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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以 “宅基地登记错误、房屋属父母遗产” 为由起诉哥哥,要求分割 282 万拆迁款的 1/4(70 余万元),哥哥以 “登记权人 + 实际翻建”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哥哥,明确 “弟弟仅得 4 万房屋补偿,其余拆迁利益归哥哥一家”。
一、案情梳理
1. 拆迁利益争议:弟弟求多分,哥哥拒认可
赵伟(原告,被继承人赵建国三子,败诉方)起诉赵强(被告一,赵建国长子,胜诉方)、刘芳(被告二,赵强妻子,胜诉方)、王浩(被告三,赵强女婿,胜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 拆迁补偿款 2828883 元的 1/4(707220.75 元)归自己所有,由赵强支付;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伟主张:1. 父亲赵建国(1984 年去世)、母亲李桂英(1991 年去世)1971 年建一号、二号宅院,属夫妻共同财产;2. 赵强 1971 年转为非农户,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1993 年确权登记错误,两处宅院应属父母遗产;3. 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分得 1/4 拆迁利益。
赵强辩称:不同意诉求,拆迁利益与赵伟无关。1. 一号宅院 1993 年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发证程序合法,行政诉讼已驳回赵伟妻子的撤销诉求;2. 1988 年由自己出资翻建房屋,母亲生前与自己共同居住,房屋属自己与母亲共有;3. 赵伟 1986 年搬出另购宅基地,非宅院户内成员,无权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奖励。
2. 关键事实:拆迁与权属核心证据
核心登记证据:1993 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一号宅院登记在赵强名下,用地面积 225.12 平方米;甲公司(村委会)与赵强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确认被腾退人为赵强,安置人口为刘芳、王浩。
翻建与居住证据:赵强提交行政诉讼卷宗,载明 1988 年由其出资翻建一号宅院房屋,赵伟 1986 年搬离另居;甲镇政府《答复告知书》证实宅院由赵强一家居住,已多次翻建。
行政确权证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A 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赵伟妻子 “撤销宅基地证” 的诉求,认定发证程序合法;国土部门答复确认赵强为合法使用权人。
拆迁利益证据:《腾退补偿协议》显示总补偿款 282 万余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 344434 元、房屋结构价 193380 元、奖励补助等 200 余万元,补偿款已支付至赵强账户。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赵强作为非农户,是否享有一号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拆迁利益?
赵伟能否以 “遗产” 为由分割 1/4 拆迁款?
2. 胜诉关键:登记权人 + 实际贡献,拆迁利益归属明确
(1)宅基地登记合法有效,赵强享有使用权及区位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登记程序合法:1993 年宅基地确权经村委会、镇政府、国土局审批,行政诉讼已认定发证合法,赵伟主张 “登记错误” 无依据;② 非农户不必然丧失权利:赵强虽转为非农户,但 1993 年确权时基于历史居住事实及与母亲共居关系取得登记,符合当时政策,且户内成员刘芳、王浩为农业户口,保障了宅基地的集体属性;③ 区位补偿归使用权人:宅基地区位补偿 344434 元属对使用权人的补偿,赵强作为登记权人,与户内成员共同享有,赵伟非使用权人,无权分割。
(2)房屋属赵强与母亲共建,赵伟仅得少量遗产补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事实推导:① 翻建出资主导权在赵强:1988 年翻建时赵伟已搬离,其主张 “出资出力” 无证据,法院认定为 “帮扶”,房屋属赵强与母亲共建,各占 50%;② 母亲遗产份额有限:母亲的 50% 房屋份额由四子女均分,赵伟仅得总房屋份额的 12.5%;③ 补偿款按份额折算:房屋结构价、装修补偿合计 480405 元,赵伟分得 12.5% 即 60050.63 元,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 40033.75 元,符合 “遗产仅及于房屋本身” 的原则。
(3)奖励补助归实际居住人,赵伟非被腾退对象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包括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补助等)。
事实推导:① 奖励补助针对性明确:周转补助费、提前签约奖等 200 余万元,系对被腾退人(赵强)及安置人口(刘芳、王浩)配合腾退的奖励,与赵伟无关;② 赵伟不具备分配资格:其 1986 年搬出后另获宅基地,非一号宅院户内成员,未参与腾退配合,不符合奖励补助的分配条件;③ 法院精准划分范围:仅支持赵伟分割 “房屋本身对应的补偿”,驳回其对区位补偿、奖励补助的诉求,符合拆迁政策精神。
(4)赵伟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证据证明 “出资翻建”:赵伟未提交建材发票、工人证言等,无法证明对 1988 年翻建有实质贡献;② 无证据推翻登记效力:行政诉讼已确认宅基地证合法,赵伟未提交新证据反驳;③ 自述内容削弱主张:承认 1986 年搬离另居,间接证明其非宅院实际使用人,无权主张居住相关的奖励补助。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村 “一号宅院” 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由被告赵强支付原告赵伟 40033.75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宅基地拆迁利益抗辩:3 个核心要点
以登记为核心,主张使用权合法
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诉讼判决书、国土部门答复等,证明宅基地登记合法有效,自己是合法使用权人,区位补偿等核心利益归己所有。
举证实际贡献,明确房屋权属
留存翻建房屋的出资凭证(建材发票、施工协议)、邻居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明房屋由自己主导建设,非父母遗留的原始房屋,减少遗产分割范围。
区分补偿类型,反驳无权分割主张
梳理拆迁补偿明细,明确 “宅基地区位补偿、奖励补助” 归使用权人及实际居住人,“房屋补偿” 仅在有遗产份额时分割;主张对方非户内成员、未参与腾退,无权分配大部分利益。
2.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 2 个关键提醒
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固化权属证据
宅基地确权时务必办理登记,确保姓名纳入使用权证;即使身份转为非农户,基于历史居住和共居关系取得的登记仍受法律保护,是对抗他人主张的核心依据。
翻建房屋留存证据,避免遗产争议
翻建时保留出资凭证、施工记录,必要时由家庭成员签订《翻建协议》,明确房屋归属;若父母参与共居,可认定为共同建设,但需举证自己的主导出资责任。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宅基地拆迁利益以登记权人为核心,区位补偿与奖励补助归使用权人及实际居住人;房屋补偿仅在有明确遗产份额时分割,无贡献的继承人无权主张全部拆迁款”。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登记文件、翻建证据与补偿明细,针对对方 “遗产分割” 主张精准抗辩,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登记确权 + 贡献举证 + 利益区分” 的维权策略,保障核心拆迁利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中区位补偿、奖励补助具有人身属性,归使用权人及实际居住人;房屋补偿需结合建设贡献与遗产份额分割。非实际使用人仅能主张原始房屋的遗产价值,无法分割全部拆迁款,这是赵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