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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家庭房屋法定继承纠纷中,生效判决确认的财产份额、代书遗嘱无效情形与赡养事实对继承份额的影响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五姐妹(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均为胜诉方)凭借生效判决确认的 “母亲张秀对一号房屋享有 12/20 份额”,结合 “代书遗嘱无效”“五姐妹尽主要赡养义务” 的证据,成功各获该份额的 1/7 继承权,驳回弟弟陈明(被告,反对诉求)“应得一半份额”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贾建国(已故,2009 年 11 月去世,化名)与张秀(已故,2016 年 12 月去世,化名)系夫妻,育有七女一子:长女陈华(已故,2021 年 4 月去世)、次女陈红(原告一)、三女陈燕(放弃继承)、四女陈兰(原告二)、五女陈英(原告三)、六女陈丽(原告四)、七女陈敏(原告五)、儿子陈明(被告);陈华与高建军(已故,2018 年 9 月去世)育有二子高磊(被告二)、高峰(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高峰与张婷(被告三)育有一子高阳(被告四)。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院内有北正房五间,2011 年 8 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某镇某某村六号院内的北正房五间,由原告张秀析产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十二,被告陈明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二,原告陈华、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各继承享有上述财产份额的二十分之一;……。” 即张秀对该房屋享有 12/20 份额,陈明享有 2/20 份额,陈华、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各享有 1/20 份额。
2. 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提交生效判决书、赡养证据,主张按法定继承各获张秀 12/20 份额的 1/7:
权利基础证据:提交 A 号民事判决书,证明 “张秀对一号房屋享有 12/20 份额,该份额为张秀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遗嘱无效证据:提交张秀 2010 年 2 月 22 日代书遗嘱(由陈敏代书,张秀捺印,证人张某 3、贾某 10 签名),主张 “因代书人陈敏系继承人,不符合代书遗嘱‘见证人非继承人’的要求,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
赡养事实证据:提交张秀 2009 年至 2016 年医疗费用票据、生活开支清单(均由五姐妹支付)、居委会证明(载明 “张秀晚年由五姐妹照料,陈明未共同生活”),证明 “五姐妹尽主要赡养义务,陈明主张‘被控制无法尽孝’无依据”。
其他继承人态度:陈燕明确 “放弃继承张秀遗产份额”;高磊、张婷、高阳主张 “三人作为一股继承陈华应得份额,内部无需分割”,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
陈明的抗辩:
份额主张:称 “张秀遗产的一半应由自己继承,理由是‘2009 年前由自己赡养张秀,2009 年后因五姐妹控制无法尽孝,应多分遗产’”。
遗嘱效力:虽认可 “代书遗嘱无效”,但主张 “张秀生前曾口头表示‘房屋份额多给儿子’,应按口头遗嘱执行”,未提交证据佐证。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产份额明确:A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认张秀对一号房屋享有 12/20 份额,该份额为张秀遗产,无其他权利瑕疵。
遗嘱无效确认:代书遗嘱由继承人陈敏代书,违反《民法典》“代书人、见证人非继承人” 的规定,应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
赡养事实清晰:五姐妹提交的证据可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陈明未提交 “被控制无法尽孝” 的证据,其主张 “多分份额” 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无效的认定、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法院最终支持五原告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张秀代书遗嘱因代书人系继承人,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见证人资格):
形式要件违法:代书遗嘱要求 “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需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本案代书人陈敏系张秀女儿,属法定继承人,即使遗嘱内容真实,因代书人资格不符合规定,遗嘱自始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口头遗嘱无依据:陈明主张 “张秀口头遗嘱多给儿子”,但未提交 “两名以上见证人” 的证据,不符合《民法典》“口头遗嘱需危急情况 + 见证人” 的要求,该主张不成立。
2. 张秀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继承人份额均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优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均等继承原则):
继承人范围明确:张秀的法定继承人为陈华、陈红、陈燕、陈兰、陈英、陈丽、陈敏、陈明(共 8 人),陈燕放弃继承,故实际继承人共 7 人(陈华、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陈明)。
份额均等分配:因无证据证明 “某继承人应多分或少分”(五姐妹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达到 “多分” 的法定情形;陈明未举证 “被控制无法尽孝”),故张秀 12/20 份额由 7 名继承人各获 1/7,即每人享有(12/20)×(1/7)=3/35 份额。
转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陈华应得份额,因陈华先于张秀去世,由其丈夫高建军、儿子高磊、高峰转继承;高建军、高峰去世后,该份额由高磊、张婷、高阳继承,三人主张 “作为一股”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3. 陈明的 “多分份额” 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多分遗产情形):
陈明未提交 “尽主要赡养义务” 或 “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 的证据,反而五姐妹提交的证据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五姐妹未主张 “多分”,故法院按 “均等继承” 处理;陈明主张 “应得一半份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 B 号民事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秀对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 “一号房屋”(原 6 号房屋)北正房五间所享有的 12/20 份额,由原告陈红、陈兰、陈英、陈丽、陈敏及被告陈明各享有 1/7 份额(即每人享有该房屋 3/35 份额);
上述 12/20 份额中的 1/7 份额,由被告高磊、张婷、高阳共同享有(三人内部份额无需在本案中分割);
驳回被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农村房屋法定继承与代书遗嘱无效”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代书遗嘱订立:严格规避 “继承人作为代书人 / 见证人”
资格审查优先:选择代书人、见证人时,需确认其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如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避免因 “资格违法” 导致遗嘱无效;
全程留证备查:代书时同步录制视频,记录 “遗嘱人意愿、代书过程、见证人签字”,即使后续产生争议,也可佐证遗嘱真实性,但需以 “资格合法” 为前提。
2. 法定继承维权:留存 “遗产份额证据 + 赡养事实证据”
固定遗产权属:若遗产份额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如本案 A 号判决),需提交判决书作为核心证据,明确 “遗产范围与份额”,避免对方对 “权属” 的争议;
举证赡养义务: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保存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居委会证明等,证明 “对被继承人的照料付出”,为 “主张合理份额” 提供支撑。
3. 应对 “多分份额” 抗辩:倒逼对方举证,强化自身证据链
反驳无依据主张:若对方主张 “应多分遗产”,要求其提交 “尽主要赡养义务”“生活困难” 等证据,对方无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
利用放弃继承优势:若部分继承人(如本案陈燕)放弃继承,及时收集其书面声明,明确 “放弃范围”,减少分割阻力,确保自身份额清晰。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法定继承均等原则、遗嘱形式从严审查”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农村房屋继承中,代书遗嘱的 “资格合法性” 是关键,若遗嘱无效,需依托生效法律文书(如 A 号判决)与赡养事实,依法主张法定继承权,维护自身合法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