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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性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李涛、李娟(化名,胜诉方)凭借原告李明(化名)提交的代书遗嘱 “无落款日期” 的形式瑕疵,成功驳回李明 “继承一号院落北房 2 间”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法定继承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李刚(已故,未婚无子女)的父母为李国梁(已故)、陈桂英(已故),生前育有六子女:李军(已故,未婚无子女)、李刚、李明(原告)、李艳(被告一,认可李明诉求)、李涛(被告二,胜诉方)、李娟(被告三,胜诉方)。李刚无其他继承人,一号院落北房 2 间为其名下财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刚名下)。
核心房产:
一号院落北房 2 间:位于某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李刚名下,被告主张该房屋系李国梁、陈桂英出资建造,李刚仅为使用人;原告主张房屋归李刚所有,应按遗嘱由自己继承。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李明提交李刚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附见证人证言) ,主张一号院落北房 2 间归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李刚自愿将现金 18643 元及工资卡交弟弟李明保管,房产归李明所有,李明负责李刚一切生活直至死亡,房产待李刚死后可处置,现在不得拆除”,落款 “立遗嘱人李刚”,见证人郎某、付某签字,代书人为郎某,但遗嘱无任何落款日期。
李明的证据与陈述:
赡养义务证据:称自己与李刚相邻居住,多年来一直照顾李刚生活,提交邻居证言佐证;
遗嘱有效性主张:认为遗嘱有见证人签字,内容系李刚真实意愿,无落款日期属笔误,不影响遗嘱效力。
李涛、李娟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遗嘱无落款年、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遗嘱字迹疑似非同一支笔书写,签名亦非李刚亲笔,真实性存疑;
房屋权属争议:称一号院落北房 2 间系父母李国梁、陈桂英出资建造,李刚仅为使用人,即使按法定继承,也应归全体继承人共有;
否定赡养事实:认为李明对李刚的照顾有限,不存在 “主要赡养义务”,不应优先继承。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缺陷:代书遗嘱无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落款日期,不符合《民法典》“注明年、月、日” 的强制规定;
鉴定申请撤回:李涛、李娟曾申请对遗嘱中 “李刚签名” 进行笔迹鉴定,后因李明无法提供充足比对样本撤回,但不影响对遗嘱形式瑕疵的认定;
房屋登记情况:一号院落北房 2 间登记在李刚名下,虽被告主张系父母出资,但未提交书面证据(如建房协议、出资凭证),法院暂按登记认定为李刚财产,但因遗嘱无效,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认定,法院最终支持李涛、李娟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缺少 “落款日期”,法定形式要件缺失,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日期是核心要件,不可缺失:法律要求代书遗嘱 “注明年、月、日”,不仅是为明确遗嘱订立时间,更能判断遗嘱人订立时的行为能力(如是否在意识清醒期间)、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等关键事实。本案遗嘱无任何日期,无法确认订立时间,亦无法排除 “遗嘱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 的合理怀疑,属于根本性形式缺陷,无法补正;
见证人证言无法弥补缺陷:虽见证人付某出庭称 “遗嘱由郎某代书”,但未提及订立日期,亦无其他证据(如视频、录音)证明日期,即使证言真实,也不能替代法定的 “书面落款日期” 要求,故遗嘱整体无效。
2. 李明的 “赡养义务” 与 “房屋权属主张” 不影响遗嘱无效的认定
赡养义务不能补正遗嘱瑕疵:即使李明对李刚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仅能在法定继承中作为 “多分遗产” 的依据,不能弥补代书遗嘱的形式缺陷,更不能直接推定遗嘱有效;
房屋登记权属暂不影响案件结果:虽被告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但因无证据推翻登记效力,法院暂认定为李刚财产。但因遗嘱无效,该房屋需作为李刚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明、李涛、李娟、李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均等继承,李明无法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
3. 李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明无法证明遗嘱有效:李明作为遗嘱持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遗嘱 “注明年、月、日”,亦无法提供其他佐证(如李刚同期签名样本、订立视频)证明遗嘱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被告抗辩理由充分:李涛、李娟紧扣 “遗嘱无日期” 的形式瑕疵,主张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驳回李明要求 “位于某村一号院落北房 2 间归其所有” 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农村宅基地房屋代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代书遗嘱:“日期 + 签名” 双关键,缺一不可
日期必须明确:代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在落款处清晰注明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避免仅写 “某月某日” 或遗漏日期,否则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签名真实可追溯:确保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为亲笔书写,留存遗嘱人同期签名样本(如银行签字、书信),便于后续鉴定,避免因 “签名存疑” 引发争议。
2. 应对遗嘱主张:优先审查形式要件,快速锁定瑕疵
第一步查形式:遇到对方提交代书遗嘱时,优先审查 “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是否签名、是否注日期” 三大核心要件,若存在缺失,可直接主张遗嘱无效,无需陷入复杂的 “真实意愿” 争议;
第二步质疑真实性:若形式要件基本齐全,可进一步质疑 “见证人是否无利害关系”“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要求对方提交视频、诊断证明等佐证,削弱遗嘱可信度。
3. 农村房屋继承:重视登记与出资证据,明确权属基础
登记并非唯一依据:农村宅基地房屋虽登记在个人名下,若实际为父母出资建造,需留存建房协议、材料采购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房屋真实权属,避免因 “登记在子女名下” 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定继承权益保障:若遗嘱无效,需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收集自身尽赡养义务的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缴费凭证),为后续法定继承中 “多分遗产” 奠定基础。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举证责任明确”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农村房屋继承,代书遗嘱的形式合规性至关重要,任何细微瑕疵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作为被告,紧扣形式瑕疵抗辩,是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