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拆迁房难继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权益可承,孙子凭遗嘱笑到最后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10-15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屋遗赠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与遗产权益归属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孙子陈浩(化名,胜诉方)凭借奶奶杨玉珍(已故)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结合及时接受遗赠的证据,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全部权益,驳回叔叔陈强(化名)一家的抗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杨玉珍(已故,2023 年 10 月去世)与陈福安(已故,2004 年 4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四子女:陈建国(陈浩父亲,被告一)、陈强(被告二)、陈敏(被告三)、陈丽(被告四)。陈强与妻子张婷(被告五)育有一女陈晨(被告六)。杨玉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遗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系 2020 年拆迁安置房屋(一居室,建筑面积 57.16 平方米)。2020 年 11 月,杨玉珍、陈强、张婷、陈晨作为被安置人,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杨玉珍所有;2021 年 1 月,杨玉珍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临时购房协议》,实际占有房屋并装修居住,目前暂未办理产权证。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浩提交2021 年 2 月 4 日杨玉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附立遗嘱录像、谈话笔录) ,主张一号房屋权益由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两份遗嘱内容一致,均载明 “本人杨玉珍,去世后将名下一号房屋(未办产权证)由孙子陈浩单独继承,其他人员不得干涉,房屋位置变化不影响继承”。代书遗嘱有杨玉珍签字、代书人张律师签字、见证人吴先生签字;打印遗嘱有杨玉珍签字、两位见证人签字,均注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其中一份代书遗嘱房屋地址缺 “景” 字,陈浩主张系笔误)。

陈浩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立遗嘱全程录像,显示杨玉珍神志清晰、自愿表达财产处分意愿,代书人、见证人全程在场,签字过程真实;提交谈话笔录,佐证杨玉珍对房屋归属的明确态度,确认 “仅留给陈浩”。

接受遗赠证据:杨玉珍 2023 年 10 月去世后,陈浩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以诉讼方式明确接受遗赠,符合 “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 的法定要求。

房屋权益证据:提交《协议》《临时购房协议》、房屋交付验收表、装修合同,证明杨玉珍系一号房屋合法权利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权益归属明确。

陈强一家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代书遗嘱地址缺字、打印遗嘱无打印人信息,形式瑕疵;质疑录像未体现谈话内容,遗嘱非杨玉珍真实意愿。

《协议》无效:称 2020 年《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一号房屋应属陈强一家所有,杨玉珍无权处分。

陈浩无权继承:认为陈浩未及时接受遗赠,已丧失权利。

3. 关键事实查明

《协议》效力:陈强一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受胁迫”,且《协议》签订已超 3 年,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一号房屋归杨玉珍所有。

遗嘱形式与内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杨玉珍及见证人签字注日期,内容一致无冲突;地址缺字系笔误(无对应无 “景” 字的小区),不影响房屋指向,录像佐证真实意愿。

接受遗赠时限:陈浩在杨玉珍去世后 1 个月内起诉,符合《民法典》“六十日内表示接受” 的规定,未丧失权利。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嘱效力与 **《协议》效力认定 **,法院最终支持陈浩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有效: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张律师)、见证人(吴先生)签字注日期,杨玉珍签字确认;地址缺 “景” 字系笔误,结合杨玉珍名下仅一号房屋、小区实际名称,可明确指向,不影响效力。

打印遗嘱有效:有两位见证人全程见证,杨玉珍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注日期,符合 “每一页签名” 的隐含要求(本案遗嘱单页,无多页遗漏问题);虽未明确打印人,但录像显示遗嘱内容系杨玉珍确认,无证据证明打印过程存在欺诈,形式要件齐全。

双遗嘱相互印证:两份遗嘱同日订立、内容一致,录像与谈话笔录佐证杨玉珍 “仅给陈浩继承” 的真实意愿,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 “非真实意愿” 的抗辩。

2. 《协议》有效,一号房屋属杨玉珍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胁迫证据,《协议》有效:陈强一家主张 “受胁迫签订《协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且自 2020 年签订至 2023 年起诉,已超 1 年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房屋权益归属明确:《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杨玉珍,且杨玉珍签订购房协议、实际占有装修,形成 “协议约定 + 实际控制” 的完整权益,属其合法遗产,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3. 陈浩及时接受遗赠,有权继承房屋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表示):

接受方式合法:法律未限定 “接受遗赠” 必须书面声明,陈浩在六十日内以起诉方式主张继承,明确表达接受意愿,符合法定要求;

权益可继承性:一号房屋虽未办产权证,但杨玉珍享有《临时购房协议》项下的购房权利义务(无人身属性),属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陈浩可依法继承。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镇 “一号房屋”(具体位置以行政机关确定为准)的相应权益由原告陈浩继承。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拆迁安置房屋遗赠与双类遗嘱”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遗嘱:双类遗嘱互补,细节规避争议

形式规范优先:代书遗嘱需确保 “代书人 + 两位见证人在场、全员签字注日期”;打印遗嘱需 “见证人全程见证、每一页签名”,避免地址模糊、日期遗漏;

内容清晰无歧义:明确房屋地址(含小区全称、房号)、继承人信息,避免笔误;若涉及拆迁房屋,可注明 “无论位置是否变更,均由 XX 继承”,覆盖权益变化风险;

录像留存关键:全程录制立遗嘱过程,记录遗嘱人意愿表达、签字确认环节,尤其对 “地址笔误”“不会写字按手印” 等特殊情况,需在录像中明确说明,补正潜在瑕疵。

2. 应对 “胁迫”“无效” 抗辩:紧盯证据与除斥期间

反驳胁迫主张:若对方以 “受胁迫” 否定协议 / 遗嘱,要求其提交实质性证据,若无证据或超除斥期间,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强化权益归属证据:留存协议、购房合同、房屋交付记录、装修凭证,证明被继承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奠定遗嘱处分的合法性基础。

3. 接受遗赠:及时表示,方式灵活

时限不可超: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可通过起诉、书面声明、公证等方式,建议优先选择起诉(兼具确权与强制执行效力);

证据留存:保存起诉材料、书面声明等,证明 “及时表示”,避免因 “未留存证据” 被质疑放弃权利。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意愿优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拆迁房屋遗赠,既要重视遗嘱与协议的形式规范,也要及时行使权利,通过完整证据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