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认了放弃继承,再要分农村院落?法院不支持!房产继承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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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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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院落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终身瘫痪未娶的儿子陈阳(化名,胜诉方),虽母亲秦兰(已故)的打印遗嘱因缺见证人无效,但凭借其他继承人(哥哥陈强、陈兵、陈涛,姐姐陈芳)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放弃继承”,结合自身与母亲共有的房屋权属,成功获得 “一号院落” 全部所有权,驳回弟弟陈涛 “分割遗产”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1990 年去世)与秦兰(已故,2019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四子一女:长子陈强(被告一,同意诉求)、次子陈兵(被告二,同意诉求)、三子陈涛(被告三,反对诉求)、四子陈阳(原告,胜诉方)、长女陈芳(被告四,同意诉求)。陈阳 1980 年代因风湿性关节炎瘫痪,终身未娶,长期由母亲及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为低保户;陈强、陈涛户籍在本村且另有宅基地,陈兵、陈芳户籍不在本村。

核心房产:

一号院落: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秦兰。院内有北正房 6 间、东厢房 2 间、西厢房 1 间带过道,1993 年秦兰在陈建国去世后获批宅基地建造,2009 年由陈阳与秦兰共同翻建(政府补贴残疾人建房款 3 万元,不足部分由陈强女儿垫付,后未追偿),属陈阳与秦兰的家庭共有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提交2017 年 7 月秦兰打印遗嘱(附四继承人签字) ,主张继承一号院落全部所有权:

遗嘱内容:打印载明 “本人秦兰,去世后名下钱款及一号院落(证号:顺 - X-X 集建(证)字第 X 号)全部归四子陈阳继承所有”,落款 “立遗嘱人:秦兰(手写签名)”,日期 “2017 年 7”(未写具体日);2019 年 11 月 20 日(秦兰去世后),下方手写添加陈强、陈兵、陈涛、陈芳的签名及捺印。

陈阳的证据与陈述:

权属证据: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证明一号院落宅基地使用权归秦兰,房屋由其与秦兰共同建造翻建,属家庭共有财产,自身享有共有权益。

放弃继承证据:称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兄弟姐妹四人在遗嘱上签字,均认可秦兰将遗产给我,视为放弃自身继承权”,陈强、陈兵、陈芳均当庭确认 “签字系自愿,同意房屋归陈阳”。

特殊情况说明:强调 “自身瘫痪无劳动能力,无其他住所,房屋是唯一生活保障;翻建时政府补贴及亲属垫付均针对自己与母亲,与其他继承人无关”,主张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陈涛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称 “秦兰遗嘱是去世后伪造的,母亲已去世五年,遗嘱非真实意愿”;“自己签字时醉酒,不清楚内容,且签字时遗嘱无秦兰签名,内容与原件不一致”,但未提交证据佐证。

分割遗产诉求:要求 “分割秦兰名下的房屋、地钱、米面油(称均由陈阳领取)”,主张 “自身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得相应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房屋权属明确:一号院落 1993 年由秦兰获批宅基地建造(陈建国已去世),2009 年陈阳与秦兰共同翻建,政府补贴针对陈阳(残疾人),亲属垫付视为对二人的赠与,房屋属陈阳与秦兰的家庭共有财产,秦兰仅享有 50% 份额(属遗产)。

遗嘱效力认定:秦兰打印遗嘱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日期不完整,不符合《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要求,应认定无效;但陈强、陈兵、陈芳、陈涛在遗嘱上签字,前三人明确 “自愿放弃继承,同意房屋归陈阳”,陈涛无证据证明 “醉酒签字” 或 “内容篡改”,签字视为放弃继承。

陈阳权益保障:陈阳户籍在一号院落,无其他宅基地,瘫痪无劳动能力,房屋是其唯一住所,符合 “保障生活需要” 的遗产分割原则。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继承人签字的法律性质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法院最终支持陈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秦兰打印遗嘱虽无效,但继承人签字视为 “放弃继承”,陈阳获遗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

