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弃继承后反悔无法律效力,子女诉请继承房屋胜诉 —— 房产继承律师解读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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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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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是核心争议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陈莉、陈强、陈敏(均为胜诉方)凭借 “被继承人周霞的公证遗嘱” 及 “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成功按遗嘱比例继承 “一号房屋” 全部份额,驳回被告李娜(反对诉求)的异议,维护了合法权益。以下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12 年 10 月去世)与周霞(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四子 / 女:陈莉(原告一)、陈强(原告二)、陈敏(原告三)、陈芳(已故,1987 年 5 月去世);被告李娜系陈芳之女(陈建国、周霞外孙女)。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原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房屋),登记在周霞名下,原为陈建国与周霞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利瑕疵。

2. 关键事实与争议

三原告提交两份公证书,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

证据 1:放弃继承公证书(2014 年 8 月,甲公证处出具 A 号公证书):

陈建国去世后,三原告与李娜均书面声明 “放弃继承陈建国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明确 “该份额由周霞单独继承”,故周霞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

证据 2:遗嘱公证(2017 年 8 月,乙公证处出具 B 号公证书):

周霞立公证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在其去世后,4/6 份额由陈莉继承,1/6 由陈强继承,1/6 由陈敏继承”,且 “遗产为继承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被告李娜的抗辩:

主张 “2014 年放弃继承的公证书程序有问题”“自己应得 1/10 份额”,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另以 “不在国内、未参与遗嘱订立” 为由,否认遗嘱关联性,认为自己 “非适格被告”。

二、案件分析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两份公证书的合法性及被告抗辩无证据支撑,法院裁判逻辑如下:

1. 2014 年放弃继承公证书有效,周霞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规则):

三原告与李娜在甲公证处自愿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公证程序严谨,符合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 的法定要求,声明合法有效。

陈建国的房屋份额(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50%)因全体继承人放弃,全部由周霞继承,周霞自此成为一号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房屋。

2. 2017 年遗嘱公证有效,三原告有权按比例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效力):

乙公证处留存的公证材料(含周霞立遗嘱时的视频)显示,周霞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表达明确,无胁迫 / 欺诈情形,遗嘱内容与视频记录一致,公证程序合规,遗嘱合法有效。

周霞去世后未订立其他遗嘱,故应按该公证遗嘱执行,三原告主张的 “陈莉 4/6、陈强 1/6、陈敏 1/6” 份额分配符合遗嘱约定。

3. 被告李娜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李娜主张 “2014 年公证书程序有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公证程序违法的记录、本人受胁迫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李娜已通过公证书放弃继承陈建国的份额,且周霞的遗嘱未涉及对其的赠与,其主张 “应得 1/10 份额” 无法律依据;

李娜作为陈芳的代位继承人,与房屋继承存在法律关联,系适格被告,其 “非适格被告” 的主张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霞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原安华西里一区房屋),由原告陈莉继承 4/6 份额,原告陈强、陈敏各继承 1/6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处理房屋继承纠纷需重点关注 3 点:

1. 放弃继承需以 “公证 + 书面” 形式固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优先通过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留存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避免后续反悔无依据;

放弃继承声明需明确 “放弃的财产范围”(如本案 “仅放弃陈建国的房屋份额”),避免歧义。

2. 公证遗嘱是保障继承意愿的最优选择

立遗嘱时优先选择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步留存立遗嘱时的视频、录音,证明 “意识清醒、自愿订立”;

公证遗嘱内容需明确 “财产份额分配比例”“是否为继承人个人财产”,避免后续因 “夫妻共同财产” 产生争议。

3. 抗辩需提交有效证据,无证据不被采信

对公证文书或遗嘱有异议时,需提交具体证据(如公证程序违法记录、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证明),单纯口头异议不被法院支持;

继承人需关注 “诉讼时效”,对继承有异议应及时主张,避免因 “超过时效 + 无证据” 丧失权利。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 “公证优先、证据为本” 的原则,也提醒公众:房屋继承中,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是避免纠纷、保障权益的关键,无证据的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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