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 2 个月内没书面接受,房改房份额还能要到?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0-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改房继承与过户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遗赠接受期限争议与遗产份额分配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五原告(陈晨、陈阳、陈宇、牛莉、林强,均为胜诉方)凭借赵兰(已故)的律师见证打印遗嘱,结合 “尽赡养义务”“及时接受遗赠” 的证据,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房改房)的相应份额,判令甲研究院协助过户,驳回林薇(被告,赵兰养女)“遗嘱无效、独占房屋”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林建军(已故,2005 年 5 月去世)与赵兰(已故,2008 年 7 月去世)系夫妻,养女林薇(被告,主张法定继承);林强系林建军之弟(原告五),赵兰之弟赵刚(已故,2019 年 11 月去世)、弟媳张兰(已故,2017 年 12 月去世)育有三子陈晨(原告一)、陈阳(原告二)、陈宇(原告三);赵兰之妹赵梅(已故,2021 年 3 月去世)育有牛莉(原告四)、牛娜、牛杰(均放弃继承)。五原告均系赵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 受遗赠人,且对赵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核心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市某区,系林建军生前从乙技术研究所(现并入甲研究院)购买的房改房,2001 年付清购房款,登记在林建军名下(未办不动产权证),属林建军与赵兰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赵兰立遗嘱指定 “房屋中自己的份额由陈晨、陈阳、陈宇(遗嘱继承),张兰、林强(遗赠)分配”,林薇主张 “法定继承,独占房屋”。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五原告提交2008 年 3 月赵兰律师见证打印遗嘱(附见证书、视频、医疗诊断) ,主张按遗嘱继承 / 受遗赠一号房屋份额:

遗嘱内容:打印载明 “本人赵兰,养女林薇未尽赡养义务,一号房屋中自己的份额由弟弟赵刚、弟媳张兰、丈夫弟弟林强、妹妹赵梅四人分配(陈晨等系赵刚子女,牛莉系赵梅女儿,为代位继承人),由陈晨全权处理分割;四人需负责我的生养死葬”,落款 “立遗嘱人:赵兰(签名 + 手印)”“代书人:邹律师”“见证人:赵律师、邹律师(均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日期 “2008 年 3 月 17 日”;附《律师见证书》《见证谈话笔录》(赵兰逐页签名)、订立遗嘱照片、某医院诊断证明(载明 “赵兰神志清楚,言语正常”)。

五原告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律师见证书(记载 “赵兰口述意愿,律师代书打印,全程见证”)、诊断证明(佐证行为能力),主张遗嘱符合打印遗嘱 “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 签名 + 日期” 要件,意思真实。

赡养与遗赠接受证据:提交赵兰生前医疗费用单据、丧葬开支凭证(均由五原告支付)、邻居证言(证明 “五原告轮流照料赵兰,林薇从未探望”);主张 “张兰、林强在知道遗赠后 2 个月内,已向赵刚、赵梅表示接受,符合遗赠接受期限要求”。

权属与过户证据:提交乙技术研究所购房款收据、甲研究院出具的《房屋证明》(确认 “房款付清,可办产权证”),主张 “一号房屋权属清晰,甲研究院有协助过户义务”。

林薇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赵兰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交模糊医疗记录),遗嘱系伪造,打印遗嘱无见证人全程录像,签名非赵兰本人”,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主张 “赵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权处分”。

遗赠失效主张:称 “张兰、林强未在 2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

独占诉求:主张 “自己是林建军与赵兰唯一法定继承人,一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甲研究院应协助过户至自己名下”。

甲研究院的抗辩:

主体不适格主张:称 “与五原告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纠纷系继承争议,应列林薇为被告,自己仅负责协助过户,非适格被告”。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遗嘱有两名律师见证人在场,赵兰签名 + 手印真实,诊断证明佐证 “意识清醒”,林薇无反驳证据且不申请鉴定,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赡养与遗赠接受:五原告提交的医疗、丧葬凭证及邻居证言可证明 “对赵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兰、林强虽未书面接受遗赠,但已向其他继承人(赵刚、赵梅)表示接受,符合 “接受遗赠的形式要求”,不视为放弃。

房屋权属与过户: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军去世后,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兰、林薇各得 25%;赵兰的 75% 份额(50% 自有 + 25% 继承)按遗嘱分配;甲研究院作为房改房的出让方,有协助继承人办理过户的法定义务。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效力、遗赠接受的认定与份额计算,法院最终支持五原告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赵兰打印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溯及适用)、《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处分权):

