “赡养付出” 的认可,提前做好遗嘱和证据留存,才能避免亲情破裂与利益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