遗嘱无效的必然性:秦兰 2017 年订立打印遗嘱时,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日期仅写 “2017 年 7”(缺具体日),不符合 “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见证人在场” 的法定要求,即使有秦兰手写签名,仍属无效遗嘱,无法直接依据遗嘱继承。

签字视为放弃继承的合理性:2019 年 11 月(秦兰去世后,继承开始后),陈强、陈兵、陈涛、陈芳在遗嘱上签字,其中陈强、陈兵、陈芳当庭确认 “签字系自愿,同意秦兰遗产归陈阳”,属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陈涛主张 “醉酒签字” 但无证据(如醉酒的医疗记录、在场证人证言),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签字同样视为放弃继承。综上,秦兰的 50% 遗产份额,因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全部由陈阳取得。

2. 一号院落属陈阳与秦兰共有,叠加继承份额后陈阳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物分割)、《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有权益的确认:一号院落 1993 年由秦兰建造(陈建国已去世,不属夫妻共同财产),2009 年陈阳与秦兰共同翻建,且政府补贴针对陈阳(残疾人),亲属垫付未追偿(视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陈阳与秦兰的按份共有财产,二人各享 50% 份额(陈阳的份额基于共同建造翻建,非继承)。

全部所有权的叠加:秦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因继承人放弃继承归陈阳所有,故陈阳最终享有 50%(自有)+50%(继承)=100% 份额,依法取得一号院落全部所有权,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

3. 陈涛的 “分割地钱、米面油” 诉求无依据,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无证据证明遗产存在:陈涛主张 “秦兰有地钱、米面油且由陈阳领取”,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地钱的发放记录、米面油的领取凭证),无法证明该类财产属于秦兰的遗产;

放弃继承的效力覆盖全部遗产:即使存在地钱、米面油,因陈涛已通过签字放弃对秦兰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无权再主张分割,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陈阳的特殊情况强化判决合理性,符合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

生活保障的必要性:陈阳瘫痪多年,无劳动能力,无配偶子女,属低保户,且户籍在一号院落、无其他宅基地,房屋是其唯一生活住所;若分割房屋,将导致陈阳无家可归,违背 “保障基本生活” 的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的导向性:陈阳长期由母亲照顾,兄弟姐妹轮流照料,房屋归陈阳所有,既符合秦兰的生前意愿(虽遗嘱无效,但继承人签字印证该意愿),也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符合公序良俗,判决结果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 “一号院落”内的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一间(带过道),全部归原告陈阳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农村共有房屋继承与放弃继承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共有房屋继承:先析产再谈继承,明确自有份额

固定共有证据:若房屋为与被继承人共同建造、翻建,需留存宅基地审批表、翻建出资凭证(如政府补贴文件、亲属垫付的转账记录)、村委会证明,证明自身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益,避免仅以 “继承人” 身份主张,忽略自有份额;

区分 “共有” 与 “遗产”:共有房屋中,仅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属遗产,需先析出自身份额,再针对遗产部分主张继承(如本案陈阳先享 50% 共有份额,再继承 50% 遗产份额),最大化自身权益。

2. 面对无效遗嘱:抓住 “继承人签字”,转化为放弃继承证据

确认签字的时间与意愿:若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但其他继承人在遗嘱或补充文件上签字,需确认 “签字时间在继承开始后” 且 “签字人明确同意遗产归自己”,可主张该签字视为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反驳 “受胁迫 / 醉酒” 抗辩:若对方主张 “签字时受胁迫、醉酒”,需要求其提交实质性证据(如胁迫的录音、醉酒的医疗记录),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认可签字的效力。

3. 特殊群体维权:突出 “生活保障需求”,结合公序良俗

举证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需提交残疾证、低保证明、无其他住所的村委会证明,证明房屋是唯一生活保障,强调 “分割房屋将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引发法院对公平原则的考量;

引用公序良俗:结合 “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亲属照料事实”,主张判决应符合 “保护弱者”“尊重生前意愿” 的公序良俗,增强诉求的合理性,提高胜诉概率。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析产优先、尊重意愿、保障弱者”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即使遗嘱无效,只要抓住 “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关键证据,结合自身共有权益与特殊情况,仍能依法获得房屋全部所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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