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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院落继承与遗嘱效力争议中,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审查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边界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林伟(化名,胜诉方)凭借 “打印遗嘱缺签名、代签无充分佐证” 的关键瑕疵,成功主张母亲宋丽丽(已故)2008 年所立遗嘱无效,驳回妹妹林芳(化名,被告)“依遗嘱独占院落及拆迁利益”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及其他继承人的共有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宋丽丽(已故,2014 年 2 月去世)与林建国(已故,2005 年 7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子女:长女林霞(已故,2019 年 8 月去世,女儿高敏)、次女林娟、长子林强、三女林芳(被告)、幼子林伟(原告,胜诉方)。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院落: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内有北房 8 间、东西房各 1 间(共 10 间),系宋丽丽与林建国婚内所得,林建国去世后未分割,属夫妻共同财产及全体继承人共有财产;2018 年 10 月因腾退被拆除,林芳持遗嘱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独占补偿款,引发争议。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林伟主张2008 年 11 月 7 日宋丽丽打印遗嘱无效,提交遗嘱原件、录音证据,反驳林芳的遗嘱继承主张:
遗嘱内容:打印载明 “一号院落 10 间房系林芳 2003-2007 年投资所建,归林芳所有;拆迁时宅基地补偿款林芳得 60%,林霞、林娟、林强、林伟各得 10%,回迁楼户主归林芳”,落款 “立遗嘱人:宋丽丽(代签 + 手印)”“代书人:杨军(甲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签名 + 手印)”“见证人:高磊、姚兵(签名 + 手印)”,日期 “2008 年 11 月 7 日”,共两页,第一页无任何人签名。
林伟的证据与陈述:
形式瑕疵证据:指出 “遗嘱共两页,第一页无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 “每一页签名” 的法定要求;“宋丽丽签名系杨军代签,无宋丽丽授权代签的书面记录,手印真实性无充分佐证”,形式要件缺失。
内容违法证据:主张 “一号院落系宋丽丽与林建国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 2005 年去世后未分割,宋丽丽无权单独处分属于林建国的 50% 份额;遗嘱称‘房屋由林芳投资所建’与事实不符,无出资证据”,内容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
证人矛盾证据:提交录音(高磊称 “不认识代书人杨军,记不清签名顺序”),证明见证人陈述存在矛盾,遗嘱订立过程真实性存疑。
林芳的抗辩:
遗嘱有效主张:称 “2008 年法律对打印遗嘱要求不严格,宋丽丽不识字故由杨军代签,手印系宋丽丽本人所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是母亲真实意愿”,提交杨军、高磊、姚兵出庭证言(均称 “宋丽丽口述意愿,打印后宣读确认,代签系授意”)。
权益独占主张:依据遗嘱主张 “一号院落及拆迁利益归自己所有,仅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 10% 补偿款”,拒绝按法定继承分割。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瑕疵确认:遗嘱为打印件,共两页,第一页无任何签名;宋丽丽签名系代签,无书面授权,林芳未提交 “宋丽丽授意代签” 的充分证据(仅证人证言,无录音、书面记录),手印真实性无鉴定佐证;符合 “打印遗嘱” 定义,需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
房屋权属明确:一号院落系宋丽丽与林建国婚内所得,林建国 2005 年去世后未继承分割,宋丽丽仅享有 50% 份额,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及后续拆迁利益,遗嘱内容侵犯其他继承人对林建国遗产的继承权。
证人陈述存疑:高磊录音中 “不认识代书人、记不清细节” 与庭审证言 “全程在场” 矛盾,姚兵对 “出资情况” 表述模糊,证人证言可信度降低,无法充分佐证遗嘱真实意愿。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法院最终支持林伟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涉案遗嘱属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溯及适用):“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每一页签名要件缺失:遗嘱共两页,核心内容(房屋归属、拆迁利益分配)均在第一页,但第一页无宋丽丽、杨军、高磊、姚兵任何一人签名,无法确认第一页与第二页的关联性,存在 “替换第一页” 的合理怀疑,违反 “每一页签名” 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瑕疵致命。
