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配全程视频!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儿继承房产,外孙抗辩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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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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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举证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女儿王敏(化名,胜诉方)凭借符合核心要件的代书遗嘱,结合母亲立遗嘱时神志清晰的证据,成功继承母亲遗留的 “一号房屋”,驳回外孙陈阳(化名)的不合理抗辩。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赵淑兰(已故,2018 年 9 月去世)与王刚(已故,2008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女:长女王敏(原告,胜诉方)、次女王娟(已故,2008 年 2 月去世)。

代位继承人:王娟与丈夫陈峰(已故)育有一子陈阳(被告),因王娟先于赵淑兰去世,陈阳主张代位继承 “一号房屋” 份额。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登记在赵淑兰名下,系 2015 年赵淑兰以 63.3609 万元购买,2017 年 5 月取得不动产权证(单独所有),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现价值 234 万元。

2. 代书遗嘱关键事实

王敏提交2017 年 8 月 30 日代书遗嘱(附两段视频) ,证明赵淑兰生前对 “一号房屋” 的处分意愿:

遗嘱内容:赵淑兰明确 “一号房屋系本人个人财产,去世后由女儿王敏单独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赵淑兰签名(虽仅能辨 “风” 字)及人名章,代书人邢丽(邻居兼同事)、见证人宋梅(邻居兼同事)签字。

佐证证据:邢丽、宋梅出庭作证,称立遗嘱时全程在场,赵淑兰 “意识清晰、表达自愿”;视频记录遗嘱订立过程,可直观看到赵淑兰精神状态良好,虽后续补盖人名章(约一个月后),但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王敏虽无法提供视频原始载体,仍能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 双方争议焦点

陈阳抗辩:

代书遗嘱形式瑕疵(赵淑兰签名不完整、人名章未备案、部分人未注日期),且代书人、见证人与王敏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

赵淑兰立遗嘱时(89 岁)患有多种疾病,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非真实意愿。

王敏反驳:

代书遗嘱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视频与证言能证明母亲真实意愿,形式瑕疵可弥补;

母亲立遗嘱时精神状态良好,陈阳无证据证明其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法院最终支持王敏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核心要件齐全,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形式瑕疵可弥补:虽存在 “签名不完整、人名章未备案、部分人未注日期” 等细节问题,但法律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要求,核心是为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本案中,两位见证人(邢丽、宋梅)与当事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同事兼邻居属正常社交关系,非亲属或债权人),且出庭作证详述订立过程;视频直观显示赵淑兰精神状态良好,能配合表达意愿,补盖人名章时有见证人在场,足以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抗辩不成立:陈阳主张赵淑兰立遗嘱时 “意识不清、脑萎缩”,但未提交任何确诊证明或医疗记录;相反,视频与证人证言均证明赵淑兰立遗嘱时 “思路清晰、表达自愿”,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陈阳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2. “一号房屋” 按遗嘱继承,符合法律规定

“一号房屋” 登记在赵淑兰名下,属其个人财产,代书遗嘱明确约定由王敏继承,且遗嘱效力已被确认,故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王敏继承,陈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淑兰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 “一号房屋” 由原告王敏继承,被告陈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王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件启示(胜诉方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在涉及 “代书遗嘱与房产继承” 的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代书遗嘱:抓核心要件,留存真实意愿证据

见证人选择:优先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邻居、同事、律师),避免亲属、债权人;即使是同事或邻居,需确保无经济往来或利益关联,出庭时能清晰陈述见证过程。

流程与证据留存:全程录制视频(含遗嘱内容宣读、被继承人确认意愿、签字 / 按印环节),即使后续补盖印章或完善细节,需有见证人在场并记录;同时留存被继承人近期生活照、聊天记录等,佐证其精神状态。

形式细节尽量规范:虽核心是真实意愿,但立遗嘱时尽量做到 “签名完整、逐页注日期、印章备案”,减少后续争议;若被继承人识字困难,可让其按手印并同步录制确认视频。

2. 应对 “形式瑕疵” 抗辩:以真实意愿证据为核心

若对方以 “签名不完整、印章未备案” 等形式问题否定遗嘱,需提交见证人证言、视频、被继承人精神状态记录等,证明 “真实意愿优先于细节瑕疵”,打破对方仅以形式否定效力的抗辩逻辑。

3. 反驳 “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举证,强化己方证据

对方主张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需要求其提交确诊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同时己方需以视频、证人证言、被继承人日常行为记录等,证明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意识清晰、表达自愿,巩固胜诉基础。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真实意愿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房产继承的代书遗嘱,需注重核心要件与证据留存,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家庭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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