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多分遗产吗?看这案便知|房产继承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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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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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起诉父亲与弟弟,要求各继承 10% 房产份额并恢复产权登记,弟弟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弟弟分得 78% 份额,驳回恢复登记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两兄求均分,弟父主张多分

周明(原告一,被继承人刘桂英次子,败诉方)、周亮(原告二,刘桂英四子,败诉方)起诉周强(被告一,刘桂英三子,胜诉方)、周建国(被告二,刘桂英丈夫,胜诉方),诉求:1. 判令各继承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区)10% 份额;2. 判令房屋从周强名下恢复登记至周建国名下;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明、周亮主张:1. 母亲刘桂英(2005 年去世)与父亲周建国育有四子,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占 50% 份额;2. 母亲无遗嘱,应法定继承,2018 年父亲赠与房屋给周强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 “侵犯继承人权益部分无效”,故自己各应得 10% 份额;3. 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父亲名下。

周建国辩称:不同意均分,周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分得母亲全部遗产;自己已将名下 60% 份额赠与周强,房屋不应恢复登记。

周强辩称:不同意诉求,应分得 78% 份额。1. 母亲 1981 年瘫痪后,自己与妻子照料 20 余年,包括求医问诊、日常护理,其他兄弟未尽赡养义务;2. 父亲一直由自己照顾,其自愿将份额赠与自己;3. 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赠与部分有效,房屋无需恢复登记。

周涛(第三人,刘桂英长子)述称:不放弃也不主张继承,由法院依法裁判。

2. 关键事实:赡养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赡养证据:周强提交邻居证言、原单位三轮车借用记录、医院就诊陪同凭证,证明母亲瘫痪后由其每日用三轮车送医治疗,安装无障碍设施;提交父亲护理记录、购墓发票,证明料理母亲后事并赡养父亲至今。

继承与赠与证据:生效判决书认定 “一号房屋 50% 属母亲遗产,父亲赠与周强的行为部分有效”;周建国出具《赠与声明》,自愿将自己的 50% 份额及继承母亲的份额赠与周强。

亲属态度证据:周涛当庭放弃继承;周明、周亮提交的 “尽赡养义务” 证据为书面证言,证人未出庭,法院未采信。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强能否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主张多分遗产?

房屋是否应恢复登记至周建国名下?

2. 胜诉关键:赡养贡献显著获多分,赠与合法无需过户

1)周强尽主要赡养义务,符合 “多分遗产” 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事实推导:① 劳务扶助持续且核心:母亲瘫痪 20 余年,周强每日接送就医、护理起居,安装无障碍设施,邻居与原单位人员出庭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② 其他兄弟贡献微弱:周明、周亮仅主张 “偶尔探望”,无证据证明支付赡养费或参与护理,周涛未参与照料;③ 法院酌情多分合理:结合赡养时长与付出,法院认定周强多分,符合 “鼓励赡养、惩戒弃养” 的立法精神。

2)周建国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房屋无需恢复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推导:① 赠与范围合法:周建国赠与的是自己的 50% 份额及继承母亲的份额,未侵犯他人权益,生效判决已确认该部分有效;② 登记程序合规:房屋已登记至周强名下,具有公示效力,且周强已实际占有使用,恢复登记无法律依据;③ 父亲意愿真实:周建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周强尽孝而赠与财产,意思表示真实,应受法律保护。

3)周明、周亮 “均分” 主张无依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证据证明尽赡养义务:二人提交的书面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② 未反驳周强的赡养证据:对周强提交的邻居证言、就医记录等,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失败后果;③ 放弃继承影响份额分配:周涛放弃继承,其应得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配,周强因贡献大获分更多,符合公平原则。

4)遗产份额计算清晰,周强获 78% 份额于法有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① 析产明确:一号房屋 50% 属母亲遗产,由周建国、周强、周明、周亮、周涛五人继承,每人原应得 10%;② 赠与与放弃叠加:周建国将自己的 50% 份额及继承的 10% 份额赠与周强,周涛放弃 10% 份额由其他三人分配;③ 多分比例合理:法院结合周强的赡养贡献,将周涛放弃的 10% 及原应得的 10% 酌情调整,最终确定周强得 78%,周明、周亮各得 11%,兼顾法律规定与情理。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某区 “一号房屋” 中 78% 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周强继承、所有,11% 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周明继承,11% 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周亮继承;

驳回原告周明、周亮及被告周建国、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纠纷中 “尽主要赡养义务” 维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持续照料的实物证据,夯实多分基础

保存就医陪同记录、护理费用票据、为老人改造房屋的合同及付款凭证;收集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最好申请出庭作证,形成 “劳务 + 经济 + 证人” 的完整证据链。

举证其他继承人 “未尽义务”,强化对比优势

提交自己与老人共同居住的户籍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对比其他继承人的居住距离与探望频率;若其他继承人有经济能力却未支付赡养费,可申请法院调取其收入流水,佐证 “有条件却不尽义务”。

争取被继承人或其他亲属的书面认可,增强说服力

由在世的被继承人出具《赡养情况说明》,明确自己的付出;若其他亲属认可,可让其出具书面证言,进一步印证赡养事实,如本案中父亲的赠与声明即间接佐证周强的贡献。

2. 赡养与继承中的 2 个关键提醒

赡养需留存 “可视化” 证据,避免 “口头主张”

日常照料时注意保留视频、照片、聊天记录;就医时留存陪同签字的病历,付款时保留银行卡转账凭证,这些 “硬证据” 比口头陈述更具说服力。

被继承人赠与财产需明确范围,避免后续争议

若因子女尽孝而赠与财产,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的份额及依据(如 “因 XX 长期照料,赠与本人名下 XX 房产份额”);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权属清晰,减少继承纠纷。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遗产分割并非必然均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其他继承人无证据证明尽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赡养证据,明确遗产范围与赠与事实,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赡养贡献抗辩 + 份额计算主张” 的维权策略,确保尽孝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主要赡养义务” 不仅指经济供养,更包括长期劳务照料。实践中,若能证明对瘫痪或高龄老人持续提供核心护理,法院通常会大幅倾斜分配比例,这是周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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