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赖扶养非继承人可分产,侄女胜诉,遗产继承要点,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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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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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姑姑起诉多位亲属,要求分割祖父母遗留的房屋、存款及土地补偿款,被抚养的侄女以 “长期依赖养父扶养”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侄女,明确 “整套房屋归侄女所有,存款、补偿款按份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姑姑求分割,侄女要房屋

刘敏(原告一,被继承人张桂英三女,败诉方)、刘艳(原告二,张桂英六女,败诉方)起诉刘军(被告一,张桂英四子,败诉方)、刘兰(被告二,张桂英五女,胜诉方)、刘洋(被告三,被抚养人,胜诉方)等,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宅院” 5 间房屋、存款 116412.41 元及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敏、刘艳主张:1. 祖父刘建国(1996 年去世)、祖母张桂英(2023 年去世)育有六子女,一号宅院房屋系祖父母遗产;2. 存款与土地补偿款均为祖父母遗留财产,各继承人应均等分割;3. 刘洋是刘兰之女,未与四叔刘磊(2021 年去世)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无权继承。

刘兰辩称:不同意均分,自己对母亲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刘洋长期由刘磊扶养,应分得遗产。

刘洋辩称:同意刘兰意见,一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1. 2007 年起由四叔刘磊抚养,与刘磊、张桂英共同生活至 2022 年;2. 刘磊生前工资是家庭主要收入,房屋由刘磊与张桂英共建,刘磊的遗产自己应多分;3. 村委会与镇政府均认可自己与刘磊的父女关系。

2. 关键事实:扶养与遗产核心证据

核心扶养证据:甲村村委会 2013 年《证明》载明 “刘磊 2007 年捡拾刘洋抚养至今,构成事实父女关系”;镇政府《子女关系证明信》确认刘洋为刘磊子女;刘洋提交的生活照片、邻居证言,证实与刘磊、张桂英共同生活 15 年。

遗产权属证据:一号宅院房屋 1998 年由张桂英与刘磊共建,刘磊当时已工作有收入,其他子女出资属帮助性质;存款 11 万余元主要是刘磊的养老保险、丧葬费及抚恤金;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系张桂英的承包地补偿。

赡养与继承证据:刘兰提交的住院记录、丧葬费用票据,证实由其照料张桂英并办理后事;刘磊系听力残疾三级,生前未结婚,法定继承人仅张桂英。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刘洋未办理收养手续,能否以 “依赖扶养” 主张分割刘磊的遗产?

一号宅院房屋应归谁所有?存款与补偿款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依赖扶养获多分,房屋归实际居住人

1)刘洋虽未合法收养,但属 “依赖扶养的非继承人”,有权分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刘洋自 2007 年起由刘磊抚养,共同生活 15 年,依赖刘磊的工资收入生活,符合 “依赖被继承人扶养” 的情形;② 官方认可亲属关系:村委会与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佐证双方以父女名义共同生活,具有社会公示性;③ 刘磊无其他继承人:刘磊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仅母亲张桂英,刘洋作为长期依赖其扶养的人,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法院酌情确定其继承刘磊房屋份额的 60%(即房屋总份额的 3/10)。

2)一号房屋属张桂英与刘磊共建,刘洋获全部所有权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合法建造房屋取得物权)、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物权归属明确:房屋由张桂英与刘磊共建,二人各占 50% 份额;刘磊的 50% 份额由张桂英(40%)与刘洋(60%)继承,张桂英共占 70% 份额;② 张桂英遗产分割:张桂英的 70% 份额由子女继承,刘兰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分得 1/3(房屋总份额的 7/30),其余四人各分 1/6(各 7/60);③ 房屋归刘洋符合实际:除刘洋外,其他继承人均另有宅基地或已转居,刘洋长期在房屋居住,且无其他住所,判决房屋归其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的原则,其他继承人可另主张折价款。

3)存款与补偿款按 “扶养贡献” 分割,刘兰多分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存款来源清晰:11 万余元存款主要是刘磊的补偿款,由张桂英(41660.22 元)与刘洋(62490.33 元)分割;张桂英的 41660.22 元作为遗产,刘兰分 1/3,其余四人各分 1/6;② 补偿款分割合理: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为张桂英遗产,按同样比例分割,刘兰分 5500 元,其余四人各分 2750 元;③ 给付义务明确:存款由刘兰管理,法院判决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符合 “谁持有谁给付” 的原则。

4)其他继承人主张 “刘洋无权继承” 不成立,举证充分胜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刘洋完成举证义务:提交村委会、镇政府证明、生活照片、邻居证言,形成 “实际扶养 + 官方认可” 的完整证据链;② 原告举证不能:仅以 “未办理收养手续” 主张刘洋无权继承,未反驳其 “依赖扶养” 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③ 法院尊重客观事实:结合刘洋的居住现状、扶养事实及其他继承人的住房情况,判决房屋归刘洋所有,兼顾法律与情理。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 “一号宅院” 内北房 3 间、东房 2 间由被告刘洋继承;

被告刘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刘军、原告刘敏、原告刘艳及第三人各 6943.37 元;

被告刘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刘洋 62490.33 元;

被继承人张桂英名下的土地补偿款 16500 元,由被告刘兰继承享有 5500 元,被告刘军、原告刘敏、原告刘艳及第三人各继承享有 2750 元;

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非继承人主张遗产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 “扶养关系” 证据,夯实分产基础

提交村委会 / 居委会证明、共同居住的户籍材料、生活照片、邻居证言等,证明与被继承人形成长期扶养关系;若有官方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大幅增强证据效力。

主张 “依赖扶养” 事实,援引法定分产条款

若自己无独立生活来源,长期依赖被继承人扶养,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张权利;即使未办理收养、过继手续,只要事实扶养关系成立,仍可分得适当遗产。

举证 “实际居住需求”,争取房屋所有权

提交无其他住所的证明(如租房合同、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更符合 “有利于生活需要” 的原则;若其他继承人有住房,法院更易支持房屋归实际居住的扶养人。

2. 农村遗产分割的 2 个关键提醒

共建房屋需留存出资证据,明确权属份额

参与建房时,保留出资凭证(建材发票、工人工资支付记录)、亲属认可出资的书面证言;若为帮助父母建房,明确出资性质为 “赠与” 或 “借款”,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共有权。

赡养义务需留痕,多分遗产靠证据

照料老人时,保存住院陪护记录、医药费支付凭证、丧葬费用票据等;若主要由自己操办后事,收集村委会证明、亲属证言,为 “多分遗产” 提供依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未合法收养但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非继承人,可依据‘依赖被继承人扶养’主张分产;遗产分割需兼顾‘扶养贡献’与‘实际居住需求’,房屋优先归无房的实际居住人”。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扶养事实与遗产权属证据,突出 “依赖扶养” 与 “居住需求” 两大核心点,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事实扶养抗辩 + 权属确权 + 需求优先” 的维权策略,高效实现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突破了 “法定继承人范围” 的限制,为依赖被继承人扶养的非继承人提供了权利保障。实践中,只要能证明长期依赖扶养且无生活来源,即使无血缘或合法收养关系,仍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是刘洋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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