形式要件已满足:遗嘱为律师代书打印,有赵律师、邹律师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赵兰及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 + 按印,日期完整;《律师见证书》《谈话笔录》详细记录 “赵兰口述意愿、确认遗嘱内容” 的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

意思真实与行为能力无争议:某医院诊断证明载明 “赵兰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言语正常”,无证据证明其受胁迫或认知障碍;遗嘱中 “林薇未尽赡养义务” 的表述,与五原告提交的 “林薇未探望、未支付费用” 的证据相互印证,意思真实,林薇 “遗嘱伪造” 的主张无依据。

处分权合法:虽一号房屋未办不动产权证,但林建军已付清购房款,赵兰享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可继承的合同权利义务),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未办证无权处分” 的主张不成立。

2. 张兰、林强已及时接受遗赠,不视为放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遗赠接受期限):

接受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 “书面形式向所有继承人表示接受”,本案中张兰、林强在知道遗赠后 2 个月内,已向同为继承人的赵刚、赵梅表示接受,且实际参与了赵兰的赡养与丧葬事宜(以行为表示接受),应认定为 “有效接受”,林薇 “遗赠失效” 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3. 一号房屋份额计算清晰,五原告与林薇按比例共有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十条(代位继承):

份额拆分逻辑:

林建军 100% 份额(夫妻共同财产)→ 赵兰 50%(自有)+ 林建军 50%(遗产);

林建军 50% 遗产按法定继承→ 赵兰 25% + 林薇 25%(林薇仅得此部分);

赵兰共得 75% 份额(50%+25%)按遗嘱均等分配→ 赵刚(陈晨等父)18.75%、张兰 18.75%、林强 18.75%、赵梅(牛莉母)18.75%;

因赵刚、张兰、赵梅已故,其份额由陈晨(6.25%)、陈阳(6.25%)、陈宇(6.25%)、牛莉(18.75%)、林强(18.75%)代位 / 直接继承,最终五原告共得 75%,林薇得 25%。

4. 甲研究院有协助过户义务,主体适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义务):

甲研究院作为房改房的出让方(承接乙技术研究所的权利义务),虽非继承争议的主体,但负有 “协助继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的法定义务,在法院确认份额后,应配合将房屋按比例过户至五原告及林薇名下,“主体不适格” 的主张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位于某市某区 “一号房屋” 的权益,由原告陈晨、陈阳、陈宇各享有 8 分之一份额(6.25%),原告牛莉、林强各享有 16 分之三份额(18.75%),被告林薇享有 4 分之一份额(25%);

被告甲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份额分别过户至原告陈晨、陈阳、陈宇、牛莉、林强及被告林薇名下;

驳回被告林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房改房打印遗嘱继承与过户”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打印遗嘱:优选专业见证,留存完整证据链

见证流程规范化:选择律师或公证处进行见证,确保 “遗嘱人亲自口述意愿、见证人全程在场、代书打印后核对确认”,留存《见证书》《谈话笔录》(遗嘱人逐页签名)、影像资料(照片 / 视频),避免 “形式瑕疵” 争议;

行为能力佐证:立遗嘱前后及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载明 “神志清楚、言语正常”),尤其高龄或患病者,可直接反驳 “无行为能力” 的抗辩。

2. 受遗赠人维权:及时表示接受,留存履行义务证据

接受遗赠的形式:虽法律未强制书面形式,但受遗赠人应在 2 个月内通过 “向其他继承人口头表示 + 留存证人证言”“参与赡养 / 丧葬事宜(以行为表示)” 等方式明确接受,避免 “视为放弃” 的风险;

赡养义务举证:提交医疗费用单据、护理记录、丧葬开支凭证、邻居 / 居委会证言,证明 “对遗嘱人尽了主要义务”,既符合遗嘱要求,也能强化遗嘱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3. 房改房过户争议:明确权属来源,紧盯出让方义务

固定权属证据:收集房改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单位出具的《房屋证明》(确认 “房款付清、可办产权证”),证明房屋为遗嘱人合法财产,有权处分;

要求出让方协助:房改房的原单位(或承接单位)负有协助过户的法定义务,即使其非继承争议主体,也可将其列为被告,要求 “在份额确认后配合办理产权登记”,避免 “单位推诿” 导致过户受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本、义务对等”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房改房继承的核心是 “遗嘱合法 + 权属清晰 + 履行义务”,只要证据充分、主张合理,就能依法获得应得份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