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子女反对老人代书遗嘱,继承人起诉获房屋继承 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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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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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代书遗嘱的房屋继承争议中,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分配是核心焦点。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娟(化名)、李敏(化名)、张昊(化名)、张浩(化名)凭借 “被继承人赵兰(化名,已故)的有效代书遗嘱”“立遗嘱时神志清晰的充分证据”,成功按遗嘱约定获 “一号房屋” 全部份额(李娟、李敏各占三分之一,张昊、张浩各占六分之一),驳回被告李刚(化名)、李明(化名)“按法定继承分割” 的主张,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赵兰(已故,2022 年 8 月去世)与第一任丈夫李建国(2008 年 1 月去世)育有五名子女:长女李娟(原告一)、次女李芳(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配偶张昊(原告三)、儿子张浩(原告四))、三女李敏(原告二)、长子李刚(被告一)、次子李明(被告二);赵兰无其他继承人,李芳的继承份额由张昊、张浩代位取得。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2021 年 12 月登记在赵兰名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无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权属清晰;该房屋系赵兰在李建国去世后单独取得,与被告无财产关联。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四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主张按遗嘱分割房屋;李刚、李明否认遗嘱效力,主张法定继承:

原告证据:代书遗嘱(2019 年 12 月):

赵兰 2019 年 12 月 10 日订立代书遗嘱,由廉某(代书人)、冯某(见证人)共同见证,载明 “本人神志清晰,百年后将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由长女李娟、次女李芳、三女李敏各继承三分之一,其他人无权享有”,落款 “立遗嘱人” 处有赵兰签名、捺印及个人印章,代书人、见证人均签名捺印;原告另提交关键佐证:

立遗嘱全程录音录像,清晰记录赵兰表达意愿、签字捺印过程,无胁迫、诱导情形;

北京市丰台区某医院 2019 年 12 月 12 日诊断证明,显示 “赵兰神志清晰、认知功能无异常”,佐证立遗嘱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代书人、见证人出庭证言,确认见证过程合法,遗嘱内容系赵兰真实意思。

被告抗辩:

李刚主张 “赵兰有精神病史,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系原告胁迫所立”,但仅提交 1969 年模糊病史记录,无 2019 年立遗嘱时的精神异常诊断;李明主张 “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占三分之一份额”,却未提交护理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且认可 2017 年后主要由原告方照顾赵兰;二被告均不认可录音录像及诊断证明,但无相反证据推翻,抗辩无事实支撑。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原告举证充分、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与合法性均予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

案涉代书遗嘱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廉某、冯某)在场,代书人、见证人全程参与并签名捺印,赵兰本人签名、捺印确认,虽日期仅标注一处,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可佐证立遗嘱时间,完全符合 “代书遗嘱需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形式;

录音录像清晰记录赵兰自主表达遗产分配意愿,无任何外力干预;诊断证明直接证明其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认知正常,足以反驳 “精神异常” 主张;二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系胁迫、伪造,故遗嘱效力依法应予确认。

2. 房屋系赵兰个人财产,有权按遗嘱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一号房屋” 登记在赵兰名下,系其在李建国去世后单独取得,无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属于赵兰个人合法遗产,其有权通过遗嘱自主处分;

遗嘱明确约定 “房屋由李娟、李芳、李敏各继承三分之一”,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李芳去世后,其份额由配偶张昊、儿子张浩代位继承(各占六分之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代位继承)规定,份额分配合法合理。

3. 被告 “法定继承” 主张无依据,赡养义务举证不足

李刚以 “精神病史” 否定遗嘱效力,但未提交立遗嘱时的精神异常证据,1969 年病史与 2019 年立遗嘱行为无直接关联,无法证明赵兰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李明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医疗缴费记录、护理日志、邻居证言等),且自认 2017 年后未主要照顾赵兰,不符合 “多分遗产” 的法定条件,故二被告的法定继承主张无法律与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赵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娟继承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李敏继承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张昊继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原告张浩继承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代书遗嘱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代书遗嘱需 “双见证 + 全流程留证”,规避形式瑕疵

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选择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如专业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确保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在遗嘱上共同签名并注日期(每一页均需签名);

全程留存录音录像,清晰记录遗嘱人表达意愿、签字捺印过程,同时保存立遗嘱前后的医疗诊断证明(如神志、认知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后续对 “行为能力”“真实意思” 的争议。

2. 个人财产需 “权属清晰”,留存取得凭证

继承房屋前,需确认房屋权属是否为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如查看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记录),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可能,避免因 “财产性质争议” 影响遗嘱执行;

若房屋系后续取得(如拆迁、购买),需留存拆迁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房屋为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确保遗嘱处分的财产合法有效。

3. 反驳遗嘱需 “针对性举证”,避免主观主张

对代书遗嘱真实性有异议的,需提交具体、针对性的反证(如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诊断、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遗嘱签名伪造的鉴定意见等),仅以 “主观怀疑”“过往病史” 主张遗嘱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多分遗产的,需提前留存护理记录、费用支出凭证、邻居或社区证言等,通过客观证据证明赡养付出,而非仅依赖口头陈述。

本案判提醒大家:代书遗嘱房屋继承中,合法的形式、充分的证据是保障权益的核心,无依据的 “法定继承” 主张无法对抗有效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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