代签无充分授权:宋丽丽签名系杨军代签,虽证人称 “系授意”,但无书面授权书、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佐证,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 “代签系宋丽丽真实意愿”;手印真实性无鉴定报告确认,无法排除 “他人按印” 的可能,签名环节不符合 “遗嘱人亲自确认” 的核心要求。
打印遗嘱定性准确:遗嘱由杨军根据宋丽丽口述打印而成,非手写代书,符合 “打印遗嘱” 定义,不适用 2008 年《继承法》中代书遗嘱的宽松规定,需严格适用《民法典》的形式要求,林芳 “当时法律不严格” 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2. 遗嘱内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与共有继承权,进一步佐证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号院落系宋丽丽与林建国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国 2005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宋丽丽及五子女共有(每人约 8.33%),宋丽丽仅有权处分自身 50% 份额,无权在遗嘱中 “将全部房屋归林芳”,内容侵犯其他继承人对林建国遗产的继承权,属 “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自始无效。
虚构出资事实无依据:遗嘱称 “房屋由林芳投资所建”,林芳未提交任何出资凭证(如建材发票、施工记录),林伟及其他继承人亦不认可,该表述与 “夫妻共同财产” 的客观事实矛盾,进一步说明遗嘱内容存在瑕疵,非完全基于真实事实订立。
3. 证人证言矛盾,无法补强遗嘱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审查):
证人陈述存在冲突:高磊在录音中 “不认识代书人杨军、记不清签名细节”,与庭审中 “全程在场、清楚流程” 的陈述矛盾,且无合理解释,证言可信度降低;姚兵对 “宋丽丽是否明确授权代签”“房屋出资情况” 表述模糊,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遗嘱真实。
无客观证据佐证:遗嘱订立过程无录音、录像记录,仅依赖证人记忆(距庭审已超 15 年),记忆偏差风险高,无法充分排除 “证人受林芳影响作出倾向性陈述” 的可能,不足以弥补遗嘱的形式瑕疵。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宋丽丽于 2008 年 11 月 7 日所立的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 “一号院落” 的打印遗嘱,全部无效。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打印遗嘱效力争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审查打印遗嘱:严格核对 “每一页签名 + 亲自确认”,抓形式瑕疵
核心要件不可缺:无论遗嘱订立时间是否在《民法典》施行前,若属打印遗嘱,必须要求 “每一页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页无签名的遗嘱直接构成无效事由,可重点主张该瑕疵;
代签需留铁证:若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签名,需留存 “书面授权代签声明”“代签时的录音录像”(记录遗嘱人明确授意),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代签合法性,手印需配合鉴定报告增强可信度。
2. 主张共有权益: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边界”,拒绝对外处分
先析产再继承:配偶一方去世后,若遗产未分割,需先明确 “存活方仅享有 50% 份额”,无权单独处分全部财产,对方以 “遗嘱” 主张独占的,可直接以 “处分他人财产” 为由主张遗嘱部分无效;
举证财产属性:提交结婚证、房屋建设审批表、购买凭证等,证明财产系婚内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强化 “共有” 主张,反驳对方 “个人出资”“个人财产” 的虚假陈述(如本案林芳虚构出资,因无证据未被采信)。
3. 应对证人证言:寻找 “陈述矛盾点”,削弱证言可信度
交叉验证细节:对对方证人,可通过 “录音、旧证词” 与其庭审陈述对比,寻找 “时间、地点、人物” 的矛盾点(如本案高磊 “不认识代书人” 与 “全程见证” 的冲突),当庭指出矛盾,降低证言效力;
要求客观证据:若证人称 “遗嘱人自愿处分”,可要求对方提交 “遗嘱订立时的录音录像”,无客观证据的,主张 “证人记忆偏差,证言不足以采信”,倒逼对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打印遗嘱形式从严、处分权限不得越界”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面对他人以 “旧遗嘱” 主张独占遗产时,无需畏惧,重点审查形式要件与财产属性,就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共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