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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间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的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案件核心。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陈峰(化名,胜诉方)凭借妻子张敏(已故)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成功继承妻子名下 5 套房屋(含购房合同权益),驳回其他潜在争议,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敏(已故)与陈峰系夫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一女陈雨(被告一,认可陈峰诉求)。张敏的父亲张建国(已故)、母亲王丽(被告二,未答辩)系其直系亲属,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遗产(5 套房屋及权益):
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峰、张敏名下,陈峰占 99% 份额,张敏占 1% 份额(无查封、抵押),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号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单独所有,无查封,有房屋贷款),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号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单独所有,无查封、抵押),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号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单独所有,无查封、抵押),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五号房屋:张敏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峰提交张敏自书遗嘱(附照片) ,主张上述房屋中张敏的份额及五号房屋购房权益均由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立遗嘱人:张敏。在我身后,我的所有财产归我的丈夫陈峰所有,他是我的唯一财产继承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立遗嘱人签字:张敏。某日。” 遗嘱由张敏亲笔书写,签名完整,注有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
陈峰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遗嘱原件及照片,证明遗嘱系张敏亲笔书写,无涂改痕迹,签名与张敏日常签字一致;女儿陈雨庭后质证认可遗嘱真实性,无异议;
财产归属证据:提交 5 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证明均为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敏对自己名下份额及购房权益有处分权;
贷款偿还承诺:针对二号房屋的贷款,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偿还,确保房屋权益无争议。
其他当事人意见:
陈雨:认可父亲陈峰的诉求及遗嘱效力,无异议;
王丽: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默认遗嘱效力及陈峰的继承主张。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与真实性:遗嘱系张敏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陈雨作为利害关系人(女儿)认可遗嘱,进一步佐证真实性;
财产性质:5 套房屋均为陈峰与张敏婚内购买,即使登记在张敏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敏对自己享有的份额(如一号房屋 1%、二号至四号房屋全部、五号房屋购房权益)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无权利瑕疵:除二号房屋有贷款外,其他房屋无查封、抵押,五号房屋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权益归属明确,可作为遗产继承。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自书遗嘱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处分,法院最终支持陈峰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张敏亲笔书写,无他人代笔,签名清晰可辨,注有明确日期,完全符合 “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日期” 的法定要求;
真实性无争议:陈雨作为张敏的女儿,认可遗嘱真实性,无相反证据(如笔迹鉴定异议、胁迫证据);王丽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质疑权利,进一步确认遗嘱真实;
内容合法:遗嘱仅处分张敏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未侵犯陈峰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5 套房屋及购房权益属张敏遗产,按遗嘱由陈峰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
一号房屋:张敏占 1% 份额,属其个人遗产,按遗嘱由陈峰继承,继承后陈峰享有 100% 份额;
二号至四号房屋:虽登记在张敏名下,但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敏享有全部份额(登记为单独所有,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按遗嘱由陈峰继承,陈峰同意继续偿还二号房屋贷款,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五号房屋购房权益:张敏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无人身属性,属张敏的财产性权益,按遗嘱由陈峰继承,陈峰可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登记。
3. 无其他争议,陈峰的继承主张无阻碍
陈雨的认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陈雨认可遗嘱及陈峰的诉求,无继承人之间的争议;
王丽的缺席:王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继承权及抗辩权,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缺席裁判,支持陈峰的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敏名下一号房屋 1% 份额由原告陈峰继承;
被继承人张敏名下二号房屋由原告陈峰继承,该房屋贷款由陈峰继续偿还;
被继承人张敏名下三号房屋由原告陈峰继承;
被继承人张敏名下四号房屋由原告陈峰继承;
被继承人张敏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五号房屋)项下张敏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陈峰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夫妻间房产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自书遗嘱:细节规范,确保效力无争议
亲笔书写是核心: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不得打印后签名(打印遗嘱需按专门规则处理),避免因 “非亲笔” 导致效力争议;
签名与日期不可缺:签名需与遗嘱人日常签字一致,日期需精确到 “年、月、日”,避免因日期模糊导致 “多份遗嘱先后顺序无法判断” 的问题;
内容明确无歧义:明确 “所有财产” 或具体财产(如房屋地址、合同编号),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继承人对遗产范围产生争议,本案张敏明确 “所有财产归丈夫”,无歧义易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明确份额,权利义务同步
区分个人份额: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内购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如本案一号房屋张敏仅占 1%),避免因 “超范围处分” 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贷款房屋的处理:继承有贷款的房屋时,需明确贷款偿还责任(如本案陈峰承诺继续偿还二号房屋贷款),确保继承后房屋无权利瑕疵,顺利办理过户。
3. 应对继承人缺席:留存完整证据,确保裁判支持
证据链完整:面对部分继承人缺席(如本案王丽未到庭),需提交遗嘱原件、财产证明(产权登记、购房合同)、利害关系人(如本案陈雨)的认可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缺席裁判;
合法送达程序:配合法院完成对缺席继承人的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因 “送达不合法” 导致裁判被撤销,影响继承权益实现。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夫妻间订立自书遗嘱时,需重视形式规范与财产份额明确,继承时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