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翻建老宅前,务必妥善留存出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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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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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以 “父母遗留老宅、自己全额出资翻建” 为由起诉多位兄姐,要求独占宅院房屋,兄姐以 “法定继承应均分”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弟弟获 64% 份额,独占北房 5 间、东房 3 间”。

一、案情梳理

1. 宅院继承争议:弟弟求独占,兄姐要均分

陈立(原告,被继承人陈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陈强(被告一,陈建国长子,败诉方)、陈刚(被告二,陈建国三子,败诉方)、陈英(被告三,陈建国之女,胜诉方)、陈兰(被告四,陈建国之女,败诉方)等,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某村)内北房 5 间、南房 3 间、西房 3 间、东房 3 间归自己所有,院落由自己使用;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立主张:1. 父亲陈建国(1983 年去世)、母亲李秀英(2001 年去世)育有七子,一号宅院 1960 年由父母始建;2. 1994 年宅基地确权在继兄陈勇(2010 年去世,无子女)名下,2006 年陈勇申请翻建,自己全额出资重建 14 间房屋,有审批表、施工费收据、证人证言佐证;3. 翻建后自己将户口迁回并居住至今,兄姐均另有宅基地,应归自己所有。

陈强、陈刚、陈兰辩称:不同意独占,应法定继承均分。1. 宅院是父母遗产,翻建未征得同意,侵犯继承权;2. 陈立是居民户口,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3. 要求确认各自份额,不同意归陈立所有。

陈英辩称:同意陈立诉求,将自己的份额赠与陈立。

2. 关键事实:翻建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翻建证据:2006 年《某村村民翻建房屋审批表》显示申请人为陈勇,同居人员含陈立,申请 “翻建 6 间、扩建 5 间”;陈立提交的借款说明、卖房合同、施工费收据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借款 30 万元翻建,卖房还款 25 万元。

遗产权属证据:1951 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一号宅院原登记在陈建国名下;1994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陈勇名下,用地面积 443.10 平方米;兄姐均认可原房屋为父母所建,陈立出资翻建属实。

继承与居住证据:陈建国、李秀英无遗嘱,陈勇系李秀英继子,与陈立等形成扶养关系;陈强、陈刚在本村另有宅基地,陈立无单独宅基地,翻建后一直居住在一号宅院。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立全额出资翻建,能否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宅院作为父母遗产,应如何分割份额?

2. 胜诉关键:出资贡献获倾斜,房屋归实际居住人

1)翻建出资是核心贡献,虽未过户仍获多数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设立物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遗产形成有贡献的,可酌情多分)。

事实推导:① 翻建主导权在陈立:2006 年翻建时原房屋年久失修,陈立全额出资、组织施工,翻建后房屋价值从 5 万元升至 150 万元,贡献占比超 90%;② 审批手续合法:以陈勇名义申请翻建,符合宅基地登记在陈勇名下的客观情况,审批表明确 “同居人员含陈立”,视为同意共同建设;③ 兄姐未参与贡献:兄姐认可未出资,仅以 “遗产” 主张权利,未对翻建后的房屋增值有任何付出,法院酌情倾斜陈立。

2)宅院属父母遗产,但翻建改变权属比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考虑贡献大小)。

事实推导:① 原房屋属父母遗产:1960 年父母建造的 6 间土坯房属遗产,陈勇、陈立等 7 人各继承 1/7 份额;② 翻建后遗产份额转化:原房屋价值仅占现房屋的 3.3%,陈立的翻建出资占 96.7%,法院结合 “贡献大小” 调整份额,而非机械按遗产均分;③ 陈勇份额转继承:陈勇去世后,其 1/7 份额由陈立等 6 人继承,叠加陈英赠与的份额,陈立共获 64%,符合公平原则。

3)居民户口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实际居住优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集体成员,但房屋所有权可由非成员享有)、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陈立虽为居民户口,但出资翻建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归属由其享有;② 实际居住需求优先:陈立无其他宅基地,翻建后一直居住,兄姐均有住房,判决房屋归陈立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的原则;③ 行政登记不否定事实权利:宅基地登记在陈勇名下,但陈勇已去世,陈立作为实际建造人,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4)陈立举证充分,兄姐抗辩无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翻建证据链完整:审批表、出资凭证、证人证言形成 “申请 - 出资 - 施工” 的完整证据链,兄姐认可出资属实,无法反驳;② 兄姐无相反证据:未提交 “反对翻建” 的书面异议、“曾出资” 的凭证,仅以 “遗产” 主张均分,缺乏事实依据;③ 赠与份额强化优势:陈英当庭赠与份额,进一步提升陈立的份额占比,法院予以确认。

三、裁判结果

位于某村 “一号宅院”院内的北房五间、东房三间、西房三间由原告陈立继承享有,南房三间由原告陈立居住使用;

驳回原告陈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出资翻建老宅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完整翻建证据,锁定出资事实

保存《房屋翻建审批表》、建材采购发票、施工协议及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申请施工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形成 “审批 - 出资 - 施工” 的完整证据链,证明自己是实际建造人。

主张 “贡献优先”,反驳 “机械均分”

提交原房屋价值评估(或同年代房屋售价)、翻建成本凭证,证明翻建后房屋增值主要源于自己的出资;主张法院按 “贡献大小” 分割,而非仅按遗产份额均分。

举证实际居住需求,争取房屋所有权

提交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如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户口本、水电费缴纳记录,证实自己长期居住;主张兄姐另有住房,房屋归自己所有更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的原则。

2. 农村老宅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翻建前征求亲属意见,避免事后争议

即使计划全额出资,翻建前书面告知其他继承人,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若亲属反对,可签订《翻建协议》明确 “出资归己、补偿遗产份额”,避免日后纠纷。

非农业户口可获房屋所有权,需及时确权

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出资翻建父母老宅,可通过 “出资证据 + 实际居住” 主张房屋所有权;若宅基地登记在他人名下,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主张确权,避免因户口问题丧失权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老宅翻建后,房屋所有权归属需兼顾‘遗产基础’与‘翻建贡献’;全额出资且实际居住的继承人,可获多数份额甚至全部房屋,户口性质不影响房屋所有权”。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翻建证据与出资凭证,突出 “贡献大小” 与 “居住需求” 两大核心点,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出资确权 + 贡献抗辩 + 份额分割” 的维权策略,高效实现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物权可因合法建造取得,对遗产房屋翻建有重大贡献的继承人,分割时应酌情多分。即使是居民户口,只要能证明全额出资翻建且实际居住,仍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这是陈立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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