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多子女家庭房产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形式瑕疵争议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李阳(化名,胜诉方)凭借父母李国梁(已故)、张慧(已故)生前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结合见证人证言与房屋无权利瑕疵的事实,成功获得 “一号房屋” 全部所有权,判令姐姐李娟、李娜、李敏(化名,均为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驳回 “遗嘱无效、法定继承”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李国梁(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与张慧(已故,2022 年 4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女一子:长女李娟(被告一)、次女李娜(被告二)、三女李敏(被告三)、幼子李阳(原告,胜诉方)。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某区,2012 年 7 月登记在李国梁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号 XXX,属李国梁与张慧婚内共同财产,2024 年 3 月核查无抵押、查封,具备过户条件。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李阳提交2019 年 3 月 15 日李国梁、张慧代书遗嘱(附见证人证言、村委会盖章) ,主张继承一号房屋并要求三姐妹配合过户:
遗嘱内容:代书载明 “本人李国梁、张慧,日常生活由儿子李阳悉心照顾,去世后一号房屋及甲村委会股份全部由李阳继承,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落款 “立遗嘱人:李国梁(签名 + 指印)、张慧(签名 + 指印)”“代书人:张涛(签名)”“证明人:张军、张伟、张涛(签名)”,加盖甲村委会公章,日期 “2019 年 3 月 15 日”。
李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主张遗嘱为代书人张涛(原甲村委会会计)代书,张军(原甲村委会书记)、张伟(原甲村委会主任)、张涛三人见证,符合代书遗嘱 “两名以上见证人” 要求;村委会盖章系对遗嘱真实性的佐证,不违反法律规定。
见证人佐证:申请张军、张伟出庭作证(二人均称 “李国梁、张慧意识清醒,自愿表示房屋给李阳,亲笔签名按印,全程参与遗嘱订立”);提交张涛书面证明(因身体原因未出庭,载明 “遗嘱系按二人真实意愿代书”),强化遗嘱真实意愿。
排除形式争议:称 “遗嘱第一页无签名” 系农村代书习惯(通常仅最后一页签名),且三姐妹未申请笔迹 / 指印鉴定,无证据证明签名虚假;“订书器两次按压痕迹” 系保存过程中正常整理导致,不影响遗嘱完整性。
李娟、李娜、李敏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 “第一页无签名、无见证人签字,核心内容页缺失签章,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村委会盖章无法律依据,属违法加盖”;“遗嘱订书器有两次按压痕迹,存在替换嫌疑,真实性存疑”。
质疑意愿真实性:称 “张慧不会写字,遗嘱签名非本人所签”,但不申请笔迹 / 指印鉴定;质疑见证人陈述矛盾(张涛称 “在村委会订立”,张伟曾提 “可能在家订立”),主张遗嘱非父母真实意愿。
额外诉求:曾要求分割父母股份、银行存款及另外三套拆迁房,后明确 “不在本案主张,保留另案权利”,仅坚持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代书遗嘱有张军、张伟、张涛三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均为村委会工作人员,非继承人),三人对 “李国梁、张慧意识清醒、自愿签名” 的核心事实陈述一致,形式瑕疵(第一页无签名)属习惯问题,不影响整体效力;三姐妹不申请鉴定,无证据推翻签名真实性,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行为能力无争议:双方均认可 “2019 年 3 月立遗嘱时,李国梁、张慧精神状态正常”,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认知障碍或受胁迫,遗嘱意思真实。
房屋权属清晰: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国梁名下,属婚内共同财产,父母有权通过遗嘱处分,无权利瑕疵,具备过户条件。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的认定与真实意愿的判断,法院最终支持李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核心要件合规,应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旧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核心要件已满足:遗嘱有三名见证人在场(远超 “两名” 要求),代书人张涛、见证人张军、张伟及立遗嘱人李国梁、张慧均在最后一页签名按印,日期完整,明确处分 “一号房屋”,核心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一页无签名” 系农村代书常见习惯,且遗嘱内容前后连贯,无涂改痕迹,可确认第一页与第二页为整体,形式瑕疵不足以否定效力。
村委会盖章不影响效力:法律未禁止遗嘱加盖村委会公章,该盖章系对 “立遗嘱事实” 的佐证,非法定要件,既不导致遗嘱无效,反而增强真实性,三姐妹 “违法加盖” 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见证人陈述矛盾不影响核心事实:见证人对 “订立地点” 的表述差异属记忆偏差(时间跨度超 4 年),但对 “父母自愿处分、亲笔签名” 的核心事实无矛盾,且张涛书面证明、张军出庭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遗嘱真实。
2. 三姐妹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遗嘱签名真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签名真实性推定成立:三姐妹主张 “张慧不会写字、签名虚假”,但无证据佐证,且明确表示 “不申请笔迹 / 指印鉴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推定签名为李国梁、张慧本人所签,遗嘱系二人真实意愿。
无证据证明遗嘱替换:“订书器两次按压痕迹” 仅为物理痕迹,无证据证明 “第一页被替换”,且遗嘱内容与父母 “由李阳照顾” 的事实(李阳陈述 “日常照料、住院陪护”,三姐妹未否认)相互吻合,进一步佐证遗嘱未被篡改。
3. 一号房屋属父母共同财产,李阳凭遗嘱获全部所有权,三姐妹需配合过户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处分范围合法:一号房屋属李国梁、张慧婚内共同财产,二人通过遗嘱将房屋全部份额指定由李阳继承,未侵犯他人权益(三姐妹无预设份额),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过户义务法定:即使三姐妹对遗嘱有异议,遗嘱生效后,李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三姐妹作为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拒绝配合” 无法律依据,法院应判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李国梁名下的某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阳继承所有;被告李娟、李娜、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阳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阳名下。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代书遗嘱形式瑕疵与房产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代书遗嘱:规范形式 + 留存辅助,减少瑕疵争议
核心要件严格把控:确保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需在每一页签名(避免 “仅最后一页签名” 的习惯),注明年月日,可同步录制立遗嘱视频(记录意愿表达、签名过程),从源头减少形式争议。
见证人选择与沟通:优先选择公职人员(如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士(如律师)作为见证人,订立后可让见证人出具书面《见证说明》,明确 “订立时间、地点、立遗嘱人状态”,避免后续记忆偏差导致的陈述矛盾。
2. 应对形式瑕疵抗辩:聚焦 “核心要件 + 真实意愿”,倒逼对方举证
强调核心要件合规:若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如单页无签名),可主张 “内容连贯、无涂改,且核心签名完整”,结合见证人证言、立遗嘱人日常行为(如照料事实),证明遗嘱真实,弱化形式瑕疵影响;
要求对方提交证据:若对方质疑 “签名虚假”“受胁迫”,明确要求其申请笔迹 / 指印鉴定或提交医疗记录、胁迫证据,对方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会推定遗嘱有效。
3. 房产继承准备:提前核查权属 + 固定照料证据,确保顺利过户
权属清晰是前提:继承前核查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确认是否为被继承人个人或共同财产,避免因 “权属争议” 导致过户受阻;
照料事实可佐证:若遗嘱基于 “尽主要赡养义务” 订立,需留存照料证据(如住院陪护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邻居证言),即使遗嘱有轻微瑕疵,也可通过 “照料事实” 强化 “遗嘱符合情理” 的判断,增强胜诉概率。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实质审查优先、真实意愿为本”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代书遗嘱的核心是 “真实意愿 + 核心要件合规”,轻微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只要证据充分,就能有效维护自身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