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虚假交易房产,先找这几样证据,房地产律师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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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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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外甥,要求确认外婆为方便外甥孩子上学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外甥认可 “虚假交易”,服刑中的弟弟亦不知情。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女儿,明确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案情梳理

1. 合同效力争议:女儿诉虚假交易,外甥认可无买卖合意

陈曦(原告,被继承人宋桂兰之女,胜诉方)起诉陈子轩(被告,陈曦之子,败诉方),诉求:1. 确认宋桂兰与陈子轩签订的 “一号房屋”(北京市 XX 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诉讼费由陈子轩承担。

陈曦主张:1. 父亲陈建国(1985 年去世)与母亲宋桂兰(2021 年去世)育有自己、陈磊、陈敏三子女,一号房屋原系父亲单位福利房,属夫妻共同财产;2. 父亲去世后遗产未分割,2017 年母亲使用父亲工龄折抵房款购得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房屋含父亲的遗产份额;3. 2021 年 10 月,母亲与陈子轩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 “卖” 给陈子轩,但其未支付 170 万元购房款,实为方便陈子轩孩子上学 “借名” 过户;4. 弟弟陈磊当时在服刑,对此不知情,母亲与陈子轩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合同无效。

陈子轩辩称:认可陈曦所述,签订合同是为孩子上片区小学,过户后入学序位更靠前,无真实买卖意愿,未支付购房款,同意确认合同无效。

陈磊(第三人,陈曦弟弟)述称:一号房屋是父母唯一遗产,自己服刑前后均居住在此,户籍亦在房屋内,母亲过户时自己在监狱,完全不知情,房屋应按遗产分割,同意陈曦诉求。

苏明(第三人,陈敏之子)述称:认可陈曦的意见,支持确认合同无效。

2. 关键事实:虚假交易与遗产背景

核心无效证据:陈子轩自认 “签订合同为孩子上学,无真实买卖、未付款”;陈曦提交的买卖合同显示价款 170 万元,但无任何付款凭证;陈子轩孩子 2022 年顺利入学一号房屋对应片区小学,与 “借名过户” 目的一致。

遗产与继承细节:一号房屋系陈建国与宋桂兰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去世后未分割,宋桂兰使用其工龄购房,房屋含陈建国的遗产份额;宋桂兰去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陈曦、陈磊、苏明(陈敏之子,陈敏已去世),陈磊服刑期间对过户不知情。

房屋使用情况:陈磊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户籍未迁出,房屋为全家唯一住房,无其他大额遗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宋桂兰与陈子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 “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如何?

陈磊不知情是否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

2. 胜诉关键:虚假交易特征明显,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1)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无真实交易合意:陈子轩明确表示 “签合同为孩子上学,非真实买房”,陈曦亦认可该事实,双方无建立买卖关系的真实意思;② 无对价支付行为:合同约定价款 170 万元,但无任何银行转账、现金收款等付款凭证,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核心特征;③ 目的指向虚假:合同签订后次年陈子轩孩子即入学对应小学,与 “借名过户” 的动机完全匹配,进一步印证交易虚假。

2)房屋含遗产份额,无权处分加重无效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① 房屋含遗产份额:一号房屋原系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成为遗产,未分割前由宋桂兰与继承人共同共有;② 宋桂兰无权单方处分:宋桂兰虽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处分含遗产份额的房屋需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其擅自与陈子轩 “交易”,且未告知服刑的陈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共有权;③ 陈子轩非善意:作为亲属,陈子轩明知房屋为老人唯一遗产,仍配合虚假过户,主观上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3)陈磊不知情不影响无效认定,反而佐证交易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事实推导:① 不知情印证程序瑕疵:陈磊作为继承人之一,长期居住在房屋内,宋桂兰与陈子轩过户时故意隐瞒,未征得其同意,可见交易存在明显瑕疵;② 损害继承人权益:房屋为全家唯一遗产,虚假过户导致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被架空,损害了陈磊、苏明的合法继承权益;③ 不影响核心效力:即使陈磊知情,只要合同本身是虚假意思表示,仍应无效,其不知情仅进一步说明交易的非正当性。

4)各方共识强化无效认定,法院应予采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事实推导:陈子轩当庭承认 “虚假交易、未付款”,陈曦、陈磊、苏明均认可该事实,各方对 “合同无真实意思” 达成共识,且有入学事实、无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法院对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确认宋桂兰、陈子轩就坐落于北京市 XX 区 “一号房屋” 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启示

1. 应对 “虚假房屋交易” 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虚假意思表示证据,夯实无效基础

收集对方承认 “无真实买卖” 的陈述(如庭审发言、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无付款凭证的证据(银行流水、账户查询结果)、交易目的异常的证据(如为上学、避税等非买卖目的过户),形成完整证据链。

明确财产共有属性,主张无权处分

若房屋含遗产份额或夫妻共同份额,提交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未分割的证据,主张处分行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构成无权处分,进一步强化合同无效的理由。

联动利害关系人,强化主张合力

联系其他继承人、共有人等利害关系人,争取其对 “合同无效” 的认可与配合,通过多人陈述一致的事实,提升法院对虚假交易的认定概率。

2. 防范 “虚假房屋交易” 风险:2 个关键提醒

避免为非买卖目的虚假过户,警惕法律风险

切勿因孩子上学、规避政策等原因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此类合同依法无效,可能导致房屋权属纠纷,甚至影响孩子入学资格(部分地区对 “实际居住” 有要求)。

处分共有财产前,务必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涉及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等共有财产时,无论是否为虚假交易,处分前均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特别是对服刑、旅居外地等无法及时沟通的共有人,需提前做好告知与协商,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以虚假意思表示(如为上学借名过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处分含遗产份额的房屋需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交易侵犯他人权益的,进一步印证交易的非正当性”。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收集 “无真实合意、无付款” 的证据,明确财产共有属性,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证据固定 + 无权处分抗辩” 的维权策略,确保财产权益不受虚假交易侵害。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区分了 “虚假意思表示” 与 “隐藏行为” 的效力,虚假合同自始无效。实践中,只要能证明双方无真实买卖意愿且无付款行为,法院通常会确认合同无效,这是陈曦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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